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理解本条中所指“法宝整顿期间”、“⽣产经营状况发⽣严重困难”和“向劳动⾏政部门报告”等情形? 《劳动部关于若⼲条⽂的说明》(1994/9/5)
第⼆⼗七条 ⽤⼈单位濒临矿产进⾏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产经营状况发⽣严重困难,确需裁减⼈员的,应当提前三⼗⽇向⼯会或者全体职⼯说明情况,听取⼯会或者职⼯的意见,经向劳动⾏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员。 ⽤⼈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员,在六个⽉内录⽤⼈员的,应当优先录⽤被裁减的⼈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的整顿期间。“⽣产经营状况发⽣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批准的含义。“优先录⽤”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2)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具体指什么情况? 《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1994/11/14)
第⼆条 ⽤⼈单位濒临破产,被⼈民法院宣告进⼊法定整顿期间或⽣产经营发⽣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员的,可以裁员。
(3)⽤⼈单位经济性裁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若⼲问题的意见》(1995/8/4)
25.依据劳动法第⼆⼗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确需裁减⼈员,应按下列程序进⾏:
(1)提前三⼗⽇向⼯会或全体职⼯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员⽅案,内容包括:被裁减⼈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员⽅案征求⼯会或者全体职⼯的意见,并对⽅案进⾏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报告裁减⼈员⽅案以及⼯会或者全体职⼯的意见,并听取劳动⾏政部门的意见;
(5)由⽤⼈单位正式公布裁减⼈员⽅案,与被裁减⼈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员本⼈⽀付经济补偿⾦,并出具裁减⼈员证明书。
(4)⽤⼈单位在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什么⼈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员规定》(1994/11/14) 第五条 ⽤⼈单位不得裁减下列⼈员:
(⼀)患职业病或者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因经济性裁员⽽被⽤⼈单位裁减的职⼯,在6个⽉内⼜被原单位重新录⽤的,其⼯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劳动部关于实⾏劳动合同制度若⼲问题的通知》(1996/10/21)
19.按照《劳动法》第⼆⼗七条的规定,进⾏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内录⽤⼈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员中录⽤。因经济性裁员⽽被⽤⼈单位裁减的职⼯,在六个⽉内⼜被原单位重新录⽤的,对职⼯裁减前和重新录⽤后的⼯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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