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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设置标准

2022-05-06 来源:步旅网
附件1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根据相关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托育机构设置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普惠优先、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

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

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第五条

设置区域

托育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结合

人口、交通、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

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

城镇托育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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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

(站)

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托育机构。第八条

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

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章

第九条的租赁场地。

第十条

设施设备

3年

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

新建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当在原有建筑的基础

上进行。原有建筑应当合法合规、安全可靠,满足或经改造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

,人

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保健室、办公室、安保室等)和后勤保障用房(厨房、库房、消毒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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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

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户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

2㎡,且有相应的

的户外玩具和游戏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安全防护措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第十五条护设施设备。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人员规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收托婴幼儿规

模,合理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

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照料、看护和保育,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婴幼儿保育教育培训。

保育员主要负责照护婴幼儿日常生活,协助托育人员工作。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婴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3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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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第十七条宜超过150人。

第十八条

,并由获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

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

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每个班不超过18人。

每个班的生活用房应当为独立使用的单元。第十九条

合理配备托育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幼儿的比

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

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第二十条健员、炊事员。

第二十一条保安员在岗。

参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合理配备保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功能职责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

长发育特点,提供专业规范、安全健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二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置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条

生长发育特点的活动、

件,向婴幼儿提供符合生理心理需求、

膳食、睡眠、清洁卫生等服务,做好婴幼儿每日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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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遵循不同月龄婴幼儿的生

理、心理和认知发展规律,以游戏为主要形式安排活动,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寓教于乐。

第二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对婴幼儿进行全日饮食、睡

眠等生活健康观察,做好日常照护记录,必要时向监护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疾

病预防控制、婴幼儿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托育机构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

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和社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可根据本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9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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