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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022-03-13 来源:步旅网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生产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工作程序

4.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库房、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起重作业,起吊20吨以上重物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等情况下的起吊作业。

4.1.7公司内所有岗位的临时用电作业。 4.1.8 设备检维修作业。 4.1.9 高温作业。

4.1.10抽堵盲板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安全生产部审批,破土断路作业由技改设备部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309车间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安全总监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施工单位保存、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1999的规定。

5.2.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2.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4 凡在处于GB 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2.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3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1生产不稳定。

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安全总监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不为0 Pa的正压。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3.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3.4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3.5.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3.5.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二联。

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5.4.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4.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4.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5.4.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生产部派员(安全总监授权的)分析合格后,终审批准。

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6 职责要求

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

进行动火作业。

5.6.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6.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6.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6.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6.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

6.1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1.4.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6.1.4.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6.1.4.11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6.1.4.1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1.4.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4.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4.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6.2.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审批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持有。

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6.5术语和定义

6.5.1“受限空间”是指在启元药业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6.5.2“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6.5.3“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7、高处作业许可规定 7.1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7.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7.1.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7.1.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2 .2 44 22.5 60—110 3 154 4 220 距 离 (M) 1.7 7.2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7.2.1高处作业的分级

7.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7.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7.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2.2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7.2.2.1 特殊高处作业

7.2.2.1.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2.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2.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2.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2.2.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2.2.1.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2.2.1.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2.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7.2.2.2.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2.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7.2.2.3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7.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7.3.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7.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1.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7.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7.3.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7.3.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3.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7.3.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3.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3.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4.1一级高处作业及7.2.2.2.1和7.2.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7.2.2.2.3和7.2.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7.2.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安全总监审批。

7.4.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7.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8、断路作业许可规定 8.1 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8.2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8.2.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2.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8.2.3 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生产、物流、车间等有关部门。

8.2.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8.2.5 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8.2.6 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8.2.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安全管理部门,然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8.2.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2.9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2.10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3《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8.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8.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8.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项目管理部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8.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8.3.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厂安全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9、吊装作业许可规定 9.1 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9.2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9.2.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9.2.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9.3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9.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9.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安全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9.3.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9.3.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9.3.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9.3.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9.3.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9.3.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3.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9.3.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3.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9.3.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9.3.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3.13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9.3.14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9.3.15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3.1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4.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9.4.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项目主管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9.3.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9.4.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

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人、作业人、现场管理人各持一份。

10、动土作业许可规定 10.1定义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0.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0.2.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10.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10.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0.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0.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10.2.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10.2.9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10.2.10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10.2.11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10.2.12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10.2.13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8.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2.14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2.15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2.16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0.2.17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0.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3.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10.3.2动土申请单位在项目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10.3.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

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10.3.4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10.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10.3.6《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审批人、申请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11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规定 11.1定义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泵、釜、槽、罐、机械、电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11.2检修前的准备

11.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1.2.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11.2.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1.2.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1.2.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1.2.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11.3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11.3.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1.3.2安全教育内容

11.3.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11.3.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11.3.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11.3.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11.4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11.4.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11.4.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11.4.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1.4.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11.4.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11.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11.4.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11.4.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11.4.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11.4.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11.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1.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11.5.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11.5.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1.5.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11.5.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1.5.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1.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1.6.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11.6.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11.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11.6.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11.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11.6.6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11.6.7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1.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1.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11.7.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维修要求,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1.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11.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11.7.5一般设备检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和公司设备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1.7.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批准人、设备单位、检修单位各一份。 1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规定 12.1定义

临时用电: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12.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2.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2.2.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2.2.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审批。

1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12.4临时用电管理

12.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供电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2.4.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12.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12.5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12.6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12.7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2.8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2.9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2.9.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2.9.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12.9.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12.9.4 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12.9.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12.9.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12.9.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10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12.11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12.12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2.13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12.14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12.1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13、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规定 13.1定义

料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13.2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3.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13.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13.2.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13.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13.3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3.3.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13.3.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3.3.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3.3.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13.3.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13.3.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13.3.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13.3.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部门管理人员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13.3.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3.3.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3.3.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3.3.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3.13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3.3.14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13.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3.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管理。 13.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13.4.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审批。

13.4.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审批人各一份。

13.4.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单位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单位。 14、高温作业管理规定 14.1 一般规定

14.1.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热源,当室外实际温度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14.1.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4.1.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14.1.4直属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1.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14.2 技术措施

14.2.1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14.2.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14.2.3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

热措施。

14.2.4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4.2.5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2

14.2.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气温不超过28℃。

14.3 保健措施

14.3.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4.3.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4.3.3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14.3.4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14.4 组织措施

14.4.1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14.4.2 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14.4.3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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