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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来源:步旅网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一、 内容提要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概述 一、 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节 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委托的监理业务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

四、 订立监理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二、合同有效期 三、双方的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 监理合同的酬金 六、 协商双方关系条款 二、考纲要求:

了解: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违约责任。 熟悉:合同有效期;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掌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三、内容讲解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概述

一、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

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作为受托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并且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与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符合。

(2)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合同是以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因此监理合同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程序,符合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各种标准、规范要求。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所签订的其他合同,如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产生新的物质成果或信息成果,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由“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下称“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下称“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下称“专用条件”)组成。

(一)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中明确了当事人双方确定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间;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表示。“合同”是一份标准的格式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在有限的空格内填写具体规定的内容并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 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 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章程。”就 具体工程监理项目来说,就要求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履行本合同必须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委托人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另行写明具体的延长时间,如改为48小时。

第二节 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委托的监理业务 1.委托工作的范围

监 理合同的范围是监理工程师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工程建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设 计阶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

施工阶段监理可包括:

(1)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组织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招标。 (2)技术监督和检查:检查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质量;对操作或施工质量的监理和检查等。

(3)施工管理:包括质量控制、成本控制、计划和进度控制等。通常施工监理合同中“监理工作范围条款,一般应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单项工程承包所涵盖的范围相一致。

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2.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监理人执行监理工作的要求,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例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实现监理工作目标相应的监理措施,从而保证监理合同得到真正的履行。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双 方必须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 的。如果委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等。

三、双方的权利(掌握)

(一)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1)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 (2)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

(3)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1)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

(2)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请招标时提供有资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接受委托代理招标等。

(3)但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总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2)对 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 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3)对 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 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 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监理人权利

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力。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设 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方面,向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建议权,工程设计是指按照安全和优化方面的要求,就某些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但如果由于提出的 建议提高了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约定的要求,应当报告委托人要求

设计单位更改,并向 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对 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 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 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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