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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08-06 来源:步旅网
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06] 162 签发人:郭俊杰

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

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依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

施。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作目标:通过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保障体系。目标实施时间为2006年至2008年。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两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7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特、一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二级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70%以上;三级企业及其他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定。2006年底,外环线以内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要全部达标,并创建200个市级文明施工工地;其他区县的施工现场安全质量达标率应在80%以上。2008年底,施工现场全面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达标率100%。

二、保证措施

1.成立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和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组 长:郭俊杰

副组长:翟家常 李向阳 于印其

成 员:赵 敏 牛新兴 王惠明 马 田 冯学奎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站,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站站长李向阳兼任。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领导、监督、指导本区县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2.市建委编制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临建设施标准图集》、《天津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图集》和《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标准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见附件)。《图集》总结了我市施工现场的管理经验,是施工现场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基本标准,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图集》的标准规定。

3.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通过观摩会、交流会、总结会等形式,表彰典型、鼓励先进,迅速营造出“比、学、赶、帮、超”的竞争氛围,加速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进程,推动本区、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4.研究制定奖励政策和惩罚机制。从今年开始,凡是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方有资格参加“市级文明施工工地”和“海河杯”奖的评选;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招投标时予以加分;同等条件的,企业资质年审、升级优先。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区、县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要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施工企业,将进行通报批评及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施工企业要在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和安全达标活动的基础上,在各环节、各岗位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各责任主体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单一的监管方式,从注重工程实体安全防护的检查,向加强对企业安全自保体系建立及运转情况的检查拓展和深化,促进企业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施工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安全规范化、标准化。

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不达标的,不得开工建

设;在施项目的施工现场达不到标准的,要立即停工整改。

3.整体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同步实施。各施工企业要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纳入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的轨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穿于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行为中,逐步改善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环境,不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大对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在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特别是班组长等业务骨干的培训,将职业技能、职业素养、行为规范等要求贯穿于标准化的全过程,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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