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育机构,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日间照料、早期教育和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托育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安全健康、优质服务的原则,确保婴幼儿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设立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等制度,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 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保育人员、保健人员、教育人员等,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档案管理制度,对婴幼儿的身份、健康状况、成长发育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九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保证婴幼儿的生活环境整洁、卫生,预防疾病的发生。
第十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婴幼儿的年龄、体质、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膳食结构和教育活动方案。
第十二条 托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婴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家长。
第十三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家长沟通机制,定期向家长反馈婴幼儿的生活、学习和健康状况。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应当鼓励家长参与婴幼儿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共同促进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托育机构应当责令其整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托育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托育机构的设立与管理、服务与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提高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婴幼儿提供一个安全、健康、优质的教育环境。同时,通过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可以有效地维护婴幼儿的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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