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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2023-08-25 来源:步旅网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源

warranty period3~5年/ Defects Liability Period1年 1.两者的相同之处

(1)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款关于“缺陷通知期”的定义,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证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2)在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都有修复的义务。FIDIC合同条件第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或其代表)的通知,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

(3)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

费用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两者的不同之处 (1)依据不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规定,缺陷责任期指履行合同约定的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约定所作的延长。 (2)期限不同

质量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缺陷责任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且可以约定期限的延长。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FIDIC合同条件中的缺陷通知期一般为365日。FIDIC第款约定,如果由于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视情况而定,并且在接收以后)不能按照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则雇主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延长工程或区段的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3)义务内容不同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的,不属保修范围。

而缺陷责任不限于上述缺陷的维修,只要是质量缺陷,都属于承包商的责任范围,其有修复的义务。标准招标文件合同第款约定:“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FIDIC合同条件第款更明确规定,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或其代表)的通知,在缺陷通知期期满之前实施补救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

除了缺陷修复义务之外,缺陷责任还包括对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的施工。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第款的约定,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尾工(甩项)工程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款a项的约定,某些不会实质影响工程或区段工程预期使用功能的扫尾工作,可以在缺陷通知期届满之前完成。

(4)期满的效力不同

质量保修期期满,保修义务消灭;但缺陷通知期满,质量保证义务不必然消灭。

FIDIC合同第款约定,只有在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履约证书,说明承包商已依据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日期之后,承包商的义务的履行才被认为已完成。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接受。

公路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

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

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公路工程而言,交工与竣工是两个步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存在一个从不同向统一的转变过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规定的是缺陷责任期在前,质量保修期在后:

48.1 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60. 4 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

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了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在专用条款中,对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进一步明确规定: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

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综合以上可见,由于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已废止(某些工程的结算中还使用),现行规定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而且缺陷责任期满后业主就应退还保留金,即使质量保修期未到期,业主也不能以此作为不退保留金的抗辩理由,除非合同另行约定了质保金

87版FIDIC叫缺陷责任期。仅从字面上理解,责任期需要首先确认责任,而通知期则不论原因只论时间,所以通知期要比责任期包含的缺陷责任内容广。比如雇主使用不当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说法,承包商应该来维修,至于费用可以再谈。责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会有责任来修。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对雇主很有利。如果是雇

360天发出通知日来计算这个日期,这要比责任期不容易引起时效争议。

国内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为“质量保修期”,这个定义就相对窄多了。按“质量保修期”定性,国内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除质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内容“履约完毕”。而实际上呢?除了合同明确规定的结算相关事项外,至少在工程备案及竣工图相关事项方面承包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质量责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确,比如我们国家的质量验收规范有允许偏差项目,规范意义上,这是明文规定允许“缺陷”,而不能归结为质量问题。这就引起质量保修的巨大争议。常听到承包商说“按规范我一栋楼内出现几个允许缺陷是符合质量要求的”。这话雇主不爱听,可按我们国家规范的

规定,不能说承包商是强词夺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都是在业主接收工程后进入的阶段,但是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即使中间由于业主原因发生了工程暂停的情况也不予延长。根据fidic合同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完成缺陷的修复和收尾工程,达到合同要求,业主按比例返还保修金。如果超过了缺陷责任期,则根据未履行的义务条款,合同依旧保有对承包商的约束效力。而保修期应当是承包商对竣工工程后质量服务期,超过这段时间,如果业主想让承包商对质量承担责任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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