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 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
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第五条 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
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 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 业主参与与监督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第八条 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 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
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物业服务提供者违反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侵害业主权益的责任
物业服务提供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云南省政府。
第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争议的处理,可以通过对话、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条例于2023年1月1日由云南省政府发布。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法律适用以及条例的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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