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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023-05-10 来源:步旅网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保障业主利益,为造价咨询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审计部门开展结算审计工作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实:

1.2.1.材料进场检验(包括土建、市政的可调价材料和安装、装饰工程的未计价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品质、数量等);

1.2.2.土石方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对土石方开挖断面及土质成份的确认工作。

1.2.3.审批的施工措施项目实施情况的确认工作。

1.2.4.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以及指令发出后,的工作。

1.2.5.由项目业主直接安排承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但合同价格中未包括的工作。

1.2.6.按照合同及工程惯例,本应由某一承包单位完成,因故由业主安排另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

1.2.7.基槽、基坑、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等隐蔽工程(指在工程竣工后已被覆盖、视觉上无法直接察看的子项),其完工的断面、土质成份等的确认工作。

承包单位未按变更内容及要求实施

1.2.8.某一承包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单位索赔,证明的事实。

而需由公司

1.2.9.因业主原因或市场供应情况、致使某一材料无法取得,必须用其他材料进行代用的确认工作。

1.2.10.其他需要现场监理人员证明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变更引起原已施工部分工程拆除、剔槽、凿洞等实体工程发生改变)。

2.公司所有驻现场监理人员均应认真学习本办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承包单位工程签证。公司监理项目部所有监理人员应经常性地学习了解工程承发包合同,明确审核签证的基本原则。

3.工程签证仅证明签证事实。任何按本办法规定审核的签证并不充分代表业主会给予承包单位经济补偿、工期顺延或其他承诺。造价咨询部门将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办理签证结算。

4.签证单要求:

4.1所有工程经济签证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承包单位、项目监理部、工程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4.2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4.2.1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和完成日期;4.2.2签证提交日期;

4.2.3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合同约定、业主指令等);4.2.4

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4.2.5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

的计算式);

4.2.6

附图。

4.3有下列情形的,签证单将不被接纳,或虽已经过审核,但将作为无效签证处理,不得作为造价咨询部门、审计部门确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依据:

4.3.1内容不全的;

4.3.2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4.3.3签证单内任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

4.3.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

5.签证审核依据

5.1.业主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5.2.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3.可调价材料价格核定单;5.4.设计变更通知单;5.5.业主书面指令或口头指令。6.审核意见要求

6.1.一般情况下,各级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

6.2.现场监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成情况,并提供意见。

6.3.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在有现场监理人员详细审核意见

说明完

的基础上可以签署“同意”或“属实”。如该签证未经现场监理人员签署审核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意见。

6.4.任何有图纸或图示依据,在事后依然要计算工程量的,则各级审核人员无需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量签署意见,但审核人员应对附图详细核实,对尺寸标注有疑问的应在旁边加注并签名。

6.5.签证事实完成后无法再进行现场证实的项目,

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

程量必须进行详细审核并出具意见,或要求承包单位完成图纸示意而仅对图纸示意加以证实。

6.6.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或者对所完成的工作做定量描述,否则该签证无效。

6.7.

对于因非承包单位原因而返工的工序,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

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别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

6.8.签证中涉及承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项目监理部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承包单位。

6.9.任何签证均应由项目监理部在签署时给予编号并在编号处盖章,避免重复签证。

6.10.一般情况下签证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7.签证权限

7.1.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对基槽、基坑、人工挖孔桩、钻孔灌注桩等隐蔽

工程,以及土建、市政的可调价材料和安装、装饰工程的未计价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品牌、规格型号、品质、数量,签证人工、签证材料、签证机械等做好原始记录,并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签证单进行逐条审核,签署意见;监理工程师必须对现场旁站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签证单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7.2.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实施情况、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施工措施方案实施情况、材料代用情况、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等做好原始记录,并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签证单进行逐条审核,签署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签证单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7.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合同规定范围外新增工程项目以及合同规定范围内未实施的工程项目及内容做好原始记录,

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单

进行逐条审核,签署意见。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签证单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8.所有涉及工程经济的签证,必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终审查并加盖该监理项目部公章后,方能生效。

9.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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