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枣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枣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红枣为主要原料,经精选、清洗、去核、切片或不切片,烘烤、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干枣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根据形状不同分为枣圈、枣片、空心枣。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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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滋味和气味 组织形态 杂质 要 求 具有红枣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大小均匀。 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杂质。 检验方法 将样品内容物倒在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杂质、嗅其气味,并品尝滋味。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水分,g/100g ≤ 指标 15 检验方法 GB 5009.3 4.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项 目 铅(以Pb计),mg/㎏ ≤ 指 标 0.9 检验方法 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指标表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 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 注:c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项 目 c检验方法 GB 4789.3第二法 GB 4789.15 GB 4789.10第二法 GB 4789.4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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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6盒(袋),8盒(袋)用于检验,8盒(袋)留样。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 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 7.4 型式检验
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9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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