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
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监理Ⅰ标项目部
二○一六年五月 为保证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施工顺利实施,在对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中贯彻国家、行业及哈尔滨市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建设单位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以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编制的《项目安全监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和管理要求,为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及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手段、安全监理检查的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记录的要求,全面有效地积极开展起重吊装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特编制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施工概况
1.1工程建设单位:中交哈尔滨地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2工程项目名称:哈尔滨市轨道交通3号线二期工程施工监理 1.3工程项目地点:哈尔滨市太平桥站~海河东路站 1.4工程项目内容: 1.4.1太平桥站
3号线太平桥站为二期临时终点车站,车站位于东直路与南通大街交叉路口处,基本呈东西向布置于东直路下。
车站为地下三层岛式车站,其中,车站CK25+794.891~CK25+878.325段土建结构已由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在1号线太平桥站施工期间设计完毕,本段土建工程已施工完毕。CK25+877.662~终点CK25+966.129,长约88.466m(中线处长度),为新建长度,采用明挖法施工。为满足3号线二期先期运营及后续太平桥站~靖宇公园站盾构始发的要求,在车站西端头设置了临时区间车档和盾构始发井。该段车档长50m,矿山区间长30.7m,采用冻结法超前加固地层的矿山法施工,盾构始发井采用明挖法施工。车站站位主要控制条件为既有1号线太平站、已经施工完成的M3太平桥站结构标高及既有结构接口形式。太平桥站附属结构中3号出入口、2号风亭已经施工完毕,1号出入口、2号出入口、1号风亭和安全出入口为新建附属结构
1.4.2 大有坊站~太平桥站区间
大有坊站~太平桥站区间出大有坊站(地下明挖二层岛式车站)后,向北下穿红旗大街,向西穿越滨河文化雕塑园,之后下穿马家沟河向西到达天平桥站(地
下明挖三层换乘车站)。
本区间采用盾构法施工,区间起讫点里程范围为右线CK24+644.683~ CK25+794.229,左线长度为1133.489m,右线长度为1149.545m。本区间附属结构包含一座联络通道,联络通道中心里程为右线 CK25+210.000;区间纵向基本V字坡,自南向北坡度依次为-2‰、-19.61‰、+5‰、+11.36‰、-2‰(“-”为下坡,“+”为上坡),隧道埋置较深,其结构埋覆土为11m~22m。 1.4.3大有坊站
大有坊站位于大有坊街与红旗大街交汇处,沿红旗大街成南北布置。大有坊现状为双向两车道,红旗大街为双向6车道加2辅道。车站西侧为滨河绿化带,东侧为红平小区、红河教师住宅小区及红河小区住宅楼。
车站为地下双层岛式车站,车站采用明挖施工方法,车站站位主要控制条件为沿红旗大街西侧的直径1.8m埋深5m(管顶)的污水管。
本站附属结构中1、2号风亭均设置在滨河绿化带内。车站东侧周边建筑物距离既有道路边缘仅有4.6m,建筑物为7层,一层为底商,为了避免拆迁,3号出入口按照近期预留考虑;4号出入口设置在大有坊街南侧的人行道内,
1.4.4大有坊站~先锋路站区间
先锋路站~大有坊站区间由先锋路站出发,沿红旗大街到大有坊站,整个区间呈南北走向,同时区间下穿红旗大街,由主道、辅道、人行道和中间绿化分隔带组成,沿线建筑物距离都较。
区间右线起讫点里程为CK23+503.525~CK24+165.883,长度为662.358m,左线为661.945m,采用盾构法施工;其附属结构含1个联络通道,联络通道中心里程为右CK23+830.000,并且区间纵向基本一字坡,自南向北坡度依次为-2‰、-7.68‰、-2‰(“-”为下坡,“+”为上坡),隧道埋置较深,其结构埋覆土为10.7m~11.4m。
1.4.5先锋路站
先锋路站位于先锋路与红旗大街交汇处,沿红旗大街成南北布置,车站横跨先锋路。先锋路现状为双向十车道,红旗大街为双向6车道加2辅道。车站西北方向为待开发地块,东北方向为庆丰加油站,西南方向为嵩山小区,东南方向为哈尔滨市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车站为地下双层岛式车站,采用明盖结合施工方法,其中站位主要控制条件为沿红旗大街路中的雨污合流管,及位于红旗大街与先锋路交汇处东北象限的庆丰加油站的地下油库。
先锋路站附属结构中1号风亭设置在先锋路与红旗大街交汇处西南象限,位于嵩山小区前绿地内;2号风道位于先锋路与红旗大街交汇处西北象限,贴道路红线设置;1号出入口位于红旗大街西侧,沿先锋路南侧道路红线设置;2号出入口位于红旗大街西侧,沿先锋路北侧道路红线设置;3号出入口为预留出入口,位于先锋路东侧,沿红旗大街北侧道路红线设置;4号出入口位于先锋路南侧,沿红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设置
1.4.6海河东路站~先锋路站区间
海河东路站~先锋路站区间自海河路站起,自南向北沿红旗大街敷设至先锋路站止。红旗大街规划红线80m,现状道路宽度40~43m。区间右线起点里程为右CK22+656.115,终点里程为右CK23+285.925,区间右线长度629.810m。区间左线起点里程为左CK22+656.115,终点里程为左CK23+285.925,设置短链0.504m、长链0.563m,区间左线长度629.869m。本区间隧道点埋深约为18.8m,正线线间距为14m,共设置2处平面曲线,曲线半径均为R=1500m。在里程CK22+990.317处设置联络通道。
1.4.7海河东路站
海河路站为地下双层岛式站台车站,站台宽11米,轨道中心线间距为14m。车站主体为地下双层一柱两跨现浇钢筋混凝土箱型框架结构,结构总宽19.7m,纵向柱距一般为9m。车站中心里程处覆土厚度约4.57m,车站纵向顶板覆土厚度3.51~4.90m,主体结构基坑深度17.76~19.91m。
车站共设置2组风亭,4个出入口。出入口分别设置于车站主体东西两侧, 1号出入口(1号风亭)设置于海河路北侧,距离国际会展名城A栋约12.5m,2、3、4号出入口分别设于红旗大街东西侧的人行道外侧绿化带内。2号出入口临近辽河小区住宅距离10.8m,3、4号出入口临近住红旗住宅区约10m。 2号风亭地下结构距离辽河小区12.8米。
1.5 工程项目工期:本项目土建工程计划工期为4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为发包人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开始,至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
结束。
1.2本工程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使用的机械设备主要有: 1.2.1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2.2卷扬机;
1.2.3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1.4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难点和重点 1.4.1本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的难点
工程起重设备租赁厂家安全管理水平差距较大,个别厂家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的日常检查走过程,设备的一般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尤其设备使用频繁,风吹日晒,经历恶劣的自然天气,起重设备的零部件、锚固点容易损坏,厂家如配合不到位、不整改,给设备埋藏了安全隐患。设备在安装、使用过程中高处作业,危险性大;信号工、安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吊装, 锁具、吊笼、钢丝绳不符合使用要求;现场场地狭小,下方施工面上布满施工人员,稍有不慎物料很容易高处掉下伤人。
1.4.2本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重点
加强对起重吊装设备安全相关资料的审核,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专项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审核,做好设备验收及资料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起重司机、信号工、安装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保证锁具、吊笼、钢丝绳的使用安全,加强起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月检记录,确保起重设备安全使用。 2、编制依据
2.1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及起重机说明书;
2.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 2.3建筑卷扬机技术规程(GB13329); 2.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 2.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 2.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及目标
3.1安全监理的工作方针
3.1.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哈尔滨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施工标准。
3.1.2重点监控施工单位建立有效的安全施工保障体系,包括组织保障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审批、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来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3.1.3协助、督促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落实现场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规范施工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起重吊装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3.2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安全监理目标 (1)确保自身职工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 (2)确保不出现与监理有关责任事故;
(3)督促施工单位不出现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4)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核查验100%; (5)对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查100%;
(6)督促施工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达到100%,一般隐患达到90%; 4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要求
4.1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1.1项目监理部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审核以下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
4.1.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工程范围包括: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1.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3.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1.4 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4.1.5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1.6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4.1.7 安排专人负责起重吊装工程的实施,并认真填写安全监理日记。 4.2 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检查要求
4.2.1日常巡视。
安全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起重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2.2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人员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写入项目监理日志。
(2)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安全联合检查,同时监理人员应参加。
(3)项目监理部应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每月开展1次安全监理联合检查,尤其对起重设备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4)项目监理部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4.2.3安全专题会议
1.必要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2.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应及时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4.2.4 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四种形式。
1.口头指令
安全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予以指出,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汇报,在监理工程师日记中记录。
2.工作联系单
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理人员应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3.监理通知
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或施工单位对《工作联系单》所提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通知》应抄报建设单位。
4.工程暂停令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暂停部分或全部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4.2.5 监理报告
1.停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工程暂停令,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安全专题报告
在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可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专题报告。
4.3 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
4.3.1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起重吊装机械的租赁单位、安装单位等)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3.2.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在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的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方案中应包含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专项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
字。
3.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在向项目监理部报审前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审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报送项目监理部。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当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再报。
4.3.3.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制度,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情况。
4.3.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的报审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起重机械及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对起重机械的专项拆装方案、检测报告、操作人员和拆装人员上岗证书、拆装资质、群塔作业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填报《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按要求报监理单位核验,并将相关验收资料向项目监理部进行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
2.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
3.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起重机械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对验收程序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当验收程序符合要求且相关验收资料齐全、有效的,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签署核查意见;
5.总监理工程师在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签署同意投入使用的核查意见后,再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验收复核表》上签认。
4.3.5. 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
1.当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迅速控制并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情况的发展和扩大,及时报告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和现场项目监理部。
2.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会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了解事故情况,判断事故的严重程度,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1)当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中签署复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当现场发生了死亡或重大死亡事故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向监理工程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指定单位主管负责人进驻现场,组织安全监理人员配合由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复工手续,并填报《工程复工报审表》;经安全监理人员核查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签批。
4.4安全监理工作原则
4.4.1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4.2起重机械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4.3出租起重机械时,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任何单位不得转租起重机械。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4.4.4起重机械的拆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
4.4.5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拆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4.6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拆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4.4.7拆装单位应当在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4.4.8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前,拆装单位应对拟安装和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4.4.9拆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拆装工艺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4.10督促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拆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4.11起重机械吊运物料时,吊物不得超出施工现场。
4.4.12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4.4.13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4.4.14起重机械的防坠安全器等安全装置,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4.1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装机使用时,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按吊笼额定载重量进行坠落试验,以后至少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防坠安全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起作用,包括安装和拆卸工况。
4.4.16不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4.17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4.4.1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要共同对作业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等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
4.4.1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工程施工的特点,预防起重机倾覆、触电及高出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
4.4.20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验收后,填写相应的记录,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4.2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监理安全责任规定和职责分工
5.1项目监理部的安全职责:
5.1.1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5.1.2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1.3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及起重吊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5.1.4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1.5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5.1.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5.2监理人员职责分工 5.2.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落实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制。
(2)明确各专业人员的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责任,领导并支持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
(3)组织编制和审批《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5)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审核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组织监督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及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8)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9)加强安全巡视,及时下发《安全监理通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下发《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第2、4、5、7、8项职责和权力。
5.2.3项目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1)编写项目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3)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
(4)核查起重吊装设备验收手续并签署相应表格,及时将起重吊装工程安全监理资料收集归档;
(5)审查施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抽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起草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通知》; (8)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 (9)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0)实行安全跟踪管理,组织定期安全巡视对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
5.2.4项目电气安全监理人员
(1)协助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开展起重设备验收及安全巡视工作。 (2)审核专项施工方案中电气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3)要求施工单位配备合格的临时用电管理人员和电工,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临时用电安全。
(4)检查起重设备电气方面的安全状况,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适当处理,必要时向安全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并参与《施工升降机拆装统一检查表格》、《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等资料验收。
5.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工程相关各单位的安全职责。
5.3.1.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4)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
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5)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6)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7)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3.2.拆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4)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3.3.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3)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5)监督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5.3.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拆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基础地质条件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
(3)审核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拆装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9)监督产权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起重吊装工程的危险源辨识和管理措施
根据本项目实际工程特点,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本项目起重吊装过程中,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及周围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意外的潜在不安全因素进行危险源辨识。起重吊装工程可能造成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伤害。
6.1危险源辨识记录
序号 危险源 可导致伤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起重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酒后作业 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无足够的照明 在起重机停止操作后,起重机顺风向移动 在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天气起重吊装作业 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有障碍物 司机未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 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接近警界报值时强行操作 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未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100mm 两台起重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不足5m 安装人员高处作业时使用的工具不慎落下 钢丝绳断裂吊物落下 起重机作业距离架空线路较近 配电箱缺少漏电保护开关 安装人员登高施工作业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 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 触电 触电 高处坠落 6.2 管理措施:
(1)起重工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无色盲、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及生理缺陷。
(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无障碍物,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于其他物件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大雨、大风、大雾及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5)使用起重机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6)穿绳应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用套索。
(7)上班必须进行交接班手续,检查机械履历书及交接班记录等的填写情况及记载事项。
(8)操作系统、电气系统接触良好,无松动、无导线裸露等现象。
(9)起重机各部位在运转中1m以内不得有障碍物。
(10)司机必须在佩有指挥信号袖标的人员指挥下严格按照指挥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对指挥信号辨不清时不得盲目操作。对指挥错误有权拒绝执行或主动采取防范或相应紧急措施。
(11)起重量、起升高度、变幅等安全装置显示或接近临界警报值时,司机必须严密注视,严禁强行操作。
(12)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时,重物应高于其所跨越障碍物高度至少100mm. (13)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14)起重机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5)两台起重机同在一条轨道上或两条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保持两机之间任何部位的安全距离,最小不低于5m。
6.3 防止起重机事故措施
(1)起重机的行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地下为松软土层要进行处理。必要时,需铺设木头或路基箱。起重机不得停置在斜坡上工作,当起重机通过墙基或地梁时,应在地基两侧铺垫道木或石子,以避免起重机直接碾压在墙基或地梁上。
(2)应尽量避免超载吊装。在某些特殊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如:在起重机吊杆上拉缆风绳或在其尾部增加平衡重等。起重机增加平衡重后,卸载或空载时,吊杆必须落到水平线夹角60°以内,操作时应缓慢进行。
(3)禁止斜吊。所谓斜吊,是指所要起吊的重物不在起重机起重臂顶的正下方,因为当将捆绑重物的吊索挂上吊钩后,吊钩滑车组不与地面垂直,而与水平线成一个夹角。斜吊还会使重物在离开地面后发生快速摆动,可能碰伤人或碰撞其他物体。
(4)起重机应避免带载行走,如需做短距离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构件离地面不得大于50cm,并将构件转至正前方,拉好溜绳,控制构件摆动。
(5)双机抬吊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各单机载荷不得超过其允许载荷的80%,并在操作时要统一指挥,互相密切配合。在整个抬吊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6)绑扎构件的吊索需经过计算,绑扎方法应正确牢靠。所以起重机工具
应定期检查。
(7)不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或设备。
(8)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起重机驾驶员密切配合,直系规定的智慧信号。驾驶员应听从指挥,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驾驶员可拒绝执行。
(9)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到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拔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0)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吊钩、吊环有裂纹、严重磨损或危险断面有永久变形时应予更换。
6.4 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1)操作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得钩环挂于高处,而人在低处操作。
(2)在高处使用撬棍时人要站稳,如附近有脚手架或已安装好的饿构件,应一手扶住,一手操作。撬棍插进深度应适宜,如果撬动距离较大,则应逐步撬动,不易急于求成。
(3)对在高耸建筑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登高用的梯子必须牢固,梯角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4)操作人员在脚手架上通行时,应思想集中,防止踏上跳头板。 (5)安装预留孔洞的楼板或屋面板时,应及时用木板盖严,或及时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坠落措施。
(6)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4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7)从事构件安装时,必须架设牢固可靠的操作台。需在梁上行走时,应设置护栏横杆或绳索。
6.5 防止高处落物伤人措施
(1)地面操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2)高处操作人员使用的工具、零配件等,应放在随身携带的工具袋内,不可随意向下丢弃。
(3)在高处气割或电焊切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落下伤人。
(4)地面操作人员,应尽量避免在高空作业面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过,也不得在起重机的起重臂或正在吊装的构件下停留或通过。
(5)构件安装后,必须检查连接质量,只有连接确实安全可靠,才能松钩或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6)设置吊装禁区,禁止与吊装作业无关的人员入内。 6.6防止触电措施
(1)吊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现场电气线路及设备位置平面图。现场电气线路和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随意拆改。 (2)施工现场搭设的低压线路不得用裸导线,所架设的高压线应距建筑物10m以外,距离地面7m以上跨越交通要道时,需加安全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电线及灯具高度不低于2.5m。 (3)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4)构件运输时,构件或车辆与高压线净距离不得小于2m,与低压净距不得小于1m,,否则,应采取停电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5)现场电源接头、开关应装入开关箱内,用后加锁,停电必须拉下电闸。 (6)电焊机的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5m,并必须架高。电焊机手把线的正常电压,质量良好,如有破皮的现象,必须及时用胶布严密包扎,电焊机的外壳应该接地,电焊线如与钢丝绳交叉时应有绝缘隔离措施。
(7)使用起重机或长起重臂的其他类型起重机时,应有避雷触电设施。 (8)各种用电机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手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
7.安全监理工作中对起重吊装设备的相关要求
7.1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 7.1.1起重机作业前注意事项
(1)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 (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3)开动油泵前。先使发动机低速运转一段时间。 (4)检查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5)检查液压系统压力是否正常。 (6)检查轮胎气压及各连接件应无松动。
(7)调节支腿,务必按规定顺序打好完全伸出的支腿,使起重机呈水平状态,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l/1000(水准泡居中)。 (8)充分检查工作地点的地面条件。工作地点地面必须具备能将起重机呈水平状态,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的条件。
(9)注意地基是否松软,如较松软,必须给支腿垫好能承载的木板或木块。 (10)支腿不应靠近地基挖方地段。
(11)应预先进行调查地下埋设物,在埋设物附近放置安全标牌,以引起注意。
(12)确认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以防超载。
(13)根据起重作业曲线,确定工作半径和额定总起重量,既调整臂杆长度和臂杆的角度,使之安全作业。
(14)应确认提升高度。根据起重机的机型,能把吊钩提升的高度都有具体规定。应预先估计绑绳套用钢丝绳的高度和起吊货物的高度所需的余量,否则不能把货物提升到所需的高度。应留出臂杆底面与吊货之间的空隙。
7.1.2起重机起吊作业 1.起升或下降
(1)严格按载荷表的规定,禁止超载,禁止超过额定力矩。在起重机作业中绝不能断开全自动超重防止装置(ACS系统),禁止从臂杆前方或侧面拖曳载荷,禁止从驾驶室前方吊货。
(2)操纵中不准猛力推拉操纵杆,开始起升前,检查离合器杆必须处于断开位置上。
(3)自由降落作业只能在下降吊钩时或所吊载荷小于许用载荷的30%时使用,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紧急制动。
(4)当起吊载荷要悬挂停留较长时间时,应该锁住卷筒鼓轮。但在下降货物时禁止锁住鼓轮。
(5)在起重作业时要注意鸣号警告,在起重作业范围内除信号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
(6)在起重作业时,要避免触电事故,臂杆顶部与线路中心的安全距离为: ①6.6kV为3m ②66kV为5m ③275kV为l0m。
(7)若两台起重机共同起吊一货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台起重机性能、速度应相同各自分提的载荷值,应小于一台起重机的额定总起重量的80%;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起重量总和的75%。
2.回转
(1)回转作业时,不要紧急停转,以防吊物剧烈摆动发生危险。 (2)回转中司机要注意机上是否有人或后边有无障碍危险。 (3)不回转时将回转制动锁住。 3.起重臂伸缩时 (1)不得带载伸缩臂杆。
(2)伸缩臂杆时,应保持吊臂前滑轮组与吊钩之间有一定距离。起重外臂外伸时,吊钩应尽量低。
(3)主付臂杆全部伸出,臂角不得小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小角度,否则整机将倾覆。
4.轮胎式起重机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原厂规定。重物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cm,并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7.2起重机 7.2.1 作业
1.司机必须熟悉所操作的起重机的性能,并应严格按说明书的规定作业,不得斜拉斜拽重物、吊拔埋在地下或粘结在地面、设备上的重物以及不明重量的重物。
2.起重机开始作业时,司机应首先发出音响信号,以提醒作业现场人员注意。 3.重物的吊挂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1)严禁用吊钩直接吊挂重物,吊钩必须用吊、索具吊挂重物。
(2)起吊短碎物料时,必须用强度足够的网、袋包装,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3)起吊细长物料时,物料最少必须捆扎两处,并且用两个吊点吊运,在整个吊运过程中应使物料处于水平状态。
(4)起吊的重物在整个吊运过程中,不得摆动、旋转。不得吊运悬挂不稳的
重物,吊运体积大的重物,应拉溜绳。 (5)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悬挂任何重物。
4.操纵控制器时必须从零档开始,逐级推到所需要的档位。传动装置作反方向运动时,控制器先回零位,然后再逐档逆向操作,禁止越档操作和急开急停。
5.吊运重物时,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运过程中发生散落、松绑、偏斜等情况。起吊时必须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0.5m左右停住,确定制动、物料捆扎、吊点和吊具无问题后,方可指挥操作。
6.司机应掌握所操作的起重机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及维护方法、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排除。司机不得操作安全装置失效、缺少或不准确的起重机作业。
7.司机在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当安全装置显示或报警时,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操作。
8.不允许起重机超载和超风力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超载,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10%。
9.在起升过程中,当吊钩滑轮组接近起重臂5m时,应用低速起升,严防与起重臂顶撞。
10.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当重物下降距就位点约1m处时,必须采用慢速就位。
11.起重机行走到距限位开关碰块约3m处,应提前减速停车。
12.作业中平移起吊重物时,重物高出其所跨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m。 13.不得起吊带人的重物,禁止用起重机吊运人员。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或为了完成其它安全的作业情况下,风力不超过4级,在起重机吊具上设有专用乘人装置并采取如下措施时方可运送人员。
14.作业中,临时停歇或停电时,必须将重物卸下,升起吊钩。将各操作手柄 (钮)置于“零”位。如因停电无法升、降重物,则应根据现场与具体情况,由有关人员研究,采取适当的措施。
15.起重机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以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
16.作业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停止作业:
(1)恶劣气候:如:大雨、大雪、大雾,超过允许工作风力等影响安全作业; (2)起重机出现漏电现象;
(3)钢丝绳磨损严重、扭曲、断股、打结或出槽; (4)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5)各传动机构出现异常现象和有异响; (6)金属结构部分发生变形;
(7)起重机发生其它妨碍作业及影响安全的故障。
17.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必须整齐,有下列情况时不允许作业: (1)爬绳、乱绳、啃绳;
(2)多层缠绕时,各层间的绳索互相塞挤。
18.司机必须在规定的通道内上、下起重机。上、下起重机时,不得握持任何物件。
19.禁止在起重机各个部位乱放工具、零件或杂物,严禁从起重机上向下抛扔物品。多机作业时,应避免各起重机在回转半径内重叠作业。
20.采用多机抬吊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由使用部门提出多机抬吊的可行性分析及包括以下内容的抬吊报告 (2)每台抬吊的起重机所承担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3)必须选派有经验的司机和指挥人员作业,并有详细的书面操作程序。 21.起升或下降重物时,重物下方禁止有人通行或停留。司机必须专心操作,作业中不得离开司机室;起重机运转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位置。
22.起重机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上下起重机,司机室内不得放置易燃物和妨碍操作的物品,防止触电和发生火灾。
23.司机室的玻璃应平整、清洁,不得影响司机的视线。
24.有电梯的起重机,在使用电梯时必须按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操作,严禁超载和违反操作程序,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人员必须置身于梯笼内,不得攀登或登踏梯笼其它部位,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和所持物件伸到梯笼之外。 (2)禁止用电梯运送不明重量的重物。
(3)在升降过程中,如果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并停止使用。
(4)对发生故障的电梯进行修理时,必须采取措施,将梯笼可靠的固定住,使梯笼在修理过程中不产生升降运动。
25.夜间作业时,应该有足够照度的照明。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回转作业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操作。
26.在同一工程中,起重机需要先行走后固定,在固定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起重机行走到固定使用的基础上。
(2)将夹轨器锁紧并用专门的止挡装置将所有行走台车可靠地挡固在轨道 上,不得发生任何方向的移动。应切断大车行走系统的电路。
27.在作业中临时停电,司机必须将所有手柄拉到零位,并将总电源切断。 7.2.2起重机的拆装
1.起重机的拆装、升降塔身及锚固等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证的人员完成。
2.作业过程中,拆装工人必须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有全面了解,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3.安装起重机的过程中,对各个安装部件的联接件,必须特别注意要按说明书的规定,安装齐全、固定牢靠,并在安装后做详细检查。
4.在安装或拆卸带有起重臂和平衡臂的起重机时,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
5.在紧固要求有预紧力的螺栓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可读数的工具,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预紧力值。
6.拆装起重机的电气部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由持有国家规定的部门发给的电工操作证的正式电工或他同由他带领的电气徒工进行,严禁其他人拆装。
7.在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限位装置及限位器碰块安装牢固可靠。 8.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护链、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零部件装齐。
9.在拆除因损坏而不能用正常的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或拆除缺少工作平台、栏杆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起重机时,必须有经技术安全部门批准的确保安全的拆卸方案。
10.安装完毕的起重机,必须使各工作机构能正常工作。 7.3卷扬机 7.3.1安装
1.卷扬机安装地点应平整。卷扬机与基础或底架的连接应牢固,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卷扬机与载荷之间不应有可能发生危险或影响钢丝绳寿命的障碍物。 3.卷扬机的安装应保证运转时机身无移位及明显振动。 7.3.2 操作要求
1.开机前应先检查制动器性能、钢丝绳接头、各紧固件及机体安装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排除。
2.卷扬机不准超载操作。由于钢丝绳额定拉力为基准层最大静拉力,所以当钢丝绳超过基准层缠绕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进行。
3.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或按钮置于零位,如果钢丝绳处于张紧状态,司机不得离开操纵位置。
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但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作后钢丝绳处于放松状态,切断电源,封闭电源开关。
6.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严禁用人力打开电力控制的制动器实行溜放。 7.3.3 缆风绳
1.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2.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3.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衡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4.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
5.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6.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
7.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
8.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7.3.4地锚
1.缆风绳的地锚,根据土质情况及受力大小设置,应经计算确定。 2.缆风绳的地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
7.3.5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1.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2.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3.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4.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
5.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6.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7.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8.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7.3.6卷扬机稳装
1.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防护棚的要求架设。
2.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3.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4.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7.3.7低架龙门架的整体安装与拆除
1.架体的拼装应在平整的场地上进行,各节点螺栓应紧固,拼装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
2.拼装后架体应进行临时加固,除沿立柱纵向绑扎梢径不小于80mm的木杆外,两立柱之间尚应以横杆和剪刀撑进行横向加固。
3.整体吊之前,应在架体顶部四角系牢缆风绳。
4.架体的吊点应采取设计制造吊点。用把杆起吊时,应在起吊(或放倒)架体的相反方向,用辅助缆风绳加以保护。起吊(放倒)要平稳,不得斜吊。
5.架体吊立就位时,应在栓牢缆风绳和固定架体底脚后,方可摘除吊钩。 6.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缆风绳和底脚螺栓。
7.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
7.4施工升降机
7.4.1一般要求
1.吊笼应设有安全装置,即断绳保护和限速器,当悬挂或支承装置在工作时失去作用以及吊笼失控或超速的情况下,安全装置起作用,并将吊笼制停。
2.有对重的升降机,当对重质量大于吊笼质量时,应有双向超速或失控的机械式限速器。
3.由速度激发的安全装置,当升降机出现非结构破环的任何故障导致吊笼超过起升速度时,安全装置起作用。由力激发的安全装置(仅用于卷扬机传动货用升降机上)。当升降机出现非结构破环的任何位置的断绳时,安全装置起作用。
4.安全装置在升降机的接高和拆卸过程中仍应起作用。
5.安全装置动作时,设在安全装置上的安全开关应将电机电路断开,制动器抱闸。
6.安全装置动作后,故障未排除前用正常起升吊笼的方法不允许使安全装置松开或复位。
7.吊笼应设置安全钩,防止当出现事故时吊笼脱离导轨架。 7.4.2 不同类型安全装置的使用条件
1.渐进式机械限速器可用于任何速度的升降机上。
2.瞬时式机械限速器可用于起升速度不超过0.85m/s的SS型升降机上。 3.SC型升降机应采用渐进式机械限速器,不允许采用瞬时式机械限速器。 4.当吊笼装有两套或多套机械限速器时,都应采用渐进式的。
5.如果对重装有限速器且起升速度超过1m/s时,对重用机械限速器应采用渐进式的,低于1m/s时,可采用瞬时式的。
6.卷扬机传动的升降机应设断绳安全装置。 7.4.3限速器
1.限速器最低动作速度为0.85m/s,但当起升速度很低并处于额定载荷时,限速器动作速度较低的除外。
2.限速器的动作速度不能随意调整,限速器应铅封。 3.应打上限速器动作速度值。
4.限速器动作时,限速器钢丝绳的张紧力至少应为300N,当安全装置夹紧所需力的两倍大于300N时,限速器钢丝绳的张紧力应等于安全装置夹紧力的两倍。
5.安全装置应防止由于外界物体侵入或因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安全装置均不能影响升降机的正常工作运行。 7.4.4 安全开关
1.限位开关:升降机均要设置上、下限位开关,限位开关是自动复位型的,安装在导轨架和吊笼上。
2.极限开关:升降机均要设置极限开关,其作用是当吊笼运行超出限位开关和越程后,极限开关将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极限开关是非自动复位型的,动作后只能手动复位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极限开关安装在导轨架或吊笼上。 3.曳引传动升降机的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也可由对重触发。 4.限位开关和极限开关应分别触发和控制。
5.防松绳开关和断绳开关: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或起升钢丝绳绳数为2或大于2时,在钢丝绳组的一端应设置张力均衡装置,并装有由相对伸长量控制的非自行复位型的松绳开关,如果其中一条钢丝绳出现的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将切断控制电路,吊笼停车。采用单根起升钢丝绳或对重钢丝绳的升降机也应设置断绳开关,当断绳时该开关立即切断控制电路,制动器抱闸。 6.当人员在吊笼顶部进行接高、拆卸或检修作业时,应使该开关断路。 7.当安全开关是层门(包括栏杆)或吊笼门的机电联锁中的一部分时,安全开关应使各门在开启时吊笼不能启动。
8.SS型货用升降机除设置断绳开关外还应备手动安全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稳定在导轨架上,以保证装卸物料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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