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根据《江西省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养护管理工作以“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十六字方针为指导,以路面和桥梁养护为中心,开展全面养护工作,确保所属高速公路行车“畅通、安全、舒适、美观\"。
第三条 集团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基本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养护,其基本要求是:
1。 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2。 路基边坡稳定,排水设施完善、畅通. 3。 路面平整无明显跳车,病害处置及时、有效.
4. 桥梁、隧道、涵洞及通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设施完好. 5。 绿化长势良好,无虫害、无枯死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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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设施完整、维修及时。 7。 养护应急预案齐全完善,组织实施到位。 8. 养护作业规范,安全措施齐全,现场管理有序. 9。 大力推行养护机械化作业,提高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 10。 及时报送养护路况信息。
11。 应用养护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规范的养护管理档案和科学的评价、决策系统.
12。 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全寿命周期理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周期性养护和维修改造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第五条 养护生产安全管理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江西省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养护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根据养护性质、规模大小、技术要求等划分为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
(一)日常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养护作业。
(二)中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三)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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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建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集团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履行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一)集团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范。 2。 负责审查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规划、年度养护计划和年度养护执行情况。
3。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监督管理养护工程的招投标.
4。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决算审批,组织或参与中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参与组织大修和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5.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大修、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批。
6. 负责组织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比。 7.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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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等养护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归口汇总和分析所属高速公路养护数据统计及交通量对养护影响的工作。
9.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和汇总报部工作. 10。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养护应急管理统一调度指挥和资源调配等工作.
11. 总结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路段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1. 建立和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养护技术管理人员。
2.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路况巡查、检查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3。 编报所辖高速公路日常小修保养、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养护年度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4。 负责组织养护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具体组织施工招投标和工程的实施管理.
5。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路况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组织编制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6。 细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坚持规范化管理.
7. 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性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养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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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抢险工作。
8.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的运用和管理,根据要求编报各类养护数据资料、统计报表,分析交通量对养护方案的影响等。
9。 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技术和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10。 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养护计划管理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实行计划管理.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日常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养护计划组成。
第十条 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编制,其中公路开发公司和赣粤股份公司分别汇总编制所辖路段的年度养护计划。最迟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按规定格式报集团批准;当年八月底前将年度调整计划按规定格式报集团审批。
第十一条 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养护计划分解为季度、月度养护计划,并据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及跨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集团。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日常小修保养工作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按照《集团日常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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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大修和改建工程建设程序参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进行路况检测调查,编制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集团直属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须报集团审批。
(三)公路开发公司、赣粤股份公司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须报集团审批:大修工程或改建工程;投资总额大于1000万元的路面中修工程;大于500万元的路基中修工程;大于200万元的桥隧、沿线设施(含机电、房建)中修工程.上述规模以下养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自行审批。
(四)养护工程项目一旦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五)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应合理划分施工路段、设置车辆分流路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中修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大修、改建工程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编制,报集团审批。
(六)养护工程须分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大修和改建工程必须接受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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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招投标工作.
(一)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即项目业主)可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
(二)招标方案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并报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单位审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定)标结果报招标方案批准单位备案.
(三)招标公告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省厅、集团网站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人须在相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厅和集团网站公示。
(四)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规定的资质或相应的特种行业资质,改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养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监理资质。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勘察设计应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大修和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同时具备甲级设计资质和甲级检测资质(含联合体);中修工程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和甲级检测资质。
改建工程的设计程序应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修工程设计程序采用二阶段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修工程设计程序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
第十七条 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决算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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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报施工图设计批准单位审批,批准后的养护决算才能列入养护成本。
第十八条 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实行竣(交)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实行缺陷责任制。其中大修、改建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至少为1年,缺陷责任期为自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后开始计算;小修保养缺陷责任期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养护应急保畅管理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应急保畅应做到准备充分、反应迅速、组织有力、处置得当、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
第二十一条 路段运营管理单位要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并储备必要的养护应急保畅物资和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路段运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养护应急保畅工作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地震、水毁、冰雪等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时,路段运营管理单位须在采取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后,及时组织抢通和修复。并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完善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时,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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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单位须按照维修时限及时组织修复,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五条 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在实施养护应急抢修工程时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六章 养护基础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定期开展技术状况评定工作.自动化检测部分由集团统一招标或委托专业检测单位(须具备交通部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实施,人工调查部分由路段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属高速公路两部分数据的汇总,并完成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上报集团。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统筹养护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及时完善和更新所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并做好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的填报、更新和维护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养护决策科学化。
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路段运营管理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并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九条 调查和掌握所辖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轴载分布和车辆运行速度等特性,做好统计、分析和预测等工作,为科学制定养护方案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按照《江西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资料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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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养护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到养护资料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统筹所属高速公路养护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培训和考核的实施细则。集团技术培训每年组织不少于三次。
第三十二条 应积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重点推行循环再生、低碳、环保、节能养护,并制定和完善成套技术标准体系。
第七章 养护考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作实行逐级考核管理,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内业和外业检查,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逐级通报并与考核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
第三十四条 日常小修保养工作实行半年考核管理,具体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小修保养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养护年度目标考评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目标考核评分由日常动态检查、半年考核及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具体按照《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养护管理目标年度考评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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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养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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