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现,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可以说,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因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背景进行探讨,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的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底的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培养新型经营主体。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与传统承包农户“小而全”的经营方式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以市场化为导向。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二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
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以规模化为基础。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四是以集约化为标志。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生产技术水平高,具有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些农业经营组织既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主要力量,也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构成。在现有的文献中,一般把新型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和定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上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是现代农业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利于形成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1.从制度层面看,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我国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家庭承包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大背景下谁来种地养猪的问题,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专业化服务,提高传统农户的集约化水平,实现传统农户与现代市场的对接,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巩固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2.从产业发展层面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依靠力量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等要素引入农业,大力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业附加值和比较效益,推动了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构建,提高了农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主体,承担着担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及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但不宜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直接耕种。随着农民进城落户步伐加快以及户均耕地的逐步增加,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或将成为职业农民的中坚力量。
4.承包经营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家庭农场,提高家庭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在“统”的层次,主要是培育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但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仍将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主体和重要基础,将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承包农户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会随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而逐步分化,它是其他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家庭农场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能够有效集成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今后商品农产品特别是大田作物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农民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是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是联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桥梁;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引领,是分散经营有效对接社会化大市场的重要平台,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支撑,是维系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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