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指导城镇规划区外 农民建房用地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建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划先行的原则。农民建房应遵循村庄规划的要求。 2、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和 增量;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建房。
3、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禁止“一户多宅” 。
4、先批后用的原则。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宅 基地,必须做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 设。
二、申请审批条件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申请建房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1、没有住房的农户;
2、原有住房破旧需要改造或拆除建新; 3、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民分户后,没有住房的;
4、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将原宅 基地退还集体的;
5、其它符合建住宅条件的。 三、禁止条件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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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建房禁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
2、“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而造成“一户多宅”的; 3、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 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 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
5、不按县规划局、县新村办提供的或自选的新户型建 房的; 6、国家政策规定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二)农民建房禁止行为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 2、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开天窗”建房; 3、在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即在省道两旁
20 米以内、
县道 15 米以内、乡道 10 米以内、村道 5 米以内建房;
4、占用行洪河道建房,未经批准毁林建房; 5、在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段建房;
6、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或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7、不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审批程序和管理
(一)镇国土中心所及农民建房理事会的有关职责: 国土中心所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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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和自然村应当成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协助镇国土中 心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调查、建立台账和对申请、选 址、户型等的初审工作,并公开每个建房户的基本情况,以 便接受村民监督。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1、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建房理事会提出书面申 请,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和《农民建房审批表》 ,经理 事会签署意见,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会签字同意。
2、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在本村、组公示,公示 内容包括:
①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 ② 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宅基地情况;
③ 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 高;
④ 公示的期限;
⑤ 有异议的处理方法、途径。
3、 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派人会同镇规划管理人员到实地 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 建房屋是否属于新户型等。
4、 镇人民政府在限期内审核把关。
5、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 设用地批准书》 。由国土中心所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到实地 丈量批放宅基地,建房户开始动工建设。
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每年 分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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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6、住宅竣工后,由镇会同国土中心所、理事会有关人 员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户型和有关 要求进行用地建设,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证。
(三)农户建房面积限额标准(含附房和庭院等用地) : 1、占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 每户不得超过 180 平方米;
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120 平方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地的, 每户不得超过 240 平方米。
(四)农民建房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时必须按每户不低于 5000 元 标准交纳建房保证金,由镇人民政府、国土中心所和农民建 房理事会共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农民建房管理保证金退回、扣除和支配等有关问题由理 事会制定管理办法。
五、处理和问责 1、农民建房户的责任:
对农户违反本意见禁止性建房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拆 除。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村级组织及建房理事会的责任: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不 能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违者对主要责任人员按每宗地处以 500 元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违规收取土地规费的,没收违规收取的土地规费, 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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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规费 50% 的罚款,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 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3)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 2 宗以内(含 2 宗),或违法用地总数 5 宗以内(含 5 宗)的,对该村 (居) 处以 5000 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驻该村的乡镇干 部,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本村范围内出现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 3 宗以上(含 3 宗),或违法用地总数 5 宗以上的, 土地管理秩序特别混乱 的,对该村(居)处以 10000 元罚款,并追究第一责任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 驻该村的镇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暂行办法经镇人大会议批准后,自 2012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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