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 一般规定
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d.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e.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f.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g.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h.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c.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 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线、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2、爆破警戒与信号
a.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b.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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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表1 地下爆破作业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c.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 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3、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a.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b.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c.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d.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4、 盲炮处理
①、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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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②、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份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③、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二、 起爆方法
1、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2、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 、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面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好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三、 地下爆破 1、 一般规定
a.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b.工作面的空枯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c.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 2、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a.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无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b.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c.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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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3、在不良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照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4、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防爆式起爆器。开凿或延深直通地面的井筒时,无沼气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它电源起爆。此时,电压不得超过380V,有必须有防爆式电力起爆接线盒,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方法、开关的构造和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设计,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5、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必须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外的安全地点。
6、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爆破,并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a. 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或超过1%;
c. 炮孔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沼气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
d. 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工具和电缆等没有可靠的保护; e. 未设警戒。
7、 为防止炸药爆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彻底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b. 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使各药卷间彼此密接,用力要适当,不得冲撞;
c. 不得使用水份超过0.5%的硝铵粉状炸药; d. 煤层内相邻炮孔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8、炮孔的装药量和填塞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煤层或岩层爆破,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5m;
b. 在煤层内爆破,填塞长度至少应为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截煤机掏槽时,填塞长度不得小于0.5m;
c. 在岩层内爆破,炮孔深度在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三分之二;炮孔剩余部分都应用填塞材料填满;
d. 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爆破时,最小抵抗线的长度不得小于0.5m;爆破大块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9、 有沼气与煤尘爆破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雷管实行全断面一次爆破。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准分区段同时爆破。
10、 联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11、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起爆,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单位主管部门规定。
12、 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回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沼气、煤尘、顶板、支架、盲炮、残爆等情况,遇有险情,应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四、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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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1、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a.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 cm/s
b.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 2~3 cm/s; c.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 cm/s; d. 水工隧洞 10 cm/s; e. 交通隧洞 15 cm/s; f. 矿山巷道:
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 10 cm/s; 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 20 cm/s; 围岩稳定无支护 30 cm/s;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工(1)计算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3;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2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2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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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药包爆破作业指数n<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地下大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应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 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6的规定; 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和库间殉爆安全距离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堆放爆破器材时,仓库或药堆至外部各种被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a. 外部距离的起算点是库房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以及隧道式峒库的峒口; b. 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的性质;
c. 爆破器材贮存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
表6 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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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度时,危险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7、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度时,危险建筑物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8、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60m,坡度10~25度,另侧山高30~80m,坡度25~30度,沟宽1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对布置的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9、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60m,坡度10~25度,另侧山高30~80m,坡度25~35度,沟宽40~100m,沟的纵坡4~10%,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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