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第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环保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职工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 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条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公司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期间,公司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公司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期间,公司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洛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事后恢复
第二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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