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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相关格式及要求

2020-04-21 来源:步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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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yj.org.cn/notice/8.html 附件一:

部 级 工 法 申

工法名称:

. 报 书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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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制 二〇一三年制 工法名称 主要完 成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主要 完成 人员 邮编 职称 手机 电 话 职务 所在工作单位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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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应用的工 程名称及时间 本工法关键技术 名称及鉴定时间 鉴定单位 本工法关键技术 获成果奖励情况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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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讯地址和联系人为第一完成单位;2、主要完成人员最多不超过5人;

3、表格空间不够的可附页(含所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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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网上申报系统登陆:

1、在协会上直接点击“信息系统”进入申报系统; 2、专家系统初始用户名为企业编码,初始密码为12,登录后可自行修改;

3、用户第一次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系统时,请填写用户的联系信息,填写完成点击“修改”保存用户信息后点击“进入”,进入申报系统;

4、使用说明可以在系统“申报表格模板下载”中下载。 5、技术支持联系:6; 联系人: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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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申报工法项目清单 序号 工法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人 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手机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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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建筑业企业编写国家级工法,规国家级工法的编制容和申报程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制定本指南。

一、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国家级工法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畴。

2.国家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二、国家级工法的选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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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国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国家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国家级工法编写容

国家级工法的编写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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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容,要附以必要的图表。

(2)工艺流程要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工艺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来描述。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有所交代。

6. 材料与设备:说明工法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名称、规格、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主要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能耗及数量。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7. 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并要列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8. 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9. 环保措施: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地方(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在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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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效益分析:从工程实际效果(消耗的物料、工时、造价等)以及文明施工中,综合分析应用本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可与国外类似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

另外,对工法容是否符合满足国家关于建筑节能工程的有关要求,是否有利于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配套技术研发、集成和规模化应用方面也应有所交代。

11. 应用实例:说明应用工法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实物工作量、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能证明该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一项成熟的工法,一般应有三个工程实例(已成为成熟的先进工法,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推广的可适当放宽)。

对于在工艺原理、工艺流程、材料与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容,在编写工法时可予以回避。申报国家级工法时,须在申报材料中加以说明,但有关部门在审定时,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按上述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数据要可靠,用词用句应准确、规。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四、国家级工法文本要求

1.工法容要完整,工法名称应当与容贴切,直观反映出工法特色,必要时冠以限制词。

2.工法题目层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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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名称

完成单位名称 主要完成人

3.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

(1)工法的叙述层次按照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依次排列。“章”是工法的主要单元,“章”的编号后是“章”的题目,“章”的题目是工法所含11部分的题目;“条”是工法的基本单元。编号示例说明如下:

章 节 条 款 项

(2)工法中的表格、插图应有名称,图、表的使用要与文字描述相互呼应,图、表的编号以条文的编号为基础。如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或表时,可以在条号后加图、表的顺序号,例如图1.1.1-1,图1.1.1-2…。插图要符合制图标准。

(3)工法中的公式编号与图、表的编号方法一致,以条为基础,公式要居中。格式举例如下:

A=Q/B×100% (1.1.1-1) 式中 A—安全事故频率;

B—报告期平均职工人数; Q—报告期发生安全事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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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法文稿中的单位要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统一用符号表示,如m 、m 2、m 3、kg、d、h等。专业术语要采用行业通用术语,如使用专用术语应加注解。

5. 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无错字、漏字。

五、国家级工法的申报

1. 国家级工法申报必须经省(部)级工法的批准单位向建设部推荐。

2.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2)工法具体容材料;

(3)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4)关键技术审定证明或与工法容相应的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复印件。

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其关键技术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5)三份工法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工法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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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关键技术属填补国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由技术情报部门提供。

(7)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8)反映工法实际施工的录像光盘(重点是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2005~2006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可提供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程序中关键点的照片(以powerpoint格式报送,不少于10照片)代替施工录像。

3.已批准的国家级工法其有效期已超过六年,但工法容仍具先进性并符合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国家级工法。

4. 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且打印装订成册。 5. 申报前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六、国家级工法评审及公告时间

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单数年度进行申报和评审。

申报时间:单数年度年初发布申报国家级工法的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一般在5月或6月底。

评审时间:一般在申报年度的10月。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一般在申报年度的11月,刊登在建设部网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上,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评审结果公布时间:一般在申报年度的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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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附件:

. 2.国家级工法文本例。

国 家 级 工 法 ( 年度)

工法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报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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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制

申 报 资 料 目 录

一、 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 工法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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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 关键技术审定材料复印件

五、 3份工程应用证明原件(特殊情况例外) 六、 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七、 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

八、 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国家

白时提供)

九、 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或照片

国家级工法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单位”栏:必须是申报表中所填写的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栏:最多填写3家,并应当与“主要完成

单位意见”栏中的签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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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 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5人。 5.“重新申报项目”指该工法已批准为国家级工法,但批准年限超过六年,其容仍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项目。 6.“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3项工程,如工程应用少于3项,应填写申报表中“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栏。 工法名称 主要完成 单 位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1、 2、 邮 编 电 话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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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主 要 完 成 人 名 工法应用的工程名称及时间 工法关键技术名称、组织审定的单位和时间 工法关键技术获科技成果奖励的情况 原工法名称、完成单位、国家级工法批准文号及工法编号(重新申报项目填写此栏) 务 职 职 称 工 作 单 位 1、 2、 3、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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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容简述: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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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及点(如有专利权,请注名专利号):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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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与国外同类技术水平比较): 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当工法工程应用少于3项时填写):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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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应用情况及应用前景: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节能和环保效益):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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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单位意见: 完成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 .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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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如工法应用工程实例少于3项,对该工法关键技术可靠、成熟性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公 章 年 月 日 . . . .v ..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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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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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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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国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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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法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批准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容不得存在雷同。

第十五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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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部)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采用网络评审方式,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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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国家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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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部门)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容。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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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撤消其国家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国通报,5年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级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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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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