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气焊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电气焊施工安全管理,严明工作程序,规范操作行为,严格控制井下电气焊使用地点和次数,确保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一、基本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完善修订《气瓶领用保管制度》《井下施焊管理制度》《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定期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2、各单位气瓶保管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电气瓶的管理工作,并尽快对全矿的气瓶进行摸底和清查,建立健全气瓶台帐和发放记录,做到台帐齐全,记录准确,帐物一致。
3、各单位要根据连队(车间)的工作需要和工作量等情况,合理配发气瓶,在满足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各连队(车间)的气瓶数量,防止滥用。
4、进一步规范电气瓶领用程序,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空瓶入库后方可发放满瓶,否则一律不准发放出库。
5、各矿井井下电气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二、安全规定
(一)气瓶存放保管
1、存放气瓶的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
2、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配齐胶圈,放置整齐,留出通道。氧气瓶、乙炔瓶及基空瓶、满瓶应分别分类存放,氧气瓶子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有明显标志。
3、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置;卧放时应防止滚支,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时,垛高不应超过五层。
4、毒性气体气瓶和内气体相互接触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配备防毒用具或消防灭火器材。
5、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二)气瓶运输装卸
1、运输气瓶时必须配戴了瓶帽、胶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防止滚动或翻倒。卧放时头部朝向一方,装载高度不得高于车箱且不超过三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乙炔气瓶在运输中应立放,不得卧放。
3、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引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4、严禁用人车运送气瓶,运送气瓶的车辆严禁载人。
5、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
6、运输期间严禁烟火。
(三)气瓶使用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位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放置时要妥善固定,防止倾倒或滚动。
5、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解冻,夏季使用要防止曝晒。
6、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7、严禁带压检修或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等修理。
8、严禁将气瓶改装其它气体。
(四)电气焊操作
1、电焊气焊作业人员经专业技术学习、训练和考试合格,颁发“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其他人员严禁操作。
2、电气焊安全防护用品(面罩、防护眼镜、手套、护腿等)必须齐全完好,穿戴整齐。
3、焊接设备及其附件应经常检查、保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特别是氧气瓶、乙炔瓶的阀、表、胶管均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不得有松动、破损、漏气等现象。
4、气瓶的压力表为专用压力表,不得以其他压力表代替,并按规定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电气焊施焊地点10m以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器皿管线等),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6、使用时氧气并可立放也可平放(端部枕高),乙炔并必须
立放,放置时要妥善固定,放置倾倒或滚动。两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或割据(焊炬)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7、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并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地面设专人负责监护。
8、在已使用过的罐体上施焊时,必须查明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严禁在未查明之前动火施焊。在带压容器、管道上施焊时,必须先泄压并打开检查孔(盖)或开好放气孔后,方准施焊。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出,以防中毒。
9、接拆电焊机电源线或点焊机发生故障,应会同电工一起进行修理,电焊工作回线应绝缘良好,外壳接地必须复合安全规定,接地零线及工作回线均不得搭在易燃易爆物品、管道、机床设备、脚手架、钢丝缆绳等处,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10、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后开氧气阀调火,关闭时先关闭乙炔阀,后关闭氧气阀。使用中若氧气胶管着火时,不得拆弯胶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气。若乙炔胶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用折弯前面一段胶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11、严禁将气瓶胶管放在高温管道或电线上,严禁将重物火发热物件压在胶管上,严禁将胶管背在背上操作,严禁将带有氧气乙炔的割(焊)炬放在金属管、椿、缸、箱内。
12、工作结束后关闭气瓶,切断焊机电源,拆除附件,清理现场,认真检查操作地点及其周围,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三、井下施焊
1、各矿井井下电气焊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2、每一次施焊都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施焊安全措施必须有机电、通风、安监等
部门审查,主管安全、机电、生产的矿领导及矿总工程师审签后,再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
4、井下所用回风顺巷道均不准施焊,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进风巷)严禁施焊,直接进入有突出危险的采掘面的风流中严禁施焊作业,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不施焊时在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停止一切工作。
5、施焊作业时,必须选派专职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6、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或保管,入井和升井时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7、井下施焊结束后,必须在当班将气瓶升井,严禁在井下存放气瓶,并且要在施焊点留专人等候两小时,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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