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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状及其建议

2024-05-01 来源:步旅网


民间借贷现状及其建议

[提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日渐活跃,对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官方部门的重视,加上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一旦发生资金链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良反应。因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对规范我国金融市场、防范民间信贷风险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

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入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

三、民间借贷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第四,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可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探索与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2.

[2]吴晓灵.中央银行新法规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0.

[3]杨明基.基层中央银行业务操作与管理[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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