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晨琳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19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不断发展,促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完善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不断优化、水平持续提高。与此同时,汽车金融、住房金融等各种类型的个人贷款业务也随着整个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外资银行相关业务的先后进入我国而爆发。而目前,这些个人贷款业务量的日益增长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与此同时,风险也随着随着个人货款业务的增多与发展而增加。然而,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及防范措施来应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本文也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个人货款业务:风险识别;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8-0266-02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金融、住房金融以及经营性金融等各种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对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优化我国居民消费结构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几个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如果想要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保持住其在市场的
优势地位,就必须要提高相应的个人信贷业务的服务质量,同时注意提高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一、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的主要业务
在我国境内,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以下几项个人贷款业务:
1. 个人消费贷款。主要指的使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提供给个人消费者的用于提高其个人消费能力、满足其消费需求的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贷款。
2. 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房屋购买及房屋修建等目的个人类资产和相关负债业务。
3. 经营性贷款。这项贷款主要是一些商业银行对个人发放的贷款。主要对象为那些由于个人事业经营临时急需资金周转或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人的中短期资金需求由于此项贷款的存在而得以解决。
二、个人贷款风险的表现形式及识别
( 一) 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及识别
由于一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导致个人借款归还逾期甚至无法偿还,形成烂账,由此给放贷的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带来经营风险。常见的造成个人贷款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 商业银行或其他借贷金融机构对其借款人偿债能力的真实性及判断客观性不足。主要表现在:(1) 借贷机构无法准确地判断借款人的收人证明是否真实而带来的风险。由于相关的放贷机构需要借款人提供其能够证明自身还贷能力的相关依据,而借款人的详细的收入证明则常常是放贷机构所要求提交的进行判断和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2) 由于目前我国还尚未构成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这导致客户及银行之间所获取的信息并不对称。因此,为了降低放贷风险,避免造成损失,放贷机构一般会要求其贷款人提供多方面得材料来证明其收入的合理性
与真实性;(3) 同时,借贷机构不能仅仅注意到客户所提供的纳税证明要件的形式,更要关注其内容以及其中的勾稽关系。由于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能对所有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其差异性进行信息上的披露,因此,如若出现所申报的收入与其提供的资金流水差异较大的情况时,则需要求借款人对此进行分析与说明。(4) 贷款人可能在短期内分别以同一借款人的名义在不同借款机构借款且常常难以被及时识别,给放款机构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风险。由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信息未能共享,导致银行未能及时掌握借款人的情况,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给个别借款人带来了操作的余地。
2. 由于借款人自身相关情况不符合政策要求而导致的个人贷款风险,如(1) 借款人年龄已超过相关条件的限制。如若仅仅只是粗放地计算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则有可能所申报的年限中出现最后的月份已超期的情况。如果在与贷款人面谈时其年龄刚好达到相关要求,但却没有留足期限余地,造成相关借贷机构在放贷期限中时出现接贷人年龄超规定等情况。其次,在组合贷款中,借贷机构仅仅只考虑到了主借款人的年龄条件,而未详细考察共同借款人的年龄是否符合条件,导致信贷风险难以有效把握。最后还可能出现的情况则是由于对放款期限的预见性不足,导致借款人在借款时其身份证件或营业证照尚未失效,但在放款时却已失效情况的出现;(2)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外地人购房容易出现资料、证明不规范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相关政策都会要求非本地人必须提供一段时间内的在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是纳税证明才能购房及申请其相关贷款。而实际情况中,借款人所提交的缴税证明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提供的证明不完整、不规范,甚至用纳税中的收据、报单来代替等。
3. 金融机构对放贷前相关资料审查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1) 房贷机构往往不重视对借款人征信报告的逾期原因的调查。对于不同贷款人所提供的雷同的逾期原因追究程度不足,对报告显示的细节信息重视程度不够。借款给此类有连续、多次逾期记录但却难以提供非恶意逾期证明的借款人,风险较大且不利于借款机构自身的稳定经营。(2) 借款机构对个人贷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件要素及其个人有效资产考虑不够全面。借款人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等,放款机构要留意其签字页是否有完整的生效要素。其次,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符合系统控制要求的资产证明。再有就要留意客户是否有隐瞒其他负债且无法提供相应的清偿资金来源。
( 二) 担保风险的表现形式及识别
部分借款人会给银行提供具体的贷款抵押物,因此相关的借款机构要留意其担保物品是否存在瑕疵。如:1. 由于中介公司可能在购房合同上进行操作,使得借款人房子的贷款抵押评估价与实际可成交价出入较大,房屋价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难以判断。2. 期房的抵押问题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由于购房人在购房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与其购房合同所签署的姓名不相匹配,而开发商却未能及时核对发现。由此导致客户信用及贷款偿还能力无法被有效地判断,贷款无法及时发放。
( 三) 信息不对称风险的表现形式及识别
信息不对称会给借贷机构自身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1. 就目前我国地情况来看,在整个金融及贸易市场,个人信用体系还未能很好地建立。在个人的信用记录报告中所记录的内容还较为匮乏,难以完整、有效地反映个人信用的真实程度。2. 由于当前的客观条件及各地房地产市场的差异,使得区域内的房管系统未能实现信息互通。因此,借贷机构智能依靠本地房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住房资产情况,而难以有效地借助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政策执行的偏差也由此导致。
三、个人贷款风险的对策及控制
( 一) 加强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的控制
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个人贷款中所出现地意外状况,对风险进行把控,商业银行或其他一些借贷金融机构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及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保证自身机构的正常运营,具体操作有:
1. 要建立完善的客户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对客户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升级。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支持客户经理甄别及量化贷款客户风险。同时,个人客户的风险限额测算可以以个人信用评级为基础,分别设定计量出不同贷种的模型
2. 要做到货前调查的精细化。借款机构必须强化对客户的资信能力的筛查,并结合借款人的学历、职务、行业、年龄、工作性质及经验等信息,通过多方面来了解借款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规性。在发放贷款前,综合评估其收入的真实性并判断其持续还款能力及事业经营的能力。
3. 与此同时,还需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真实性的调查。针对不同的客户,可要求其提供详尽的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或自有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税单及个人结算账户明细等,以便做出最合适的放贷选择。
( 二) 抵押、担保的风险控制
资产的抵押、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1. 在二手房市场中,一些房屋与的评估价值与其实际成交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客户经理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调查,查明原因,并核对其真实性,合理地确定房屋地抵押价值。2. 要加强与房地产商之间的联系,确保房地产商所提供给银行的接待人的购房合同与房管部门所收到的购房合同信息一致,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风险。3. 如果遇到诸如期房转现房而造成的他项权证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落实的问题,借贷机构应及时与房地产商联系,详细地了解其未能按时交费的原因。同时,要树立风险意识,留意房地产商的资金去向,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好充足的准备。
( 三) 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当人,仅仅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力量,是很难完全做好个人贷款这一块业务的。具体原因有:1. 目前,整体的社会状况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将个人信用的重要信息,如税务、社会保障等信息纳入到该系统中。2. 本地房管相关部门必须尽快使本地区的房屋信息系统联网与共享,让本地区个人住房情况与全国的系统对接,使客户的住房信息更加完整。3. 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社会信用制度,对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人,要加大对其债务的追讨及惩戒力度。4. 要加强信用观念的宣传力度,培养公民诚实守信的品质。让公民真正地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公德,把个人信用是当作是自己的“经济通行证”和立足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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