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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2021-09-22 来源:步旅网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2 0 0 6年 第2期

黑龙江省物价局主办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总第20期 2006年第2期 2月25日出版

主办: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行:黑龙江省物价局 登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 出版: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宣信街58号 http:www.hpin.gov.cn 电话:(0451)82632216 电话:(0451)82632378 印刷:哈尔滨博奇印刷有限

邮编:150001 邮编:150001 公司

目 录

部委文件

发改价格[2005]2782号 发改办价格[2005]49号 发改办价格[2005]2917号 财综[2005]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 格的通知„„„„„„„„„„„„„„„„„„„(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 格的通知„„„„„„„„„„„„„„„„„„„(2)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 和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的通知„„„„„„„(3)

地方文件

黑价联字[2005]95号 黑价联字[2005]96号 黑价联字[2005]9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 育试点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4)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费 标准的批复„„„„„„„„„„„„„„„„„(4)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农委、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关 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继续减轻农 民负担的通知„„„„„„„„„„„„„„„„(5)

黑财综[2006]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延长哈伊公路伊春 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23)

1

黑财综[2006]5号 黑财综[2006]6号 黑财综[2006]7号 黑财综[2005]165号

黑交发[2006]9号 黑交发[2006]21号 黑价行字[2006]3号 黑价格字[2006]11号黑价格字[2006]13号2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哈同公路哈尔滨至 集贤段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23)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改委关于印发《密山至当壁 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6)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改委关于印发《鸡密公路鸡东 至知一段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8)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 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31)

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哈绥高速公路尚志 至亚布力段实行联网收费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34) 黑龙江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鸡西市交通局鸡交政发 [2006]6号文件的批复„„„„„„„„„„„„(35)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东宁海关监管仓库经营服务费标准的 批复„„„„„„„„„„„„„„„„„„„„(36)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36)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 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37)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5]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鉴于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二、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采取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促进液化气正常流通,同时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并取得成效。

四、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并将今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如实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由我委统一研究处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发改办价格[2006]49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请示》(中化肥进[2006]1号)收悉。根据现行中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经审核,现将你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述价格为带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价格构成包括:折人民币到岸价、保险费、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手续费、关税、合理损耗、散装化肥灌包费和你公司合理经营费用。

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附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元/吨) 序号 1 2 3 4 品 名 氯化钾 氯化钾 氯化钾 硫酸钾 合 同 号 05MAl1XB537MJK619 05MAl1XB537MJK618 1860 05MA11XB537MJK621 05MAl1XB537MJS704 2203 港口交货价格 173l 备 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改办价格[2005]2917号

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请示》(中化肥进[2005]3号)收悉。根据现行中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经审核,你公司经营的合同号为05MA11XB537MJK441、05MAl1XB537MJK442的进口氯化钾港口交货价格每吨分别为1852元、1904元。

上述价格为带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价格构成包括:折人民币到岸价、保险费、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手续费、关税、合理损耗、散装化肥灌包费和你公司合理经营费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 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 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的复函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财综[2005]50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设立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旅函[2005]84号)和《关于申请设立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旅函[2005]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你局在向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颁发质量等级标牌和证书时,收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向经验收合格的工农业旅游示范点颁发标牌和证书时,收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二、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你局收取的A级旅游景区标牌工本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工本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8款“旅游行政性收费收入”。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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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关于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

专业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黑价联字[2005]95号

省教育厅:

你厅《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教财函[2005]193号)收悉。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根据教育部《关于确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试点单位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我省为开放教育试点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开放教育的收费标准,经过五年的试行,开放教育的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由于收费标准的有效期已经届满,经研究,同意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的开放教育收费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并对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放教育各专业(包括课程开放)采取按学分收费的方法,本科专业为80元/每学分,毕业学分为71学分;专科专业为50元/每学分,计算机应用、药理专业毕业学分为114学分,软件专业毕业学分为86学分,其他专业毕业学分为76学分。

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向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收取的各项费用,一律从学费中支付,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

三、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在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调整全省公务员录用报名 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黑价联字[2005]96号

4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人函[2005]1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提高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现对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费15元/每人;考试时间在2.5小时以下(含2.5小时)的笔试考务费标准为20元/每人 每科,考试时间在2.5小时以上(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时间在2小时以上)笔试考务费标准为30元/每人 每科;需要进行心理测试的考务费为80元/每人 每科;面试考务费为100元/每人 每次。

二、公务员录用报名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批复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07年1月1日废止。省人事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务员录用、干部录用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20号)同时废止。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农业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 和价格继续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价联字[2005]97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委、税改办,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管理,进一步巩固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的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对涉农收费(基金)和价格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基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取消涉农收费项目14项

(1)水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 (2)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门) (3)强制性防疫性疫苗成本费(畜牧部门) (4)国内植物检疫费在农村收取部分(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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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卫生部门) (6)卫生发展调节基金(卫生部门) (7)土地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 (8)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工商部门) (9)农机驾驶员审验费(农业部门) (1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门)

(11)养殖渔业许可证工本费、捕捞渔业许可证工本费和手续费(农业部门) (12)机动车管理费(公安部门) (13)绿化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林业部门) (1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部门) 2、暂停征收涉农收费项目6项 (1)草原管理费(畜牧部门)

(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畜牧部门)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畜牧部门) (4)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部门) (5)水资源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水利部门)

(6)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部分(水利部门) 3、降低3项涉农收费标准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规定50%征收,即由20元降到10元。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0%征收。 (3)集贸市场管理费:按当地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50%征收。 4、涉及到我省农民在农村(含乡镇)进行生产、经营和生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详见附表。其它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合法、有效文件规定为主。

5、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征收或变相收取;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按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有关收费项目取消后的善后工作。收费项目取消后,且政府职能又存在的,其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今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任何部门不得出台新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有偿,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和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凡《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

(三)各有关单位对农民用水、用电价格要按规定执行,不准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价格专项治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为防止农业税免征后变相收费,各级物价、财政、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开展对涉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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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和价格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是否落实到位;二是检查是否存在越权出台涉农收费项目、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三是检查在农村道路修建、计划生育、建房、教育、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四是检查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及水、电等价格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价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的强制性乱收费、乱涨价等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各地在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时,要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治理工作:一要加强对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乱收费及搭车收费行为的治理。凡向农民收取的水费、电费要坚持“受益缴费”的原则,不得按人头进行摊派。严禁在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时搭车收费。对排灌体系独立运行且由农民自建自管自用的水利工程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二要加强对农机收费行为的治理。对农机不进行检验的,一律不得收取农机检验费。对农机驾驶员初训和复训收费,要坚持培训收费,不培训不收费的原则。三要加强对农用拖拉机收取养路费行为的治理。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得收取养路费;对部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按照减轻农民负担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黑交发(97)262号文件规定,从低核定缴费征收额;对不能明确区分营业与非营业的农用拖拉机,不得收取养路费。四要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行为的治理。对农民建房收费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3]1531号)的规定,凡是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继续实施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要将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到每个乡(镇)、每个村,使每个农户都能了解到收费和价格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随着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换公示内容;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要向农民出据合法票据。凡不亮证收费和不出据合法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交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各经营部门要及时公布或公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农村收费和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注重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价格信息网络及农村义务员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涉农收费和价格中的问题,确保国家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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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序门 号 1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 户口簿 收费项目 现 行 文 件 第一代身份证 国家计委、公安部 计价格[1997]1485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财综[2004]8号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黑公发[1992]73号 黑公发[1995]218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1997]62号 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 换领每证40元,临时证每证10公安部门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4]3号 元。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优抚对象凭证明免收,因灾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事故、疾病造成困难的,凭证 明减半收费 第二代身份证 省政府黑政发[2001]132号 7元/证 4元/证 3元/证 5元/证 每证10元,贫困户每证5元。丢失补领每证20元,特困户免收。加急制证:哈尔滨每证40元,其他地市每证50元。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户口迁移证件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240号, 3 (1)户口准迁证 黑政发[2001]13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黑公(治)字[1994]327号 (2)户口迁移证 4 8

暂住证 计价格[2002]633号,黑价联字[2002]56号, 黑价联字[2004]118号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序门 号 5 收费项目 育林基金 现行文件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林发(财)[1989]20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计价格[2001]199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2]4号 现行标准 按省定指导价格计算总收入金额的18%计征 5元/证 执收 部门 备注 基金 6 林权证工本费 7 绿化费 省森工总局、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1993]黑森联字8号 县城(乡)每人每年4-6元, 省绿化办、财政厅、物价局、建委、林业厅、 具体由各地市确定 森工总局 黑绿办[1990]1号 1.50元/证 林业部门 1.50元/证 林8 林木种子生产 省森工总局、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黑森联字[1993]8号 许可证 业部林木种子经营 9 省森工总局、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黑森联字[1993]8号 门 许可证 《森林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96号 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森联字[1993]5号 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96号 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森联字[1993]5号 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 10 林地补偿费 见文件 11

林木补偿费 见文件 9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96号 省森工总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森联字[1993]5号 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综字[2002]73号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12 林业 部门 13 安置 补助费 见文件 林业部门 见文件 (1)号牌费: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张,不反光号牌30元/面,临时号牌5元/张。 (2)证照费: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含实习证)。 农业部门 (3)拖拉机检验费:检测线检验,每次60元;人工检验每次30元。免费复检一次。 (4)考试费:拖拉机每人次200元。联合收割机、链轨拖拉机每人次150元。每科目免费补考一次,再次补考减半收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基金 农业 部门 14 农机 监理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 黑价联字[2005]94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 黑财综[2002]第71号 10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1)初训: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380元;小型拖拉机驾驶员160元;修理工130元;小型机械操作手70元。 (2)复训:拖拉机驾驶员、修理工、柴油机、播种机、插秧机手48元,农机管理人员45元。 (3)增驾培训:220元。转型培训:160元 农业部门 15 农机驾驶员培训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 黑财综[2002]51号 农业部门 《动物防疫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52号 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牧(综)字[1995]第23号 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牧(综)字[1996]第29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16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 11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序号 门 收费 项目 现 行 文 件 现 行 标 准 执收 部门 备 注 农业部门 17 渔 业 船 舶 登 记 费 证书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一)国籍证书:每证30元; [1992]价费字452号 (二)登记证书:每证10元; 省水产局、省农委、 (三)申请补发证书者,应加收50%的补发手续费,注销登记按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标准的10%收费;灭失、沉没、失踪满6个月者,注销登记免费;吨黑渔联[1995]65号 位不足20总吨的小型渔业船舶减半收取以上各种费用。 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国籍登记费标准: 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 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 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计价格[1997]1148号 元; 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 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位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农 业 部 门 12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序号 门 收费 项目 现 行 文 件 现 行 标 准 执收 部门 备注 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费标准: 1、捕捉施氏鲟、达氏鳇收费:卵,每粒1元;幼体,每尾1000元;亲体,每尾5000元。 2、出售收费:对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 3、利用收费: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我省有施氏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资源保护费外,其他均按其农业部门 鲟达氏鳇 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4、对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5、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13

农业部门 18 水生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资源 保护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财综字[2000]5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字[1999]10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393号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 序 收费 门 号 项目 现行 文件 现 行 标 准 渔业资源费每年征收标准是: 1、梁子。水域面积在五百亩及其以下的,每处400元;水域面积在五百零一亩至一千亩的,每处700元;水域面积在一千零一亩至一千五百亩以上的,每处1500元。按捕捞渔业许可证核定的、在梁子水域范围内使用的渔具不另收费。 2、冰槽子、苇箔(谜魂阵)。每处500元。箔以一个捞鱼的旋窝和一百五十米及其以下的翼箔为一处。每增加一个旋窝,加征300元;每增加十米翼箔,加征10元,不足十米的不加征。 3、张网。按不同等级的捕捞水域,每趟网征费:一等600元;二等,500元;三等,400元;四等,300元;五等,200元。 4、拉网(包括明水拉网、冰下拉网、铁脚子网、兜网)。大拉网300元;小拉网150元。 5、淌网。按不同等级的捕捞水域,每趟网的长度在二百米及其以下的征费:一等,270元,每超十米,加征13.5角;二等,220元,每超十米加征11元;三等,170元,每超十米加征8.5元;四等,120元,每超十米加征6元;五等,70元,每超十米加征3.5元。超长不足十米的不加征。按捕捞渔业许可证核定的辅助渔具不另征费。 6、挂网。明水单层挂网,每只船使用的网长在六百米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十米加征2元;冰下单层挂网,每个证使用的网长在一千米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十米加征2元。超长不足十米的不加征。三层挂网(捕捞小型成鱼禁用)加50%征费。 7、冰下张网、铃铛网。每趟网征费100元。 8、扒网。每盘网征费70元。 9、旋网、搬网(不准遮断河面)。每盘网征费50元。 10、花篮子、鲶鱼囤、圈网。每只船使用五十个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一个加征2元。 11、钩、卡具类。每只船使用一千五百把及其以下的,征费100元,每超三十把加征2元,超过不足三十把的不加征。 12、捞虾、捞河蚌。每只船或每个证征费50元。 13、采集芡实、菱角、莲藕。每只船或每个证征费30元。 14、经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放人工鱼巢增殖的闭流、半闭流的自然捕捞水域,加50%征费;投放人工苗种的、放养品种的产量占总产量20%及其以上的闭流、半闭流的自然捕捞水域,加1倍征费。 15、征收捕捞大麻哈鱼、孟苏大麻哈鱼、细鳞大麻哈鱼、滩头鱼、翘嘴红鲌鱼的渔业资源费,不得超过前一年产值的8%。各江、河、湖段每年的具体收费金额,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农委、物价局、财政局核定后共同下达,并抄报省、市(地)农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6、国际游钓每尾征费:哲罗鱼30美元,细鳞鱼20美元,狗鱼10美元;国内游钓每尾征费:哲罗鱼50元,细鳞鱼30元,狗鱼10元。 17、进入人工增养殖水面捕鱼的,由持有养殖渔业许可证的单位征收增养殖费。使用的渔具数量、捕捞量和征费标准,由渔业单位与捕鱼者商定。 执收 备部门 注 农业部门 省水产局 省农委 渔业 省财政厅 资源 19 增殖 省物价局 保护费 黑渔联 [1991]186号 农业 部门 14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序收费 门 号 项目 现行 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费 1、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中附件一(《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第七条全条内容取消,同时核减收费标准,将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改为:“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90%收费。”第三条第三款改为:“非钢质渔业船舶检验按《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计费标准的72%收费。原附件一第八条至第十条依序改为七至九条。 省水产局 渔业农业 部门 船舶20 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船长15米、10总吨、主机功率16千瓦(22马力)以上的渔业船舶(包括外地来我省从事渔业生产和在我省维修、建造和购置的渔业船舶)均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526号文件规定收取渔业船舶检验费。 3、主机16千瓦、船长15米、10总吨及其以下的船舶检验费根据上述修改后的收现行收费标准中的前两项适农业部门 用于大型渔船检验 现 行 标 准 执收 部门 备注 黑渔联[1995]65号 费办法和计费规定经核算简化成如下收费标准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526号 钢质非机动船 钢质机动船 木质非机动船 木质机动船 费的规定标准执行。 渔船种类 建造或初次检验 45 90 40 80 年度检验 30 60 25 50 包括船体轮机 包括船体轮机 检验费(元) 备注 4、证书和检验报告及杂项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26号检验计 15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序号 门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 行 标 准 执收 部门 备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14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黑卫财[1992]61号 21 卫生监督防疫费 省卫生厅、省物价局 黑卫财[1994]5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黑价联字[1998]65号 卫生 部门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黑价联字[2002]89号 22 乙肝疫苗接种注射服务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财综[2003]50号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财综字[1996]28号 23 出生医学证明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财综[2001]73号 国家计委、 财政部 计价费[1996]1222号 4元/证 医疗卫生机构 2元/次、人 包括:消毒药品、医疗卫生 消耗材料注册劳防疫机构 务费和表、卡、薄等 具体收费标准 卫生防疫按文件执行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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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卫生部门 序号 24 收费项目 卫生监督健康证IC卡工本费 现 行 文 件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财综[2003]99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5]35号 《婚姻登记条例》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25 民政部门 婚姻登记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249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1]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249号 26 殡葬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1998]2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5]76号 义务教育杂费 1、农村小学一费制(含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2、农村中学一费制(含杂费、课本费)

现行标准 15元/卡 执收部门 卫生监督部门 备注 简装每对2元 精装每对9元 民政部门 按文件执行 不超过113元/学年 教育部门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教联[2004]66号 教育部门 27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教联[2004]66号 不超过198元/学年 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 重点县免收杂费 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 重点县免收杂费 17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现行标准 执收 备部门 注 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初中不超过300元/生、学期,小学不超过[1996]101号,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教28 义务教育借读费 230元/生、学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免收借财政部教财[2003]4号,省教育厅、省物育读费 价局、省财政厅黑教联[2004]65号 部门 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教联29 义务教育宿费 不超过125元/生、学期 [2004]65号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10000元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0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国务院令第357号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30000计划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元以上60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生育 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0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农村居民缴纳部门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 60000元社会抚养费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 一方为农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规[2000]19号 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交纳1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生育的,缴纳3000元社会抚养费。 教育 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 18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费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 现行文件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生委 黑价联字[1999]6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4]17号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生委 黑价联字[1999]6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4]17号 《河道管理条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81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水利部 水财[1990]16号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水字[1990]45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财综[2003]128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1999]74号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31 省级800元/次 市级600元/次 计划生育部门 32 200元/次(不含辅助检查费) 33 河道采砂管理费 (1)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料:1.8元/m3,加工砂:2元/m3,河流石:3元/m3 (2)淘金:0.5元/m3 (1)车辆通行:4吨(含4吨)以上5元/次;2至4吨(含2吨)2元/次;水利2吨以下1元/次。穿越堤防0.5元/部门 次。(2)临时码头:机动船每马力每月4元,驳船每吨每月4元,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6元,非机动舢板船每只每月10元。(3)占堤穿堤修建建筑物:堤防50元/m2,护堤30元/m2。(4)堆料或经营项目:堤身0.30元/日.m2,护堤林地0.10元/日.m2。 水利部门 34 占用河道工程 养护费 省人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黑价联字[1999]81号 19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35 税 务 工本费 36 发票工本费 收费项目 税务登记证 工本费 现行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11号 省政府 黑政发[2001]132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11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行字[2002]11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4] 8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2005]13号 《城乡个体工商户条例》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城乡集贸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1707号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黑价联字[2000]42号 《城乡集贸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9]1707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财综[2003]27号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黑价联字[2000]42号 40元/本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税务部门 按文件执行 由20元降到10元 37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38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 管理费 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工商部门 39 集市贸易市场 管理费 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20 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省土地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土计[1991]75号 省土地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国土(籍)字[1990]9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1734号 省政府令1996年第4号 省土地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土[1996]第92号 省土地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土[1997]第29号 《公路法》 国务院 国发[1996]29号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交公字[1991]714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价费字17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交发[1991]714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交[1992]84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交发[1997]262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黑交财[1996]133号 现行标准 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 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个人持有土地证书:居民住宅用地年度确认登记费8元,经营用地年度确认登记费15元 国土资源部门 执收部门 备注 40 国土资源部门 41 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 土地证书年度 确认登记费 交通部门 42 公路养路费 按具体文件执行 交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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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的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收费标准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现行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3]价费字17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交公字[1986]63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 计价费[1997]2500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黑价联字[1997]78号 交通部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交公路发[1988]28号 44 公路车辆通行费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交公路发[1994]686号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 黑财综[2001]37号 文件较多(略) 按具体文件执行 交通部门 现行标准 执收部门 备注 43 公路运输管理费 营业收入0.8% 22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关于延长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

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黑财综[2006]3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征收哈伊路伊春至翠峦路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年限请示》(伊政函[2005]36号)收悉。鉴于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本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字[2000]7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字[2003]12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

哈同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车辆

通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黑财综[2006]5号

哈同高等级公路管理处:

你处《关于哈同高速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及相关事宜的请示》(黑哈同发[2005]41号)收悉。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步伐,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偿还哈同高速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公路建设贷款,根据《交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字[88]28号)、《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 994]686号)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417号令)规定,鉴于哈同公路哈尔滨至佳木斯段公路已扩建为高速公路,同意对哈同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公路按扩建后的公路等级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哈同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起点位于同三公路K583+159处,终点位于同三公路174+619处,公路主线长408.54公里。哈同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并入我省高速公路网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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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管理办法》(黑财综[2004]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哈同公路方正至集贤段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见附表),哈同公路哈尔滨至方正段车辆通行费仍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黑价联字[2004]91号文 件。

三、为了维护车主利益,合理收费,经研究确定,在哈同高速公路连续较长路段大修且半幅封道期间,按半幅封道路段里程计算,收费标准降低20%,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同意哈同公路在同三公路K276+000处增设宏克利收费站,该站隶属于省哈同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依兰管理所。

五、征费年限以收回哈同高速公路哈尔滨至集贤段公路建设贷款本息为原则,收费期限暂定1O年。

六、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102国道哈同公路哈尔滨至佳木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交发[1997]136号、黑财综字[1997]102号、黑价联[1997]53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同三公路宾哈辅线、佳木斯至集贤段及依宝公路依兰至勃利段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1999]101号、黑交发[1999]164号)中关于佳木斯至集贤段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同三公路集贤至哈尔滨段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2000]2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关于哈同公司设万兴收费站的批复》(黑财综[2002]102号)中关于“其收费管理办法按黑交发[1997]136号文件执行,征收标准见附表”的规定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哈同公路方正至集贤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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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同公路方正至集贤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辆次 类别 第一类小型车 车型及规格 客车 ≦7座 货车 ≦2t 2t-5t(含5t) 方正站至 高楞站至 达连河站 依兰站至 宏克利站 佳西站至 万兴站至安庆站至高楞站 达连河站 至依兰站 宏克利站 至佳西站 万兴站 安庆站 集贤站 16 22 31 37 44 13 18 26 31 36 10 14 20 25 28 21 30 42 51 60 12 17 25 30 35 3 5 8 10 10 3 5 8 10 10 20 25 30 35 40 合计 98 136 190 229 263 第二类中型车 8座-19座 第三类大型车 20座一39座 5t一10t(含10t) 第四类特型车 第五类特大型 ≧40座 10t一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25

省财政厅 物价局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

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黑财综[2006]6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偿还借贷款的函》(鸡政函[2005]7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批准《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自2006年2月1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试行一年,2006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改委重新核定。

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偿还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建设贷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旅游国债投资建设的旅游专用公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1]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西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设立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其下设当壁镇收费站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起点位于连珠山镇(方虎公路K368+000),终点为当壁镇,全长34.47公里,其中,连珠山镇至临河段10.35公里参照平原微丘三级公路标准建设,临河至当壁镇段24.12公里参照平原微丘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当壁镇收费站位于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K28+250处。 第三条 征收范围

除悬挂军队、武警车辆专用号牌的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运送农用物资的20马力(含20马力)以下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通过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的其它机动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征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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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车型分类 类 型 客车 ≤7座 车型及规格 货车 ≤2吨 收费标准(元/辆.次) 当壁镇收费站 8 12 16 20 23 第一类 小型 第二类 中型 8座一19座 2吨一5吨(含5吨) 第三类 大型 20座-39座 5吨一10吨(含10吨) 第四类 特型 第五类 特大型 ≥40座 10吨一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下列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1、摩托车(含轻便三轮、乘坐3人以下的三轮、港田三轮车)每次征收1元; 2、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收2元; 3、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2元; 4、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4元; 5、40马力以上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8元; 6、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每吨1元征收; 7、客货两用车按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折合1吨)合并计算每吨1元征收; 8、卧铺客车按车型底盘吨位每吨1元征费,客车按车内实际座位(含驾驶员座位和自行加 装的座位)征费; 9、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每吨1元征费; 10、牵引半挂车的牵引车按自重折半计算征收,挂车按每吨1元征收; 27

11、有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要按实际行使里程计费; 1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车型,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确定车型收取通行费, 上述车辆收费标准合并计算后,最高不得超过特大型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五条 征收办法

(一)属征收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应按征费标准交纳通行费,在取得交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二)零售票当次通过当次购买,也可提前购买,分次使用,也可以办理全月票证。预售零售票和办理全月票证可到密当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办理,售票亭只出售当次零售票。 第六条 违章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鸡西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密山至当壁镇旅游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养护支出、设施维修及征费机构正常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罚款须全额上缴国库。密当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第八条 征费年限

确定征费年限以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收费期限暂定五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物价局 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 黑财综[2006]7号

鸡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偿还借贷款的函》(鸡政函[2005]7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批准《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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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自2006年2月1日起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试行一年,2006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改委重新核定。

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偿还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建设贷款,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旅游国债投资建设的旅游专用公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1]3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西市交通局负责管理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设立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其下设石河北收费站和三梭通收费站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起点位于鸡密公路K21+300处,终点位于鸡密公路K110+885处,全长89.59公里,参照平原微丘三级公路标准建设。石河北收费站位于鸡密公路K25+773处,三梭通收费站位于鸡密公路K92+200处。

第三条 征收范围

除悬挂军队、武警车辆专用号牌的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运送农用物资的20马力(含20马力)以下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通过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的其它机动车辆,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四条 征费标准见下表:

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车型分类 车型及规格 收费标准 (元/辆.次) 石河北 收费站 8 1 2 1 6 20 三梭通 收费站 8 1 2 1 6 20 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型 客车 ≤7座 8座一19座 20座-39座 ≥40座 货车 ≤2吨 2吨一5吨(含5吨) 5吨一10吨(含10吨) 1O吨一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29

第五类 特大型 >15吨 40英尺集装箱车 23 23 下列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1、摩托车(含轻便三轮、乘坐3人以下的三轮、港田三轮车)每次征收1元; 2、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收2元; 3、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2元; 4、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4元; 5、40马力以上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8元; 6、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每吨1元征收; 7、客货两用车按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折合1吨)合并计算每吨1元征收; 8、卧铺客车按车型底盘吨位每吨1元征费,客车按车内实际座位(含驾驶员座位和自行加 装的座位)征费; 9、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每吨1元征费; 10、牵引半挂车的牵引车按自重折半计算征收,挂车按每吨1元征收; 11、有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要按实际行使里程计费; 1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车型,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确定车型收取通行费, 上述车辆收费标准合并计算后,最高不得超过特大型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五条 征收办法

(一)属征收范围内的机动车辆经过收费站时,应按征收标准交纳通行费,在取得交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二)零售票当次通过当次购买,也可提前购买,分次使用,也可办理全月票证。预售零售票和办理全月票证可到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办理,售票亭只出售当次零售票。 第六条 违章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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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鸡西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偿还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建设贷款本息、养护支出、设施维修及征费机构正常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罚款须全额上缴国库。鸡密公路鸡东至知一段旅游公路交通征费稽查所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第八条 征费年限

确定征费年限以偿还代款本息为原则,收费期限暂定五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财综[2005]16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

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和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进行培训、办班、发证和收费的管理。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举办的自愿有偿培训办班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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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审批管理。各级纠风、工商、民政、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审批培训办班收费项目遵循的原则:

(一)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可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培训办班,全省制定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特定区域开展或由特定单位组织的培训办班,按照“谁收费、谁申报”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由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培训计划用行政事业经费对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办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办班,以及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面向会员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培训办班,不在本办法审批之列。

第六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白行举办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举办的培训办班收费一律予以停办。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举办的培训办班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纠正:

(一)已有经费来源的法定强制性办班,却仍另外收费的;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或者擅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利用党政机关的名义举办的; (四)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进行异地办班的;

(六)地方办班擅自超出培训区域和范围而面向其他地区招收学员的。 第八条 举办培训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的培训和办学资格; (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 (三)有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人员; (四)有培训计划。

第九条 国家已规定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国家未规定的,要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级单位申报本级或全省性培训办班收费,应以委、办、厅、局级公文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批。

市(行署)级单位申报本级、下级或全市(行署)范围培训办班收费,由市(行署)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限定最高标准内核准,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二)申请培训办班收费的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名称,培训收费理由、目的、对象、范围、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方式,培训收费执行期限,培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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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收入解缴方式、预计年度培训收费金额,以及培训收费单位性质、人员、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体制等。(2)培训办班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培训人数、课时数量、教师配备、培训场所等。

(三)申请培训办班收费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依据的文件。

第十条 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办班项目申请文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文件文本要求的,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受理培训办班收费申请文件后,要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之内以公文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审批培训办班收费项目的依据、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环节、收费方式、收费期限、收费票据、收费性质、资金管理、解缴方式、监督检查等;对不予批准的培训办班收费项目,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培训办班收费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一)普通理论培训课程。适宜按天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元,每天不得少于6课时;适宜按课时核算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元,每课时按45分钟。

(二)有实习实验、上机操作、演示教练等内容的培训课程。适宜按天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元;适宜按课时核定标准的,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7元。 (三)由著名教授、专家授课的高级研修班、培训班课程。适宜按天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40元;适宜按课时核定收费标准的,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8元。 (四)难度较大的专业技能等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单独申报,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五)资料费。培训使用的资料必须按实际需要配销,属于出版社发行的,按照实际定价收取,不得加价;自行编印辅导性材料收取的费用,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单位不得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

(六)食宿费。培训学员确需食宿的,食宿费标准可根据成本从低核定。对有条件自己解决食宿的学员,不得强迫其统一食宿。

培训办班结束后需要发放各种证件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培训办班收费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培训办班部门应当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进行管理,办班收费前,应持有合法收费的文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取的费用,应按规定分别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办班的办公经费、场地及教学设备租金、教师授课费用、实习实验、水电消耗及相关管理费用等。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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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处罚。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预算已经安排经费仍收取培训费的;

(二)依照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办班收费的; (三)擅自将自愿参加的培训变为强制性培训进行收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培训办班收费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缩短培训课时的; (六)不按规定收取培训资料费的;

(七)向被培训人员推销与培训无关的资料的;

(八)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未使用规定票据或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九)培训办班收费未执行公示制度的;

(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办班隐瞒收费收入的;

(十一)擅自违反规定进行异地培训办班,借培训办班之名进行公款旅游的。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的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关于哈绥高速公路尚志至亚布力段 实行联网收费及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黑交发[2006]9号

省哈绥管理处:

你处《关于哈绥高速公路尚志至亚布力段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黑哈绥发[2005]12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哈绥高速公路尚志至亚布力段并入高速公路网,实行联网收费,收费管理按《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一卡通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交通部《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51号)要求,重新进行车型分类,调整收费标准如下: 车型及规格 尚志至 一面坡 苇河至 34

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客车 ≦7座 8座-1 9座 20座-39座 ≧40座 货车 2t 2t-5t(含5t) 5t-10t(含10t) 1O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一面坡 7 11 14 16 至苇河 14 21 28 33 亚布如 9 14 18 21 第五类 20 40 26 为了维护车主利益,合理收费,经研究确定,在哈绥高速公路连续较长路段大修且半幅封道期间,按半幅封道路段里程计算,收费标准降低20%,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鸡西市交通局 鸡交政发[2006]6号文件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八日 黑交发[2006]21号

鸡西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道路运输客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范围的请示》(鸡交政发[200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运输客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范围应按《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40号)执行。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所有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生产的车辆,即客运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出租汽车等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包括危险品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及各种专用运输等车辆。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2]40号)规定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次数和收费标准,符合《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交通部关于行政许可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为了保证道路运输车辆的运输安全,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批准经营许可前和年度审验时应审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出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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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东宁海关监管仓库

经营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九日 黑价行字[2006]3号

东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东宁长城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海关监管仓库申请提高经营服务费标准的请示》(东价字[2005]23号)收悉。你县海关监管仓库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对试行情况的调查和你局召开的企业座谈会的意见,适当考虑海关监管仓库的实际运营成本,现对你县长城仓储有限公司海关监管仓库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海关监管仓库仓储服务费标准,按车辆实际载重量每吨4元计收。

二、收费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货物安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批复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

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黑价格字[2006]11号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牡丹江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牡价呈[2006]1号)收悉。几年来由于电价上涨、工资提高、供水设备与管网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特别是在全省率先投入巨额资金解决了市区二次加压供水问题,致使成本上升,企业亏损经营。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国家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并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差价的有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听征会意见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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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3.0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2.7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90元;其中基建施工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

五、特种用水中的大众洗浴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4.50元;高档洗浴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元。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生产加工饮用水(纯净水)的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8.00元。其他特种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7.00。

上述价格为终端水价,除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及污水处理费外,供水企业在水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为促进节约用水提出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科学计价方式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可根据条件采取成熟一批,改革一批,争取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规定和要求,你市应对已实行按月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每人每月用水基数按4立方米(含4立方米)掌握,基数以内用水执行基本水价(2.00元/立方米);超过基数2立方米(含2立方米)以内部分的用水执行第二阶梯水价,即每立方米用水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1.00元;超过基数2立方米以上部分的用水执行第三阶梯水价,即每立方米用水在基本水价基础上加价2.00元。

对目前尚无法实行按月抄表收费到户,仍采用包月制的部分居民,其现行收费办法不变。你市应加大对这部分用户水表的安装改造力度,力争尽早全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36号文件中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的有关精神,建议你市对特困低保户用水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补偿。

按国家规定,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密切关注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反映,特别是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在我省仍属新生事物,你市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居民生活用水计价方式改革后的反映和动向,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我们。

此价格自2006年2月15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 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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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年一月十六日 黑价格字[2006]13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液化气销售价格已列入县(市)级定价目录,各地要严格审核经营企业进货成本,合理制定销售价格,调整价格时要对低保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黑价明传[2005]16号)精神,为保证春节前后的价格稳定,一季度不要调整液化气销售价格。

三、各地要对液化气价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哄抬价格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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