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与要求
(水利部 2004年12月22日)
一、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利部(并同时抄送水利部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报送《关于报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函》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三份,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
3.水土保持技术评审单位受水利部委托,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技术评审,包括现场查勘和技术文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根据技术评审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由业主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技术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
5.由《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技术评审组织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进行复核,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意见,并报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退回方案编制单位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
6.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利部报送《关于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以及经水土保持技术评审组织单位核审同意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八份,申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7.水利部在收到并初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报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组织单位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及经复核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或经部领导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退回工作。
二、有关要求
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和报批应满足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6.《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2004年9月15日)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
[1994]513号 1994年11月22日)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1995年5月30日)
9.《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及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的函》(水保监方案函[2002]118号 2002年7月25日)
10.《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规定》(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保监[2001]15号 2001年6月6日)
11.《铁道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铁计[1999]20号)
12.《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水保[1998]423号)
13.《水利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1999]398号)
14.《地矿部、水利部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矿部地发[1993]227号)
15.《水利部、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1999]470号)
16.《水利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水保[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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