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综〔2011〕269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级工业园区: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升我县建筑业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就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规模企业,提升建筑业经济总量。
1、建筑业企业每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0亿元以上,回乡缴纳所得税5000万以上的,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 6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20万元。
2、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完成产值达30亿元,回乡缴纳所得税25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每年完成产值达10亿元,回乡缴纳所得税10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15万元。
3、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完成产值达20亿元,回乡缴纳所得税12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1500万;专业承包企业每年完成产值达5 亿元,回乡缴纳所得税5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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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总承包企业每年完成产值达10亿元,回乡缴纳所得税5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800万;专业承包企业每年完成产值达3亿元,回乡缴纳所得税25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到 250 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奖励5万元。
(二)积极扶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本县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原特级资质重新就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主项资质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原一级资质重新就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项资质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给予奖励30万元,原二级资质重新就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本县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一级的,给予奖励20万元,原一级资质重新就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项资质晋升专业承包二级的,给予奖励10万元,原二级资质重新就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及科技创新。努力打响“中国建筑之乡”品牌,本县施工企业获得“鲁班奖”的,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和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给予奖励30万元,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给予奖励5万元;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工程项目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获得普通专利和省级以上工法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鼓励业主单位对施工企业创优给予一定奖励,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激励企业提升质量水平,争创优质工程。
(四)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市场。建筑企业跨县、地区、跨省承包工程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对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按企业回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份的70%予以奖励。外出建安企业主回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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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事一议制。
二、鼓励引入总部企业
引导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勘察等建筑行业单位,以及我县稀缺的具有一级资质以上的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对新引进在我县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具备以上同等资质的企业,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县级税收贡献额,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该企业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全额奖励。
(二)办公用房补助。在县境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300㎡以内部份可按10元∕㎡月标准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三)对新引进的企业,如有特殊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制。
上述一、二条各项奖励从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中安排。
三、扶持建安企业参与本县境内工程建设
(一)凡在近两年内具备以下任意三个条件的我县建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房建、市政、幕墙等政府投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优先参与我县BT建设项目。
1、企业获得省级AAA级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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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
3、企业获得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30强企业,专业承包20强企业,装修装饰10强企业;
4、企业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表彰;
5、企业获得省优质工程奖以上(仅限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设工程装饰奖、福建省闽江杯);
6、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文明工地(仅限福建省);
7、施工总承包企业年度完成外出工程回乡缴纳所得税10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2000万以上;专业企业年度完成外出工程回乡缴纳所得税200万以上,或在本县年纳税额达500万以上。
(二)在我县范围内招标的工程,属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可设定投标人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四、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市场信誉度高的建安企业上市
为鼓励支持本县建筑产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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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10〕46号)的精神,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县上市办积极鼓励建筑产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相关联企业参股合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壮大规模、创造具备上市条件,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五、积极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
建立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确需政府协调的,企业也可直接请求县政府协调,县政府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副县长牵头协调。利用建筑协会平台,建立与各级建设培训机构、各级建筑协会联手合作,共同开展培训等服务企业的工作机制。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三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由县公用事业与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建筑业△ 意见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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