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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模拟试卷18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23-02-24 来源:步旅网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模拟试卷182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刑法学 2. 民法学 3. 单项选择题 4.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 6. 辨析题 7. 法条分析题 8. 案例分析题 9. 论述题

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 某甲是劳改释放人员,一日闲来无事,叫其侄子乙(16岁),说:“让我来教你些谋生的方法。”于是教其各种偷盗犯罪方法,而乙在进入一家盗窃时被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

2. 侯某(15周岁)教唆赵某(17周岁)实施盗窃,价值5 000元;又教唆张某(17周岁)实施绑架犯罪,同时还帮助卢某实施了抢劫犯罪。侯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绑架罪、抢劫罪 B.盗窃罪、绑架罪 C.绑架罪、抢劫罪 D.抢劫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也是16周岁,而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所以侯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抢劫罪。故选D项。 知识模块:刑法学

3. 下列不属于结合犯的特征的是( )。

A.其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B.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两罪(或甲乙罪)

C.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D.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D

解析:ABC是结合犯的特征,D是集合犯的特征。

4. 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约定:甲将其个人房产赠给乙,如果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甲撤销赠与,则关于本案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无权撤销赠与

B.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宣布解除赠与合同

C.如果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如果乙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D

5. 甲与乙有宿怨,一日,丙委托乙将其为甲购买的中药转交给甲。乙遂借此机会,在中药中掺人剧毒药,意图杀害甲。在中药转交给甲后,乙心生悔意,于是打电话给甲,告知事情真相。甲告诉乙说,他已经发现中药有异,早将其丢弃。乙的行为构成(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知,题目中虽然乙后悔并将真相告知甲。但在乙将真相告诉甲之前,甲就已经发现中药有异并丢弃,这属于乙意志以外的原因使乙的犯罪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是犯罪未遂。

6.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不具有的属性有 A.优先受偿性 B.从属性

C.不可分性 D.物上代位性

正确答案:B

7. 渎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 )才能构成。 A.国家工作人员 B.国家公务员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国家干部

正确答案:C

解析:渎职罪必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8. 下列选项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有( )。

A.甲被持枪的歹徒威胁,歹徒要求甲打伤乙,否则歹徒就把甲打死,甲别无选择将乙打伤

B.甲女对欲实施强奸行为的乙男实行防卫,将乙男打死

C.甲性格孤僻怪异,常常设想各种杀人的手段,并记录在日记中 D.甲诱使自家养的恶犬将邻居咬成重伤

正确答案:D

解析:犯罪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在客观上是人的具体行为,排除“思想犯”;(2)在主观上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支配之下;(3)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A项中甲的行为不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的,因而不是犯罪行为。B项中甲女属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甲女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C项中甲属“思想犯”,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只有D项符合犯罪行为的特征,D为正确选项。

9. 甲、乙、丙三人夜间去建筑工地偷木材,到工地后,发现在一间房子里有一名老工人在值班,于是他们商量由甲上前把值班室的房门锁住,不让老工人出来,由乙、丙两人去搬木材,在搬木材时,因声音较响,引起老工人警觉,他想出门来察看一下,由于值班室门被锁,老工人无法出门。甲、乙、丙三人搬完木材后即离开工地。甲、乙、丙三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三人用锁值班室门使老工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木材,构成抢劫罪。

10.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则

A.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B.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他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D.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可以主张受遗赠权

正确答案:B

11. 甲、乙订立借款5000元的合同,但约定乙须“在合同订立15日内取款”,关于该借款合同性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B.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题名义上考借款合同,实际上考的是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二者之间的区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或然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发生的,即具有确定性。本题中,甲、乙二人的约定属于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因为订立合同后付款,这一期限必然到来。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所谓延缓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解除期限,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到来之前,行为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本题言外之意,即“如果乙不在15日内取款,借款合同的效力解除”,故为附解除期限,而不是延缓期限,排除C项和D项。

12. 我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该条的罪状规定方式属于( )。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空白罪状 D.引证罪状

正确答案:C

解析:空白罪状,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因而我国《刑法》第332条中“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属于空白罪状。

13. ( )是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A.制刑权 B.求刑权 C.量刑权 D.行刑权

正确答案:D

解析: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创制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是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惩罚的权力;量刑权是国家审判机关裁量并决定刑罚的权力;行刑权是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14. 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A.属人原则 B.保护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地原则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的四种原则的含义。属地管辖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实际上就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应当注意,我国刑法并没有采用绝对的属地管辖原则,而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15. 甲以迷信方式恐吓刘某有灾祸,刘某一时慌乱,请甲帮助自己。甲让刘某带10万元现金作“镇邪物”,找法师“消灾”。途中,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2012年单选17)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在本题,“途中,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甲的这个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本题应选A。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一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题,刘某带10万元现金是用作“镇邪物”,而非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故排除选项B。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1)保管物,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对他人财物具有支配力;(2)遗忘物,脱离物主控制较短并容易记忆起的物;(3)埋藏物,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由国家所有的物。刘某随身携带的用作“镇邪物”的10万元现金,并非由甲保管的物,也非刘某的遗忘物,更非埋藏物。故排除选项C。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的方式迫使对方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一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题,刘某带10万元现金是用作“镇邪物”,而非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故排除选项D。 知识模块:刑法各论

16.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限制。这种特殊情况是指( )。

A.有重大自首情节 B.有重大立功表现

C.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D.在抢险、救灾或在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正确答案:C 解析:所谓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17. 王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运输毒品罪,对王某应当( )。 A.从重处罚 B.加重处罚

C.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 D.按吸收犯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问题。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8. “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其确定刑法管辖权的原则是

A.保护原则 B.属人原则 C.属地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正确答案:C

19. 我国刑法规定:除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C.对主要负责人判处刑罚 D.撤销法人资格

正确答案:B

20. 甲某加工生产了100件计6万盒、批号为“991104”的假普利胃炎胶囊,分3次售出,得赃款11282万元。该药在市场上并未引起重大危害。则( )。

A.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B.甲某构成诈骗罪

C.甲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甲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D

解析:因为没有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缺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危险”要件。但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选D项。

多项选择题第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 李某在向朱某索要赌债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亲友把朱某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朱家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朱某一只手。对于李某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下列分析不正确的是(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C,D 解析: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客观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本题答案为A、C、D。 知识模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2. 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5、7项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情况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都属于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据此可知,拐卖妇女罪包含了“采用绑架手段”及“打成重伤”的情况,但是不能包含强制猥亵行为。选项A、B说法错误,选项C说法正确。《刑法》第

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据此可知,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既遂。选项D说法错误。

23. 下列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

B.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C.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方法等 D.可以分为两类,即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参考《指南》的内容。

24. ( )属于刑法理论上所指的结果犯。 A.走私罪 B.盗窃罪 C.伪证罪 D.诈骗罪

正确答案:B,D 解析: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作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盗窃罪和诈骗罪均要求有实际的结果发生作为既遂标准,因此,是结果犯。 知识模块:刑法学

25.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限制死缓犯减刑的是( )。 A.死缓犯为累犯

B.死缓犯为故意杀人犯 C.死缓犯为贪污犯 D.死缓犯为抢劫犯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日寸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选A、B、D项。 知识模块: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简答题第26-2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26. 简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确答案: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

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病理疾患等。(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没有其他选择。(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7. 简述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正确答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在于: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

辨析题第28小题,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28. 请对“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既遂”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正确答案:(1)该说法不正确(2)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唯一标准是犯罪构成。行为一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不是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3)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后,如果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4)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完毕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那么犯罪形态是实行终了的未遂,而不是犯罪既遂。

法条分析题第2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29.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试分析该条法律的规定。

正确答案: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

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自动赔偿损失的行为,如盗窃犯在盗窃他人财物后又将窃取的财物归还原主,或者贪污犯贪污公款后又秘密返还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论处。其自动返还赃物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2)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此外,还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各种挽救措施,但是未能有效防止法定犯罪结果发生的,仍以犯罪既遂论处。如投毒杀人案件中,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投毒行为并且被害人已经中毒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的,则成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如果虽然采取了抢救措施,但被害人仍然不治而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例如,甲举枪射击仇敌乙,第一枪未击中,在能够继续射击乙的情况下,甲自动停止射击。对于这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有的主张按犯罪未遂论处,认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故符合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消除行为人已经实施的未遂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作为表明行为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个情节。有的主张按犯罪中止论处,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从时间上看还处在犯罪行为实行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的未遂或者既遂状态中;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从客观方面分析,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因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有的则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在讨论如何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定性时,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按照这样的观点理解犯罪行为,就应当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分析题第3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30.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某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

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某妻子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民法学

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1. 堂兄妹通婚属于( )。 A.无效婚姻 B.有效婚姻

C.可撤销的婚姻 D.效力待定的婚姻

正确答案:A 解析:堂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禁止通婚的。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 知识模块:婚姻家庭与继承

32. 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 )起计算。 A.商标使用之日 B.商标注册申请之日 C.商标注册核准之日 D.公告之日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知识产

33. 以下事由中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的是( )。 A.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B.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起诉予以驳回 C.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

D.权利人申请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调解属于起诉的范畴,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但是,对权利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以及权利人起诉后自动撤回的,均不中断诉讼时效。因此,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诉讼时效

34.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

A.无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正确答案:B

解析:违约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合同法》第303条的这一规定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故选B项。此外,《合同法》第189条规定的赠与人赔偿责任和《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的受托人的赔偿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考生还应当注意《合同法》第374条规定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情形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模块:民法学

35.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 )。 A.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B.配偶、子女、父母 C.配偶、子女

D.父母、祖父母、子女、配偶

正确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6.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A.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B

37. 下列属于狭义的债的变更是( )。 A.债权让与 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D.履行方式的变更

正确答案:D 解析:债的变更分为狭义的债的变更和广义的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债的内容的变更和债的主体的变更。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均为债的主体的变更,属于广义的债的变更。只有D项履行方式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属于狭义的债的变更。

38. 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 A.为报道时事新闻而拍摄并发表照片

B.公安机关错将甲某的照片作为通缉犯照片在报纸上发布 C.经公民甲某同意某照相馆将其照片放在框窗后展示

D.未经许可将公民甲某的照片制作挂历,但没有用于销售

正确答案:D 解析:侵犯肖像权的构成必须是未经许可而制作或使用他人的肖像,且没有正当理由。A项为报道时事新闻拍摄发表照片,B项公安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照片,均为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虽未经本人同意但是具有法定正当理由。C项的行为是经权利人同意的合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D项未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虽没有用于销售,但也是出于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构成侵权。

39. 张某(25岁)教唆杨某(9岁)实施侵权行为,则( )。 A.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B.张某与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C.张某与杨某之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D.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杨某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中张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而杨某为无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中张某教唆杨某实施侵权行为,应由张某一人承担民事责任,杨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

40. 甲乙系邻居,甲要出国深造两年。出国前,甲将一枚战国钱币交给乙并嘱咐乙妥善保管。乙将该钱币放进自己的保险柜。两年后甲回国,发现钱币已经锈蚀得比较严重。经查系当地天气潮湿所致。对于甲的损失( )。

A.乙不应当承担责任 B.乙应当承担责任

C.甲乙应当平均分担责任

D.乙只需赔偿甲清理锈蚀的费用

正确答案:A 解析:保管合同在对合同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视为无偿保管。《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民法中的重大过失一般是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连一般人的注意都未尽到,本题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不承担责任。

41.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汽车买卖合同,规定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当事人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期限是( )。

A.确定的始期 B.不确定的始期 C.确定的终期 D.不确定的终期

正确答案:A

解析: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确切的具体时间;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不确切的时间。始期是指当事人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终期是指当事人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期限为6个月,非常确定,因此属于确定期限;约定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生效,因此属于始期。BCD是错误的,只有A为正确答案。

42. 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价款对建设工程享有( )。 A.抵押权 B.优先受偿权 C.留置权 D.优先权

正确答案:B

解析: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其价款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3. 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2010年单选36) A.先占 B.遗赠

C.添附 D.生产

正确答案:B 解析: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添附、生产、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遗赠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本题应选B。 知识模块:物 权

44.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的是( )。(2011年真题)

A.止在建造的船舶 B.正在制造的设备 C.止在建造的建筑物 D.正在建造的航空器

正确答案:C 解析:抵押权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模式。《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了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抵押权:即以《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一)~(三)项(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选C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了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抵押权:即以《物权法》第1 81条第1款第(四)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第(六)项(交通运输工具)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不选A、B、D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

45. 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地役权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原理,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属于典型的支配权。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债权。抗辩权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保证担保中的先诉抗辩权等。D为无关选项。因此,B、C、D都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 )。 A.一部民法典 B.我国民事基本法 C.我国民事特别法

D.我国民事单行法

正确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仅对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出了规定,来对具体民事制度作出规定,因此其性质不是民法典,而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47.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相对法律关系的是 A.债权法律关系 B.物权法律关系 C.人身权法律关系 D.继承权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

4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社团法人的是( )。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中国法学会 C.宋庆龄基金会 D.联想集团公司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社团法人的认定。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并不是财产的结合,而是人的结合,这不同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能是营利法人,也可能是非营利法人,这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排除A项。中国法学会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排除B项。联想集团公司属于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排除D项。宋庆龄基金会属于财产的结合,因此属于财团法人, C项是正确答案。

49. 下列选项中,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是( )。 A.某大学人事处 B.学生会

C.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正确答案:D 解析:考查要点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山东省分行甚至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人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排除A项。学生会是否具备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力、理了杜团登记,取得社团登记证,没有办理的,不能认定为非法人组织,H项并没有明确这、点,且该选择题为单选,因此,排除B项。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法人,因此,排除C项。注意:判断—个组织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的标准是:首先,该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次,该组织能否具有独立的签约

和参加诉讼的能力等。一般而言,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都属于非法人组织。可见,第一,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属于非法人组织,但储蓄所不属于非法人组织。第二,一般而言,非法人组织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能作为认定是否具备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充分条件,因为有的组织并不办理登记,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人组织.如某些社团,只要这些社团在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领取社团登记证,也属于非法人组织,而不必到工商局登记。可见,判断某一社团是否具有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其关键要看是否领取社团登记证,如某大学组织的学生会,虽属社团,但如果没有办理社团登记证,就不能认为是非法人组织。

50. 下列关于要约消灭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当视为新要约 B.要约一旦生效,则要约人的撤回权归于消灭

C.无论相对人是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要约只要被拒绝,即发生要约消灭的法律效力

D.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没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要约自动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结合该条法律规定,A项和 D项表述正确。要约一旦生效,要约的撤回权和撤销权都归于消灭,因此,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项的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但要注意,合同法规定的此类情形针对的是特定人的拒绝要约,对不特定的人所作的要约,如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并不因特定受要约人的表示拒绝而消灭。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多项选择题第51-5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5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因侵害相邻权行为而实施补偿的是( )。

A.甲、乙约定,甲不得将河流上游的水截流灌溉,乙为此向甲支付10万元补偿费

B.丙家的排烟罩常年对着丁家的厨房排烟,丁为此要求丙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C.戊家在自己的地基上修建住宅,使得邻居家常年不能采光 D.庚白天装修房屋释放噪音,搞得四邻不安

正确答案:B,C

解析:A项表述属于地役权关系。D项表述的情形中,释放的噪音虽会对邻居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并非不可容忍,因为谁家都有可能装修房屋,并且装修房屋在一定时间就会结束,可见,侵害相邻权有一个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如晚上装修释放噪音,则超过了容忍的限度,应当认定为侵害相邻权的行为。B项表述属于对相邻安全权的侵犯,C项表述属于对相邻建筑物利用权的侵犯。可见,选B、C项。 知识模块:民法学

52. 以下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赔偿范围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B.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C.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 D.赔偿范围既包括对方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对方的精神损失

正确答案:B,C

解析: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但应以违约一方在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为限。因此,AD是错误的,BC是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民事责任

53. 不动产相邻权属于( )。 A.用益物权 B.意定权利

C.法定权利 D.从权利

正确答案:C,D 解析:不动产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因就己方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就对方的不动产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动产相邻权的标的物是对方的不动产,但并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此不属于用益物权。不动产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因此属于法定权利。不动产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派生的,属于从权利。 知识模块:物 权

54. 代理权产生的依据包括( )。 A.委托合同 B.授权行为 C.法院的指定

D.法律的直接规定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中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委托人的授权行为;法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指定代理中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有关主管机关的指定。因此,A是错误的,BCD都是正确答案。

55. 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正确答案:C,D

解析:本案中,医院展出该患者的照片,使其患性病的消息公布于众,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在照片的说明中用推断性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侵害了患者的名誉权。关于A项,医院并未侵害患者的生命权,患者自杀的原因可以视为侵害名誉权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关于B项,虽然使用了患者的照片,但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原因有两个:一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宣传优生优育;二是将患者眼部遮住,无法反映特定人的客观形象。 知识模块: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

简答题第56-5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56.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与消极的增加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增加或扩大,如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如没有支出本应由自己支出的费用,未承担本应承担的债务。 (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此处的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3)一方获得的利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处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即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 (4)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该根据丧失两种情形。 涉及知识点:债权概述

57. 简述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适用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

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考生在复习该简答题时,还应掌握以下知识点:(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2)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亲等近者排斥亲等远者,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代位继承的适用。代位继承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为前提。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但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时,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这时从性质上看,其已不是代位继承人,属于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考生在复习该简答题时,应当对代位继承的法条分析题(《继承法》第11条)也一并掌握。

辨析题第58小题,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58. 在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因此,一切侵权行为,只要加害人无过错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1)此种说法不完全正确。(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才为“无过错无责任”;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责任承担不以行为人过错为要件,而以法律的规定或公平观念为依据。(3)侵权责任是复杂的。在多数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法条分析题第5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本条是关于代理概念、特征和代理范围的法律规定。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确定代理的含义,将代理与其他相关制度区别开来,明确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代理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能够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范围是:(1)可以适用代

理的行为。第一,代理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进行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2)不可以代理的行为。第一,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通过代理进行;第二,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进行的行为。 涉及知识点:代理

案例分析题第6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60. 甲委托乙办理发明专利申请事宜,并称因听说另外有人已经准备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为了赶在他人之前申请专利,让乙尽快办理。乙在接受任务后,却因病住院,不能完成委托事务,又联系不上甲,只好委托给丙办理。由于丙并不了解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宜,申请文件未能及时准备,致使他人先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采取申请优先的原则,甲无权再申请专利。甲听说后,以乙没有征得其同意,擅自转托他人,致使未能申请专利为由,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请问:(1)甲能否将申请专利的事务委托他人代理,为什么?(2)乙能否转委托,为什么?(3)乙对转委托行为承担什么责任?(4)丙是谁的代理人?(5)甲能否以乙擅自转委托为由,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能,甲应以什么理由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1)可以。因为代理可以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申请专利的行为。(2)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3)乙仅就复代理人的选任及对复代理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选任不当,造成了甲的损失,乙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4)甲的代理人。(5)不能。甲应以乙对复代理人的选任不当为由而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知识点:代理

单项选择题

61. 甲伪造人民币100万元,后运输至外地出售,获赃款10万元。对甲的行为( )。

A.应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B.应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定罪处罚

C.应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D.应以伪造货币罪和出售、运输假币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伪造货币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若伪造货币又运输、出售、持有、使用的,不构成数罪,只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即可。另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而又没有伪造、运输、出售行为的,以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定罪处罚。

62. 甲收买被拐卖的张某后,为让其心甘情愿地做自己的妻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对甲的行为( )。

A.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处罚

C.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D.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同时又触犯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刑法分则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行为的,分别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规定处罚,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本题中,张某在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以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63.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甲男与乙女之间的恋人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关系 C.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 D.甲教育局与乙中学之间的管理关系

正确答案:B 解析: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选项A中甲乙之间的恋人关系并不受民法所调整,也未形成等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选项C中的甲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主体地位并不平等,没有互担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选项D中甲教育局与乙中学的关系属于行政关系亦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ACD均予以排除。而B选项的技术转让是一种合同关系,相互确立了对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故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64. 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正确答案:B 解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因此答案选B。

65.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是( )。 A.参加体育比赛所获奖金

B.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通过法定继承分得的遗产

D.以婚前个人存款炒股所得的收益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遗赠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依法各自保留一定范围内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其他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其他专属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因此答案应选B。

66. 下列选项中,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 )。 A.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B.当事人提起诉讼 C.权利人提出请求 D.发生不可抗力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人诉讼时效期间。而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故答案为D。

67. 摄影师甲为刘某拍照后,私自将照片卖给乙制作挂历销售。后来乙又将照片送给丙作橱窗广告,被刘某发现诉至法院。在本案中,侵害刘某肖像权的是( )。

A.甲和乙 B.乙和丙 C.甲和丙

D.甲、乙、丙

正确答案:D

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这是肖像权专有性的体现。而甲拍照后,私自出售照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处分权,而乙将照片转赠给丙作为橱窗广告,也侵犯了肖像权人的使用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任何人原则上不得使用其肖像,因此答案为D。

68. 甲、乙系父子关系。乙在注册公司时,将其父甲登记为股东之一,后被甲发现。因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乙的行为( )。

A.合法,属于法定代理 B.合法,属于无因管理 C.非法,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非法,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乙擅自使用他父亲的名字作为股东进行登记,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使用权的行为,因此答案选择C。同时,姓名并不属于个人隐私,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并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69. 市政公司在挖掘的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某夜,甲酒后驾车,撞毁障碍物和夜警示灯后逃逸。次日凌晨,乙骑自行车经过时摔入坑道受伤。乙的损失应当( )。

A.由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C.由市政公司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自己承担

正确答案:A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二是,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三是,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因此,虽然市政公司在挖掘的坑道两侧设置了障碍物和夜间警示灯,但因为被甲撞毁后没有及时进行修复和维修而致使他人发生伤亡,该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市政公司承担。

70.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是( )。

A.某公司连续一年未发工资,致职工甲忧心忡忡 B.某学校违反合同提前解聘教师乙,致其痛苦不堪

C.某行政机关公布对工作人员丙的处分决定,致其精神萎靡不振

D.某医院因失误致产妇丁抱错孩子,其抚养15年后发现真相痛苦万分

正确答案:D 解析: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自然人因人格权或者人身自由权遭受到非法侵害时,或者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非法使被监护人

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起诉精神损害赔偿: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肖像、荣誉、名誉;②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隐私;③非法利用、损害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的,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中因为医院的失误使得被监护人非法脱离监护,造成亲属关系的严重破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该选项正确。

71. 一乘客将一部价值2万元的照相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甲将其私藏起来。第二天,乘客根据出租车发票,通过出租车公司找到甲索要照相机,甲拒不承认。甲的行为( )。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职务侵占罪

C.属于不当得利,不由刑法调整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司机的行为完全符合了侵占罪的对象条件(遗忘物)、行为条件(私藏)、数额条件(2万元数额较大)、手段条件(拒不承认),因此是侵占罪,A正确。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罪相对应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定主体的贪污罪。像此类相似的罪名可以相互对比着记忆。

72. 甲为逃避处罚,私刻交警部门公章,伪造取车单,将其因违章被暂扣的电动三轮车骗回。甲的行为( )。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盗窃罪

C.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所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题中甲为逃避处罚,通过私刻公章的方式将暂扣的电动三轮车骗回,已经符合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另外,由于被扣的车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将其骗回并不算诈骗。

73.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

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其成立需要具备下列几个条件: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诱使无权处分人乙低价出卖电脑,显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此时丙已经无法取得所有权,而遗失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甲依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

74.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企业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本题中仅有A选项甲有权单独实施。

75. 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类。首先,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以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而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本题中,乙教唆甲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已构成共同犯罪,但由于本罪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构成的必要共同犯罪,因此属于任意共同犯罪,答案选

D。

76. 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 A.贪污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医疗事故罪

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分类,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其中,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医疗事故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只有D选项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害了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属于渎职罪。

77. 章某为曙光中学初一学生。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育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吕某的损害应由( )。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初中生章某对吕某造成的损害赔偿必须由吕某的监护人承担。而第三人造成在校或幼儿园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仅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而吕某所在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78.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甲将债务移转给丁,当事人对丙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未作约定。根据担保法规定( )。

A.丙应无条件地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B.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债务移转后书面通知了丙,则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如果债务移转得到了丙的书面同意,则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任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甲把债务转让给丁时,如果债务移转得到了丙的书面同意,则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9. 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格权且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

A.荣誉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正确答案:C 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其中,名誉权、荣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都能够享有。而隐私权则是自然人专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选项D中的亲属权则属于身份权中的一种。

80. 甲婚后通过网聊结识乙,并与之发生婚外情,被甲妻发现。甲妻诉至法院,以甲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但未请求离婚。对于本案,人民法院( )。

A.应当受理 B.不予受理

C.根据精神损害程度,决定是否受理

D.根据违反忠实义务程度,决定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仅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甲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不属于上述情形。而且,《婚姻法》同时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1. 2013年3月28日,毕某病逝。3月31日,子女将其安葬。4月2日,毕某的子女一起清理毕某的遗产并确定继承份额。4月5日,遗产分割完毕。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3月28日 B.3月31日 C.4月2日 D.4月5日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继承的开始。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3月28日毕某病逝时,继承开始。应该选A。

82. 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本题中,虽然比尔等人并非我国公民,但由于其所犯的为国际公约所定的罪行,并在我国领域内被司法机关抓获。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83. 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当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本题中,管理人应当归还作为孳息的小牛,而本人则有支付因管理而付出的500元必要费用的义务。

84. 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融资租赁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国的实践性合同有六种: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和借贷合同,因此答案选C。

85. 刑罚的特殊预防是指( )。 A.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 B.预防特殊人群犯罪

C.预防犯罪人再犯特定之罪 D.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种之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手段,改造罪犯,教育罪

犯,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分为:(1)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2)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86. 刘某对与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史某得知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帖。但该网站因疏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史某精神恍惚无法正常上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史某损害的扩大部分应由( )。

A.刘某承担责任

B.网站运营商承担责任

C.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的情况即属于这种情形,所以本题答案为C。

87. 根据《物权法》规定,自登记时设立的用益物权是( )。 A.地役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正确答案:C

解析:地役权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但是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故A项错误。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也不需要登记,故B项也不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时设立,故D项也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以登记作为设立要件,故答案为C项。

88. 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根据本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要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犯有上述三种行为。(2)行为人实行后续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3)行为人实行了

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行为。但根据本题题意可知,行为人甲当时未满16周岁,其行为并不能够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需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行为负刑事责任。由于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在根本上不会构成前述罪行,故转化行为无从谈起。但如果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实施暴力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杀人论处。故本题答案为C。

89. 警察甲因公民吴某举报自己受贿而怀恨在心,遂用他人手机向某军官发了一条短信,捏造吴某与其妻子同居。该军官信任自己的妻子,未予理睬。甲的行为( )。

A.构成诽谤罪 B.构成诬告陷害罪 C.构成报复陷害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D

解析:关于诽谤罪,根据《刑法》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是诽谤罪。所以诽谤罪的构成需要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本题中不符合要求。对于诬告陷害罪,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据此,诬告陷害罪需要向相关的机关举报或者采取足以引起其注意的行为才构成该罪。本题中甲并没有向机关告发,也没有引起其注意。《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是报复陷害罪。本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完成,本案中甲并未利用这一身份的便利和职权对对方进行报复陷害行为。

90. 甲以迷信方式恐吓刘某有灾祸,刘某一时慌乱,请甲帮助自己。甲让刘某带10万元现金作“镇邪物”,找法师“消灾”。途中,甲趁帮刘某拿包之机,用书本调换了10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中的行为是典型的调包行为,调包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91. 下列有关自然人人格权与身份权异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人格权与身份权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B.人格权与身份权均属于支配权和绝对权

C.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身份权则不可以 D.人格权始于出生,身份权则以取得一定身份为前提

正确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1条规定的是人格权,第2条规定的是身份权。可见,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后,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92. 下列选项中,属于单行刑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

C.我国票据法第102条关于票据欺诈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 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正确答案:D

解析:在我国,刑法有三种存在形式:(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我国现行刑法典是“1997年刑法典”;(2)附属刑法。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3)单行刑法,是指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现行有效的单行刑法。这一单行刑法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对逃汇罪、非法经营罪等予以补充和修改。答案选D。A是对刑法典的修改,是现行刑法典的组成部分。B属于立法解释。C属于附属刑法。

93. 甲冒充治安联防队员到某赌场“抓赌”,在赌徒慑于其联防队员身份而不敢反抗的情况下,“没收”赌资5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D.抢夺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联防队员的身份威慑乙交出赌资,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认定敲诈勒索罪时,应注意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是“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本题的情形符合该特征,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抢劫罪的“胁迫”必须以实施暴力为内容,本题甲并没有以实施暴力为威胁内容,不成立抢劫罪。诈骗罪的特征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

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这里处分财产当然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心甘情愿地处分财产,而不是被强迫地处分其财产。抢夺罪特征是公然夺取财物,明显不符合题目的情形。答案选B。

94. 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 A.实行犯的行为 B.教唆犯的行为 C.组织犯的行为 D.主犯的行为

正确答案:A

解析: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共同实行犯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责任。另一种是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1)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按既遂犯处理;(2)实行犯未遂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是未遂犯;(3)实行犯只是犯罪预备,没有着手实行犯罪的。帮助犯也是预备犯。至于教唆犯是预备犯还是未遂犯存在争议。但通说认为这种情况下教唆犯成立预备犯较合理。总而言之,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行犯,答案选A。

95. 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在境内非法销售本企业制造的、射击精度不合格的枪支。该行为构成( )。

A.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B.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正确答案:B

解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牌制造、配售枪支的;(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答案选B。在这里主要要区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两者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而除此之外的一切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枪支的,均成立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96. 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丙的损失应当( )。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因此选C。现在为方便考生应考,特别总结《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十个连带责任的情况:(1)第8条:狭义的共同侵权;(2)第9条第1款: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3)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4)第11条:数人分别侵权,每一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5)第36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7)第75条: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8)第74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10)第86条: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97. 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对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是( )。

A.12年 B.10年 C.9年 D.7年

正确答案:D

解析:数罪并罚的基本适用规则有三条:(1)若判决宣告的主刑中存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适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2)若判决宣告的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则适用限制加重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则适用并科原则,分别执行。而适用数罪并罚规则有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此为典型情况,适用上述规则即可。(2)刑法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3)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本题的情形属于第二种,对此应先将两个罪判处的刑罚根据上述规则确定实际执行的刑罚,也就是题干中所说的“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所以数罪并罚执行的10年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3年刑期,于是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为7年,故答案为D。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简单归纳为“先并后减”。而至于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则运用“先减后并”的规则来计算继续执行的刑期。

98. 甲在香港购买一批香烟,隐藏于免税货物中从海关入境。该批香烟偷逃关税8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逃税罪 B.非法经营罪 C.走私普通货物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C 解析:“走私”一词的含义有两种。第一种是指国家禁止进出口相关物品,而违法将其进出口。这种主要是指一些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对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人在进出口活动中,偷逃关税达到一定数额,这种情况就是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本题中,甲将国家允许进出口的香烟携带入境,却未缴纳相应的关税,其所偷逃的关税数额达到8万元,已经超过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5万元的定罪标准,故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答案选C。

99. 民警甲为报私仇,趁乙与他人发生纠纷之机,将乙非法拘押,并使用警棍殴打乙,致使乙残疾。对甲的行为( )。

A.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 B.应定为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 C.应定为刑讯逼供罪,并从重处罚 D.应定为报复陷害罪,并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A 解析:非法拘禁罪可以说是一个联结许多考点的一个重点罪名。非法拘禁罪既存在结果加重犯又存在着转化犯的形式。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一般是指行为人没有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而《刑法》也接着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形式,即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这里是指行为人使用了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所以区别是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犯,关键是看行为人使用的暴力是否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在本题中,行为人甲使用警棍殴打乙,明显超出了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故不再成立非法拘禁罪,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而且,《刑法》明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以答案选A,认定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从重处罚。而C选项中的刑讯逼供罪必须存在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目的。而D选项中的报复陷害罪其犯罪对象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故CD项不选。

100. 甲在商场看中一块价值2万元的手表,便以选购手表为名,要售货员将手表拿来看看。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立即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夺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侵犯财产犯罪中一些具体犯罪的区分。抢夺罪的行为强调公

然夺取,即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诈骗罪的情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而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后而处分财产,强调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侵占罪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形:(1)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财物,行为人后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2)非基于委托关系,而是偶然由行为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将其非法占为已有。(3)行为人非法占有埋藏物的。侵占罪的行为包含一个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过程。盗窃罪强调秘密窃取,即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用的是不使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取得并且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在接到售货员递过来的手表后,便立即逃走,将其非法占有,明显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而与诈骗罪、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行为不符,故成立抢夺罪,答案为A。

多项选择题

101. 下列选项中,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 )。

A.甲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自己未从中获利 B.乙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某街道办企业使用,自己从中收取利息 C.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某国有企业使用,自己未从中获利 D.丁将公款借给朋友,供该朋友的孩子出国留学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选项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是没有谋求个人利益。故不成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B选项符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C选项中丙虽然没有谋求个人利益,但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D选项中丁属于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在近几年的真题中反复出现,不排除接下来在答题中再次考查的可能性,应重点掌握。

102. 甲乘坐公交公司司机乙驾驶的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的受伤是因为司机乙执行工作任务引起的。而乙对该交通事故又负全责,那么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司机乙有造成他人权益损伤的加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甲也出现了受伤的损害事实,甲的受伤与乙的

交通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损害赔偿应由作为乙的用人单位的公交公司承担。

103.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特别规定”包括( )。

A.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C.关于我国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正确答案:A,B,D

解析:此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指的是《刑法》第11条观定的:(1)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2)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规定;(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问题所做的特别规定。因此答案为ABD。

104. 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的有( )。 A.甲持刀拦路抢劫,杀死被害人后取走其财物

B.乙将仇人杀死后,顺手拿走其身上的3000元现金 C.丙在抢劫财物之后,为防止被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D.丁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杀死被害人后取走其财物

正确答案:A,D 解析:当抢劫罪中出现杀人的行为时,如何区分抢劫与故意杀人的罪数问题,关键是要看杀人行为是:基于什么目的并发生在什么时候。如果是出于杀人目的,而后产生取财的目的的,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如果是通过杀人来进行抢劫或者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如果是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杀人灭口的,则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并罚。因此,本题应选择AD。

105. 甲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公交公司司机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中的用人单位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的受伤是因为门机乙执行工作任务引起的,而乙对该交通事故又负全责,那么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客观上司机乙有造成他人权益损伤的加害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出现了甲受伤的损害事实,甲的受伤与乙的

交通肇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乙的用人单位公交公吲应当承担赔偿甲损失的责任。

106. 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因乙未清偿到期债务,甲欲行使代位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

A.乙对丙的债权合法 B.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乙对丙的债权不属于专属性债权 D.乙对丙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包括:(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权利。(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ABCD四个选项均正确。

107.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在期间的计算上,民法所称的包括“本数”在内的术语有( )。

A.以上 B.以下 C.以内 D.以外

正确答案:A,B,C

解析: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时间是永续的,但人们的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存在是有限的,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时间上的有限性规定,就是民法上的期间。在民法的期间的计算方法中,民法上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108. 张某在人行道上被违章驾驶的李某撞伤,被送到某医院进行急救手术,因输血染上丙肝病毒。后查明所输血液是由某血站提供的。对因感染丙肝病毒所导致的损害,张某可请求( )。

A.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B.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C.血站承担赔偿责任

D.医院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该条是关于不真正连

带责任的规定,即受害人有权向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要求赔偿,但是最终承担终局的、全部的责任的还是血液提供机构。答案选BC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是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李某将张某撞伤送进医院,与后来张某因输血而感染丙肝病毒,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若不及时切断这种无限的因果关系链条。那么人们的行为将受到极大的限制。

109.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继承法基本原则的有( )。 A.养老育幼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D.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正确答案:A,C,D 解析: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110. 下列情形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 )。

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

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

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

正确答案:A,B,D 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于受贿罪的关键在于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ABD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受贿罪处罚,因此不选C。

简答题

111. 简述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正确答案:(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3)遗赠是死因行为,而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不受此限;(5)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而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需在遗赠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差别所在。继承法是简答题当中的“常客”,尤其是遗嘱继承更是反复考查。但实际上继承法可考查的知识点十分有限,在复习时应该将每个制度予以明晰,只要清楚地掌握概念特征,便可顺利解答。

112. 简述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正确答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2)客观方而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解析:每年刑法的简答题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道有关分则的题目,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考查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对于这类题目必须从犯罪客体、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点上详细回答,才能做到不遗漏。

113. 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

正确答案: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1)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2)犯罪未遂形态可以划分为两类: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解析: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按是否实行完毕分类可以分为:(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按是否发生损害结果分为:(1)能犯未遂,犯罪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2)不能犯未遂,犯罪没有可能达到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又分为两种:(1)对象不能犯未遂(如将男人误认为女人欲行强奸);(2)手段不能犯未遂。

114.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正确答案: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是:(1)法律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体现的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2)发生依据不同。地役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3)调整范围不同。地役权调整的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不以不动产相邻为必要;相邻关系调整的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关系。(4)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利用的最低限度的调节;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关系之外的自治空间。(5)有无对价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的设立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6)存续期间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解析:本题考查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在理解地役权时,考生应特别重视对《物权法》第158条的理解,即“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要注意:(1)地役权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债权行为直接产生物权效力;(2)正确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假设甲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甲是地役权权利人,即需役地权利人,乙是地役权义务人,即供役地权利人。如果甲转让需役地于丙,则丙之地役权未经登记是可以对抗乙的,即可以向乙主张地役权;如果乙转让供役地于善意第三人丁,则甲之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可以对抗丁。总的来说就是,需役地转让,地役权不受影响;供役地转让,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辨析题

115. 有人认为:“男女双方一经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双方的一切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运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观点不正确。(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且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3)如果夫妻以协议方式约定了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原则上为夫妻共有,婚前财产及婚后法定的特有财产仍然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如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只是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婚姻、继承等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都会考查。考生应熟练掌握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16. 有人认为:“保证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旦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请对这种观点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1)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2)无论是在何种方式的保证中,保证人均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

抗辩权等。即使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仍可行使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了保证责任的免除和抗辩,即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享有抗辩权或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答案主要讲了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可以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二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相信答案给出的两点,是大多数考生可以想到的,也是考试需要大家能够想到的。其实,保证人免责的情形还包括:(1)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可以援引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而免责;(2)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如果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中)或者未对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连带保证中),保证人免责;(3)当保证债务时效届满,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权而免责。这些涉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就算在司法考试中也是一大难点,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予以了解或理解。

法条分析题

117.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分析:(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2)本条中“多次盗窃”应如何理解?(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1)本条文中的财物,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后者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包括普通财物和违禁品,后者如毒品、赃物等。但不包括某些特殊盗窃犯罪对象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商业秘密等。(2)多次盗窃是指1年以内3次以上实施盗窃行为。(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凶器进行盗窃,但未使用、也未显示凶器的情况。“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实施暴力的器具。

解析:盗窃罪是非常重要的罪名。本题的考查方式也非常基本,难度不大。考生需熟练掌握盗窃罪。盗窃罪还可以以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查。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该条文,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系。

正确答案:(1)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不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未发生变动,不意味着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未生效。(2)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则依据该规定或者约定。(3)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办理了物权登记的,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案例分析题

119. 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20万元,携款回老家。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款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歉意。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名涉赌人员。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甲在赌博输钱后形成了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偷配单位存放工资的铁皮柜的钥匙,趁财务部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单位工资款20万元,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虽然是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但他在窃取公司财物时,利用的是工作上的方便条件,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2)甲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甲犯罪后,向所在单位领导投案,之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甲提供他人开设赌场的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捣毁了一赌场,成立立功。

解析:本题第一小问考查的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本题中甲偷配钥匙的行为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偷地配置的是他人保管的钥匙,仅是利用了工作上的方便,而非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行为将金钱盗回老家,构成了盗窃罪既遂。 第二小问考查的是自首,甲向其单位负责人投案,后又在董事长的陪同下亲自投案,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情节。“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名涉赌人员。”符合立功的条件,构成立功。

120.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底,该公司因资金紧张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维持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了500万元的贷款。2011年春节之后,公司将其中的400万元资金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依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元资金提现

后潜逃。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 结合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 (2)事实二中丙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1)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①该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②甲、乙、丙虚构产权担保,骗取银行500万元贷款,用于公司经营,造成银行500万元贷款的本息无法追回,损失重大,符合骗取贷款罪的客观要件;③甲、乙、丙实施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是为了单位的经营,因此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骗取贷款罪的主观要件;④事实一表明,甲、乙、丙谋议后骗取贷款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且是为了公司利益,刑法也规定了单位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应将事实一的行为主体认定为单位,而甲、乙、丙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2)丙携款潜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①该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②丙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司财产,数额特别巨大;③丙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同时是非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④丙的行为表现出主观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论述题

121. 试论情事变更原则。

正确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者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情事变更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引起的。(4)情事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情事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事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体现在:情事变更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解析:在理解情事变更原则时,我们可以将答案中关于其适用条件概括为五点:客观条件、时间条件、责任条件、主观条件、结果条件。考生应注意的是,在我国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法官只能依据近似的法条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以实现个案正义。比如《合同法》第68条第4款的规定,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不同于前三项的其他情形的话,可以中止履行。这一规定其实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情事变更原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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