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警示标志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 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ﻩ《安全色》 GB289488ﻩ《安全标志》 3职责
3.1 公司安全质量安管部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施监督管理。 3.2 项目部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设置原则
4.1.1 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 4.1.2 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 4.1.3 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4.2 设置要求
4.2.1 安全警示标识应该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是进入现场人员易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4.2.2 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4.2.3 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2.4 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 GB2893 82《安全色》和GB2894 4.3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要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
4.3.2 在日常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保安全主管部门统一配置。
4.3.3 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实用应列入各级安全监察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污垢和损伤。
4.3.4 安全警示标识的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在利用,不能利用,可做废品处理。 5 记录
安全警示标识发放记录
(安全主管部门设置格式,使用保存,保存期限三年) 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
88《安全标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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