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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1-07-15 来源:步旅网
重庆望天阙餐饮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四、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 五、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六、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八、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九、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要制度 十一、 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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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

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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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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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四、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达到QS食品安全管理标准。 五、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二)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三)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五)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六)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七)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八)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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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十)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六、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七、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八、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九、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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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管理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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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八、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九、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先行赔付。

十、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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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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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五、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七、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所有食品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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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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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人员 负责经营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设备 需按质控点、对经营场所设备进行清洗消毒,需对清洗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确认,并定期评估,做好记录。

三、经营场所环境 限制无关人员进出,场地卫生整洁。

四、进货验证具体规定按《仓库管理制度》和《检验管理制度》执行。 五、每班开始生产、更换产品品种或调整参数后生产的开始产品,操作工必须进行自检,合格后,再由质检员根据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应返工或查找原因改进后重新生产,直至首检合格,质检员确认后才能批量生产。

六、对于产品从进货、查验、销售直到预期目的地的所有阶段,应防止产品变质、损坏和误用。

七、针对产品的符合性对其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八、配置适宜的搬运工具,规定合理的搬运方法,不得破坏包装,防止跌落、磕碰、挤压。

九、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要及时纠偏,并采取预防措施;当过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时,执行《质量改进控制制度》; 当出现不合格产品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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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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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三、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五、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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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六、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七、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 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九、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十、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十一、从流通经营单位( 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 批量成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 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十二、从流通经营单位( 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 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十三、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盗公章(或签字) 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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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 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十五、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六、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七、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八、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九、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都会进行台账记录,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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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各办室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二、仓管员负责仓库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四、管理办法

三、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四、公司的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一)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

(二)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弃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

(三)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等实验垃圾。 五、危险废弃物:

(一)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二)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废液包装物。

(三)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六、原材料仓、成品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废品、废料的形成。

七、在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料、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一)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企不定期部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二)生产车间由机器的维修等产生的废部件、废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废料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管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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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门别类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和危险物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品废料区和危险废弃物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生产部将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作好记录。

(四) 生产、办公、检验、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实验垃圾、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仓管员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五) 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应单独存放,标志清楚,定期送有资质的化学危险回收公司处理。

八、生产部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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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感官状可疑或有变质可能时,经确认后,立即撤收

处理该批全部食品。

二、 在经营场所范围内树立食品卫生意识,时时警惕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负责人发现可疑病情后,及时请卫生院医生初步检查确定,做出以下措施: (一) 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二)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1)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宾客以及员工。 2)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3)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联系救治患病宾客以及员工。 4)立即向防疫部门报告

5) 收集相关病情信息、食品及原加工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

理。

三、经营场所负责人立即指挥抢救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抢救,向上级部门汇报,指挥以下部门工作:

(一)责令食品立即停止加工、供应活动。

(二)由经营场所安全员负责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报告时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四)安全员要深入中毒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向患者了解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申请单位: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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