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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21-01-03 来源:步旅网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CCAP/QSG3。2。1 版本4 发布日期:2010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保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包括强制性认证产品和CCAP标志认证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指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CC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四条 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条 产品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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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附件信息(如有);

(十)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一)CCAP标志、CNAS认可标识; (十二)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三)签发人签章; (十四)证书编号;

第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工厂代码;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初次获证日期;

(九)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十)附件信息(如有);

(十一)保持证书有效性的要求说明;

(十二)CCC标志、CCAP标识、CNAS认可标识; (十三)中汽认证中心名称; (十四)签发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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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证书编号;

第七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证书名称;

(二) 获准认证组织(包括注册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址的情况)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三) 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

(四)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

明已获准认证的场所名称、地址、产品(服务)类别及涉及的过程;

(五)删减条款;(适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证书编号, (七)颁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标志; (九)本中心的名称; (十)中心主任的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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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CCAP的声誉;

3) 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在商务活动中展示CCA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印件,在投标文件、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CCAP认证证书的内容和使用认证证书图案;

4)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CCAP提出投诉;

5) 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

6) 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应妥善保管好证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向CCAP申请补发;

7) 获证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认证机构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

8) 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9)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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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证书被CCAP暂停、撤销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CCAP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CAP,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可以和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二)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的主要形式

1) 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 2) 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CCAP的声誉; 3) 未经CCAP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4) 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三)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CCAP采取的纠正措施

1) 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误用/滥用认证证书处理通知,责令其纠正;

2) 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3) 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获证组织每年必须接受CCAP的监督检查符合CCAP的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书。

第十条 CCAP按照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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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暂停使用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并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强制性认证证书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包括注销、暂停和撤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发现以上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认证标志

第十二条 产品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CCAP标志认证标志。

CCAP标志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发布实施规则的部件认证标志和中汽认证中心自行制定的标志认证标志。

强制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CCAP认证标志是指中汽认证中心专有的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图案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国家认监委制订和发布,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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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1、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分为五种,其规格标准可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规格可与标准规格标志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颜色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

2、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认证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

按照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不同种类,其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志加

施和位置必须符合认监委相应的强制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认监委有关公告中对标志的规定。

第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一) 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制作和发放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承担 。申请人使用标准规格认证标志,须持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或各地分中心申请使用和购买认证标志。以函件或电讯方式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必须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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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手续。

(二)非标准认证标志的印刷、模压设计方案应当由申请人持申请书、认证证书副本和印刷/模压标志设计图案,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后方可自行制作。 标志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使用单位应在标志批准书到期前提前 30天向标志管理中心申请核准并重新换发标志批准书。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的,受委托人须同时持申请人的委托书、申请书和认证证书的副本向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四)申请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第十六条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适用时)

获得带CNAS认可标识的CCAP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使用CNAS认可标识,但必须与CCAP认证标志同时使用。

第十七条 CCAP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 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 按照以下规定:

1. CCAP标志认证产品认证标志基本图案

2。 对各不同类别的标志认证产品,其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标志加施和位置必须符合对应的CCAP标志认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或办法)对标志的规定。

3. 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由中汽认证中心指定机构统一制作,企业获证后,需填写CP19/R08《产品认证标志定制单》,向国内认证部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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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经批准后由中心统一安排制作。企业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产品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4. 需要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志的,获证方应提出申请,经中心授权后,在中心监控下限定范围内使用。但认证标志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由中心确定.

第十八条 认证标志的申请和使用者应当:

(一)建立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必须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CCAP对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CCAP将按照实施规则要求对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跟踪调查, 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将及时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认证有效期内的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纠正,在纠正期限内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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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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