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
(一)项目发起:政府或社会资本
(1)、政府发起: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社会资本发起: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项目筛选:政府
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2)、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三)物有所值评价:政府
(1)、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2)、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
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项目准备
(一)管理架构组建:政府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负责项目。
(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机构
编制实施方案,依次对如下内容进行介绍:
(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4)、交易结构: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5)、合同体系: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6)、监管架构: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
(7)、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三)实施方案审核:政府
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三、项目采购
(一)资格预审:参与方、政府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3)、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
(二)采购文件编制:政府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三)采购方式及执行:政府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相应文件评审
(四)谈判与合同签署:参与方、政府
(1)、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
(2)、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项目执行
(一)项目公司设立
(二)融资管理:参与者、项目公司
(1)、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
(2)、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
(3)、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
(三)绩效监测与支付:政府、项目实施机构
(1)、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2)、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3)、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四)中期评估:政府、项目实施机构
(1)、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2)、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4)、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移交
(一)移交准备:政府、项目实施机构
(1)、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
(2)、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性能测试:政府、项目实施机构
(1)、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2)、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3)、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三)资产交割:参与方、政府、项目实施机构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四)绩效评价:政府-财政部分
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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