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电力宁波穿山风电场工程建设设备物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物资是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 第三条 工程建设设备物资的计划、采购、监造、运输、验收、保管等管理必须坚持优质、可靠、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所有风电建设工程.
第二章 工程设备物资分类与计划
第五条 工程设备物资按供应方式分为甲方(项目公司)供应物资、甲方控制物资和承包商自购物资三类.
(一)甲方供应设备物资(简称甲供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招标采购供应的设备物资。
(二)甲方控制物资(简称甲控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公司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物资,其采购合同须经项目项目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设备物资.
(三)承包商自购物资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物资。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开始前,根据国电电力批准的工程建设技术路线和工程进度计划制定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方案,报国电电力工程建设部审查,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批后实施。
设备物资采购方案包括:
(一)主机设备(含专用工具及随机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二)辅机设备(含专用工具及随机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三)进口设备范围; (四)甲供物资范围; (五)甲控物资范围; (六)承包商自购物资范围。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依据批准的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方案,制定合理的工程设备物资供应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管理的要求及时调整。
第三章 甲供物资采购供应
第八条 甲供设备物资由项目公司根据《国电电力宁波穿山风电场招标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第九条 甲供设备物资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设备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设备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条 工程部应保证甲供设备物资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设备物资设备供应。
第十一条 主机、主要辅机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采购,按照国电电力批准的方案,原则上应跟随主辅机设备招标从原制造厂同时采购。
生产准备所需的备品备件的采购由生产准备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项目公司审核、报国电电力批准后采购,费用列入工程执行概算。
第十二条 甲供物资设备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工程物资采购申请,并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工程主管审核后,经工程管理部主任同意,计划经营部根据工程管理部采购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纳入采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流程进行物资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潜在合格供方及合格供方名录
(一)各管理部门应建立供方名录,潜在的合格供方的选择应根据以下信息确定:
1。供方提供的产品已在公司使用的,使用部门反馈的信息; 2.供方提供产品在同容量电厂的使用情况;
3。供方资质证明、质量、安全、环保业绩以及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情况;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5.承办部门在市场上了解、收资的信息。
(二)确定潜在的合格供方后,由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职能范围内的潜在合格供方进行调查和资质审查.
(三)对潜在合格供方的资质审查内容应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范围、代理权限、履约能力、履约信用等.
(四)潜在合格供方的资质审查经相关部门会签后,并报项目公司领导批准后,纳入合格供方名录.
第十四条 对合格供方的复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以对其经营资质、经营业绩、质量管理情况、技术装备 情况、人员情况、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情况以及特殊专业工种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填入供方 验证评价表,评定等级分优、良、中、不合格等。工程管理部或生产准备部、计划管理负责验证评价,计划管理根据各部门评价意见,确定各供方是否合格。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
(一)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下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合格供方名录中选择3 家或以上合格供方, 经密封比价后报项目公司领导批准确定供方后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人民币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的采购,管理部门应选
择 3 家以上合格供方,由招标工作小组按《物资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甲控物资采购供应
第十六条 甲控物资按照国电电力批准的范围,纳入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包干使用,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十七条 甲控物资应在项目公司的监督下由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甲控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以及设备物资设备供应商资格的基本条件,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布前应经项目公司会审。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负责制定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工程承包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设备物资供应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甲控物资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负责甲控设备物资的组织供应、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甲控物资供应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章 承包商自购物资(乙供)采购供应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自购物资按照项目公司批准的范围,纳入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供应、资金结算、质量监控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签订自购设备物资的采购合同,并承担价格风险。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保证自购设备物资的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保证自购设备物资的供应,并及时结算设备物资价款。 第六章 工程设备物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建立工程设备物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设备物资管理中的各环节质量责任制,把好采购、运输、验收等关口,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物资进入施工现场。特别是要做好技术引进的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的质
量监测,加强质量跟踪追溯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和主要技术政策、装备政策的设备材料,注明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范围,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所生产的设备物资,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并具有质量验收标准。未经鉴定或无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对进场设备物资进行检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只能使用检验合格的设备物资。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工程设备在合同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应由采购方或项目公司联系设备供应商负责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法》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若出现重大缺陷要及时报告国电电力有关领导和部门,最终处理意见报国电电力分管领导批准。
附件:物资采购申请表
物资采购申请表
工主程 管 工程 部主 任 申请部门 经办人 采购原由: 采购清单 序号 品名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时间 备注 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签名: 项目公司领导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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