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资助管理中的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
作者:熊康俊
来源:《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2013年第10期
摘 要:高校资助管理中对学生隐私的过度暴露,不仅使受助学生自尊心受到伤害,个人行为自由受到限制,还为个人信息埋下安全隐患。因此,为处理好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间的矛盾与冲突,除了从法制层面完善国家关于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高校、资助工作者及学生共同努力,以实现对学生的救助与对学生权利保护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资助管理;隐私权;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0-0020-02
伴随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贫困生人数的增加,贫困生问题已成影响高校稳定、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做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保证教育公平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何把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既确保公平公正,又切实保障学生的隐私权,是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界定
高校学生隐私权就是高校学生就读期间所享有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晓、干预和侵犯的权利[1]。具体而言,高校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姓名、电话、通信、日记、家庭关系、亲朋关系及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非法刺探、公开的权利;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的权利;纯属私人情况(如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根据以上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界定,结合高校助困实际,在资助管理工作中,针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而言,有以下四大个人隐私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家庭贫困这一事实;二是贫困程度;三是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四是学生在校的实际消费行为。 二、高校资助管理中学生隐私权的丧失
高校资助工作作为一项助困举措,对于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贫困学生在享受这项救助的同时,却要以公开个人的隐私为代价。 (一)个人家庭信息的暴露
学生的家庭情况在生源地(如村、镇)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对于生源地相关组织来说,贫困家庭学生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不属于隐私;而对于高校这一新环境来讲,则属于学生的隐私,尤其是造成家庭贫困的原因更是学生的绝对隐私,高校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利主动地对其进行调查或打探[2]。从目前高校资助工作具体的操作程序来看,对于贫困生的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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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首先就是要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具体包括家庭年收入多少、家庭成员人数、有无老弱病残人员等,从而要求学生提供有关个人家庭情况的详细证明材料。由此,学生接受救助不仅意味着要暴露自身家庭贫困这一事实,此外,家庭贫困程度以及造成贫困的原因这些更为详尽的信息也要随之公开。
(二)个人消费信息的暴露
在贫困资格认定过程中,除须了解贫困学生的家庭信息外,同时为防止有些学生造假行为的出现,还要了解学生本人在校的实际消费行为。诸如每月的生活花费情况如何,是否有手机,是否购买了一些与其家庭经济情况不相符合的消费品等等。这些本属于个人日常消费行为的信息,却成了资助中判定是否贫困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隐私公开对贫困生的影响
据与一些贫困学生的交流发现,很多学生并非是自愿公开个人信息的,隐私的公开通常是他们在面对隐私权与救济权两者之间的矛盾时权衡抉择后无奈的选择。并且,当个人信息公开后,又使他们面临更大的心理压力。 (一)个人自尊受到伤害
一个人家庭的贫困通常都是由多种原因引起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致贫的原因归于家庭致富能力的低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往往不无感受到人们对于贫困的认识已打上了价值的烙印,人们总是把贫困与能力低下等同看待,把贫困看成是可耻的事情。所以,当了解到某个学生家庭贫困时,一些人就会以一种居高临下的眼光来对待他,在言行举止中流露出对贫困生的蔑视,这显然是对贫困生自尊的极大伤害。 (二)个人行为自由受到限制
由于贫困生的资格认定与学生的在校实际消费行为相联系,所以被评上贫困生的资格之后,他们的消费行为就不再仅仅是个人的隐私,而要公开受到他人的处处监督。很多贫困生明显地感受到,在被贴上了贫困生的标签后,即便是连吃饭、买衣服及一些生活必需品的购置也有可能招致其他同学的非议,从而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心理困扰。 (三)个人信息存在安全隐患
为保证资助的公正与透明,学校不仅在资助过程中扩大参与者的范围,而且对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也予以公示。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很多学校通常都会将受助学生名单公布在学生住宿区或学校宣传栏等公共场所,甚至公布于学校网站上,以接受广大师生的评议与监督。这种做法有合理之处,但是,信息的过度公开带来的知情权任意扩大,也使得一些无须知晓、没有利害关系的群体获得了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甚至让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所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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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家长进行敲诈勒索,这种情况已在很多高校出现,并已给受助学生及家庭带来了一定的损失。
四、高校资助管理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策略
当前,高校资助管理中对学生隐私权的漠视,已经给贫困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还有一些贫困生为避免因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造成的心理伤害,宁愿放弃受助机会,这对于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也是极为不利的。由此看来,在高校资助管理中如何既保护贫困生的隐私权,又能实现对他们的资助,这是一个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宏观上看,针对国家在隐私权方面法律的缺失与不完善,从制度的层面完善高校关于学生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并对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以为高校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除此之外,在高校内部,为确保学生隐私权与资助工作者知情权的和谐统一,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高校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高校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努力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气氛良好的校园环境。之所以很多人总是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贫困生,可以说这种认识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他们对贫困有着错误的价值判断,把致贫的原因归于个人能力的低下。归根结底,这既有中国传统的“嫌贫爱富,等级门第”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又是受到当前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对金钱利益的追逐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高校作为育人场所,应切实肩负起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的责任,让广大学生认识到:贫困只是衡量个人经济实力的一个尺度,并不是衡量一个人能力高低的标准,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也不是以占有钱财的多少为基准的,而是当前法制社会中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如此,我们才能以一种尊重的心态正视贫困生的隐私,避免对他们的人格施压。
(二)高校资助工作者要确立正确的管理理念与法律观念
首先,在资助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行为的发生,可以说与资助工作者管理理念的错位存在很大关联。长期以来,在儒家“师道尊严”思想影响下促成了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权威和意志的单向性,这种做法延伸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则体现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管理者拥有绝对权威,学生只能被动服从。这样,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因此,在高度彰显人文精神的当下,为避免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高校资助工作者应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视学生为平等的主体,尊重学生拥有的隐私权,采用人性化的方式开展资助工作。如需要对接受资助的贫困学生予以公示,应当注意公开的时间、场合和内容,语言表达应尽量客观、一般化,不可过分详细,最大限度地保护贫困学生的隐私权,维护其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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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高校资助工作者之所以在资助过程中出现过度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给学生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一定程度上也与他们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缺乏法制观念有很大关系。因此,高校资助工作者应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合理运用法律协调好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在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只有在关系学校管理秩序、以支付为代价时,才能涉足学生的隐私;要尽可能以最低限度的必要知情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下公开学生的隐私;要承担保密、不得扩散和泄露学生隐私的义务;当必须要获知学生隐私时,应通过正当程序或通知学生本人获得。 (三)提高学生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高校资助管理中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日益严重与当前大学生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有很大关系。根据“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课题小组的问卷调查显示,在涉及隐私权问题的回答中,回答“如果他人宣扬您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您的生活”的问题时,只有10%的人回答影响很大,35%的人回答有一些影响,24%的人回答影响不大,12%的人回答没有影响,其他的回答为“说不清”[3]。事实上,有很多大学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隐私权正在遭受侵犯,甚至当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时,也只是觉得不妥,而且害怕向学校提出后,失去受资助的机会,并未想到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从而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因此,高校学生一方面要认识到隐私权在个人生活、个性发展中的重要性,知道在隐私权受到侵犯后该如何进行维权,提高自身对隐私权保护的主体意识,以更好地应对个人隐私权和资助人知情权间的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在提高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要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当前,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确保高校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更需要我们不能无视学生的隐私问题。当然,虽然我们强调高校资助管理中对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也并非是要高校不能过问学生隐私,而是强调在工作过程中要掌握好度,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本着对学生权利尊重的态度,营造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的校园与社会环境,以达到对学生的救助与对学生权利保护两者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 出版社,1995:415.
[2]倪再羊.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隐私权保护探析[J].浙江理 工大学学报,2007,(3).
[3]朱琳.高校管理中的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成 都: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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