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罪现象的分类
一、加害—被害关系
一)被迫被害型犯罪
被害人完全地、不情愿地接受加害行为,所交出的是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
二)缺席被害型犯罪
犯罪人实施的加害行为通常是在被害人无法控制自身权利时所采取的行为。被害人所交出的主要是财产、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三)交易被害型犯罪
是被害人有机会但没能成功有效地运用判断力而“自愿”向加害人交付某种权利的被害。被害人所遭受侵害的权利,首先是知情权,然后是与其相关的财产等其他权利。
在上述三种被害中,依“交易—缺席—被迫”的顺序,加害方对被害方的强制力越来越具有弱肉强食的性质;与此相对应,被害人对加害的自愿程度越低,控制能力也越差。
该分类是从被害人的感受角度来描述罪量的。罪量大小依“被迫被害型犯罪——缺席被害型犯罪——交易被害型犯罪”顺序排列。
二、加害行为本身样态
一)强暴力犯罪
指加害人依靠强暴力致使被害人处于绝对劣势而不得不服从加害行为的犯罪
二)偷窃犯罪
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权益的犯罪
三)欺诈犯罪
指通过各种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己谋利的犯罪
“暴、偷、骗”是所有犯罪的原初形式,因而可称为“元犯罪”。
该分类是从加害人贯彻自己意志以获得满足的方式来描述罪量的,罪量大小依“强暴力犯罪——偷窃犯罪——欺诈犯罪”顺序排列。
三、加害人社会地位
一)优势犯罪
凭借身份优势地位的犯罪
1、权力资源滥用
2、财富资源滥用
3、信息资源滥用
4、特殊角色身份滥用
5、家庭关系资源滥用
总之,优势犯罪对被害人意味着更多的危险。面对这种犯罪,被害人非常无奈。
二)一般犯罪
无身份优势地位的犯罪
该分类是从加害地位角度来描述罪量的。罪量大小依“优势犯罪——一般犯罪”顺序排列。
四、犯罪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针对国家权力的犯罪
指以国家权力为直接侵害对象,否定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犯罪
二)误用国家权力的犯罪
指在从事公共管理活动中不当履行国家权力的犯罪
1、滥用国家权力以谋取私利
2、不恰当从事公务活动造成损失
四、犯罪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
三)违反国家权力的犯罪
指触犯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客观上间接否定国家权力的犯罪
该分类是从国家被害角度来描述罪量的。罪量大小依“针对国家权力的犯罪——误用国家权力的犯罪——违反国家权力的犯罪”顺序排列。
五、犯罪结果的可控性及其
波及范围的大小
一)结果离散型犯罪
指不论犯罪对象的范围怎样具有确定性,但其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无法或很难加以控制而波及、蔓延到较大的范围,致使多人遭受侵害的犯罪。
二)结果集中型犯罪
指犯罪危害后果的影响范围比较容易控制在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范围内的犯罪
该分类是从犯罪的结果趋势角度来描述罪量的。罪量大小依“结果离散型犯罪—结果集中型犯罪”顺序排列。
六、犯罪所追求的不同资源
一)剥夺性犯罪
指为获得物质资源而犯罪
二)表达性犯罪
指为获得享乐资源而犯罪
三)经济性犯罪
指为获得金钱资源而犯罪
四)政治性犯罪
指为获得政治资源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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