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和《XX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包括: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买入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买入业务”),是指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本行对于受益人持有的已经债务人确认到期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给予无追索权地买入的行为。
(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本行将从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受益人处无追索权买入的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包买商,本行不持有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直至到期。福费廷转卖业务既包括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也包括直接转卖的业务。该业务项下,本行也可以作为财务顾问或中介,协助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合法持有的上述应收款或债权(或其收益权)转卖给其他包买商。
第三条 本规程涉及的概念定义:
(一) 债务人:是指开证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或保付行。 (二)无追索权:当发生信用风险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相应的付款责任时,包买商不对转让应收款或债权的前手进行追索(因应收款或债权伪造、变造或其他瑕疵,或是由于伪造信用证或单据等原因而导致拒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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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止付的除外)。
(三)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内信用证为本行通知不可撤销国内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
(二)国内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三)申请人(即受益人,下同)在本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交单,且债务人已对本行做出有效的付款承诺;
(四)国内信用证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包买商或其通过委托机构对本行进行有效确认同意包买。
第七条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以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应收款或债权到期日加一定的宽限期计算,福费廷转卖业务项下必须与包买商确认的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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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行如在同一国内信用证下为申请人办理了打包贷款融资,福费廷业务项下融资款项必须优先偿还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的打包贷款融资。
第九条 在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时必须谨慎确认申请人国内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下列情况严禁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一)无真实的贸易背景;
(二)国内贸易或贸易单据存在欺诈嫌疑; (三)其它本行认为不宜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情况。
第十条 如基础交易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办理买方付息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基础交易的买方授权本行将福费廷利息直接借记其存款账户。
第三章 福费廷买入业务办理程序
本程序仅涉及福费廷买入业务具体操作,授信前尽职调查及审批流程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协议签署
本行与申请人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1) 第十二条 业务申请 申请人向本行提交如下资料:
(一)《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 (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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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务审核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除应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着重调查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和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买入业务,在风险与业务处理上存在一定差别。经营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后,应按本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主要调查内容包括:
(一)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是买断本行已经议付的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转让给本行的有效债权,债权的清偿为买断的唯一还款来源,清偿的实现依赖于开证行的偿还能力,因此应对开证行资信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1、受益人在交易中的欺诈与违法行为能够导致开证行因“欺诈例外及违法无效”而免除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但议付行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应予保护,因此应重点关注本行是否有权议付以及议付行为是否合格。
2、买断应在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后才能办理。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是买断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转让给本行的对于开证行的有效债权,债权的清偿为买断的唯一还款来源,清偿的实现依赖于开证行的偿还能力以及受益人债权无瑕疵,因此应对包括开证行资信、客户的诚信、交易背景等情况进行审查。
1、受益人在交易中的欺诈与违法行为能够导致开证行因“欺诈例外及违法无效”而免除付款责任,应重点关注受益人交易的履约情况。
2、本行可通过SWIFT MT799其他加编密押电子方式代受益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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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债权转让事宜。
(三)融资期限为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加合理宽限期计算。 (四)其它需要尽职调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融资发放
(一)经办机构将相关业务单证提交国际业务部审核,同时将有关融资申请材料送交风险管理部审查。
风险管理部按本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查是否满足审批条件,审核完成后出具审核意见。
授信管理部根据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的审核意见,同时审核其它相关授信资料后出具下柜通知书,按本行规定的放款操作程序,办理放款手续。
(二)本行如在同一证下为客户办理了打包贷款,福费廷融资款项必须优先偿还打包贷款。
(三)融资费用可以以手续费或融资利息的方式收取。 第十五条 贷后管理
(一)福费廷业务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仍有权对申请人追索: 1、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法规的。
2、转让的债权所涉信用证遭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本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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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构成欺诈的情形,包括: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二)在业务过程中,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收款情况的监控。 第十六条 融资收回
如期收到开证行付款后,经办机构应扣收本行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申请人在本行账户。
第四章 福费廷转卖业务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及协议签署
(一)申请人在本行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应事先与本行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附件1)。
(二)实际操作中,如需与包买商签署协议,与其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可根据业务操作模式区别确定,经过有权人审核同意后即可使用。
第十八条 询价
(一)在具体办理业务时,逐笔提交申请。申请人在提交逐笔申请前,须先向本行进行口头询价。申请人询价时须提供与该业务有关的信息,如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行、金额、期限等。
(二)本行收到申请人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的询价申请后,立即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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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询价,确定条件最优的包买商,在包买商报价基础上加点后向申请人报价。申请人同意本行报价后,向本行作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业务申请
申请人提交全套国内信用证项下单证,通过本行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在本行得到债务人有效的付款承诺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附件2)。 (二)《福费廷业务报价单》(附件3)。 (四)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业务审核
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除应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着重调查有关交易背景真实性,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并填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附件4),并经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提供背景资料
审批通过后,按照要求向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提供福费廷转卖业务清单和相关材料,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包买商要求的债权转让协议; (二)承诺付款电文的复印件;
(三)国内信用证及修改(如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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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票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五)寄单通知书;
(六)包买商要求的其他单据。 第二十二条 转卖确认
包买商向我行确认买入款项,如有需要,我行可按照包买商的要求分别向包买商或其委托机构发送款项让渡电文和向开证行发送转让通知函。
第二十三条 办理支付
(一)包买商按买入确认函电中规定的时限将款项汇入本行指定账户; (二)本行在收到包买商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款项后,会计人员根据《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进行会计处理。自营买入后中途转卖的业务项下,清偿客户在本行的福费廷融资;直接转卖业务项下,扣除本行点差、相关费用及同一来证项下前段融资本息(如有)后,将净额划入申请人账户;
(三)包买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款项汇入,本行应立即向包买商查询;
(四) 本行在办理入账的同时,填写《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附件5)交付申请人;
(五)在国内信用证承诺付款到期日,若债务人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款项汇至本行,应避免重复入账,本行应在收到款项后当日汇往包买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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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若包买商到期未能及时收款,或包买商在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过程中按协议请求本行协助,本行应按包买商的指示提供合理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包买商承担。
第二十五条 若申请人在该笔福费廷转卖业务中因伪造或变造单据/或应收款或债权,或因欺诈或任何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债务人基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法院的禁令而拒绝、被限制或禁止向本行或包买商支付款项的,经办机构应在得到包买商或付款承诺人的通知及有效证据后,采取保全措施,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追索,要求其退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同时将情况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将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 2、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3、福费廷业务报价单
4、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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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 6.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流程图(含代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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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
甲 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乙 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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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为保证有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解释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入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款或债权。
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条 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方可向甲方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甲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服务:
(一)乙方每申请叙做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须向甲方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二)乙方签署同意接受甲方在《福费廷业务报价单》中填列的报价条件;
(三)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甲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乙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甲方查验。甲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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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国内信用证应声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国内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甲方审核认可;乙方应在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甲方交单;甲方提交单据后,收到有关银行对应收款或债权做出的付款承诺;
(六)未出现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 贴现买断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条件,从已经承诺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面值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相关费用以及同一来证项下前段融资本息(如有)后,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乙方放弃所出售应收款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三)乙方在每一份需要乙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公章真实合法。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六)乙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交易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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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七)对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乙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交付应交税款、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八)有关应收款或债权代表着乙方的相关贸易对手因乙方向其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应在应收款/债权到期日无条件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
(九)乙方在有关应收款和/或贸易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设立优先权利,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有关应收款和/或贸易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动。
(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相关贸易对手、有关应收款或债权的承诺人/承付人/保付人达成任何修改有关应收款或债权内容的协议。
(十一)乙方所申请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没有抵触国家法律,并且对有关应收款/债权的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
(十二)不存在影响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十三)若乙方已在甲方办理了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乙方自愿将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优先归还甲方已发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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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打包贷款。
(十四)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因某种可能原因乙方收到的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甲方前及在乙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甲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甲方的指令。
(十五)如在有关应收款/债权到期日甲方未能取得全额付款,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甲方要求,代表甲方追索或起诉,或允许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授权甲方接替乙方进行追索、起诉、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有关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或采取其他任何为追讨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须的行动。
(十六)如因法院发出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的原因而使甲方未能获得有关应收款/债权项下的款项,乙方承诺立即向甲方返还相当于有关应收款/债权面值的款项,以及从有关应收款/债权到期日到甲方收到乙方付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适用利率由甲方决定)。如乙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随时从乙方在甲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
(十七)乙方承诺及时向甲方支付甲方因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服务而向乙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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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三)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它约定。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二)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返还有关应收款/债权面值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如延期返还,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罚息。
(三)终止本合同。
(四)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乙方款项中主动扣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有关应收款/债权面值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
第六条 追索权的放弃及例外
(一)甲方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后,甲方取得信用证项下应收款/单据或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同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但若属于第六条第二款任一情形的,甲方对上述权益的买卖保留完全的追索权,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处理。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对乙方保留完全的追索权: 1、贸易背景不真实,贸易背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存在欺诈; 2、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应收款/单据等等虚假; 3、债权担保文件虚假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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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何声明、承诺与保证事项或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
5、本合同项下转让的债权、应收款/单据等以及涉及的信用证遭法院止付;
6、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何声明与承诺约定;
7、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本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或阻碍甲方行使被让渡的所有权利事项等等。
第七条 其它约定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二)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甲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仅是对甲、乙双方在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授信承诺,乙方在甲方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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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束。本合同项下每笔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确定利率和费用标准。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有效期内办理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到期日若超过有效期的,仍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乙方与甲方各执份,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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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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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编号:
致:XX银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有关交易情况如下:
信用证号:___________,开证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付款行/保付行:__________,信用证金额:___________, 承诺付款金额:____________,承诺付款到期日:____________,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融资款入账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贵行确认可以对上述业务叙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请向我公司报价。本申请书构成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公司承诺遵守上述《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有关承诺、陈述与保证。
申请人: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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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费廷业务报价单
日期:
年
月
日
时间: 致:贵司申请福费廷业务币种及金额:信用证金额:信用证开证行:承兑银行:我行业务编号:
票据金额:
信用证期限:
我行根据贵司上述福费廷业务的申请,现向贵司报价如下,我行向贵司报出以下价格。如接受报价,务必请在本报价单送达贵司后的48小时内,给予我行回复。若接受报价,我行将与贵公司签署《福费庭业务合同》。请贵司于回执中加盖有权签字人印章及公章。 报价利率:
注:本报价48 小时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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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我司同意按照上述报价,通过贵行叙做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同意将上述票据项下对于开证行的国内证债权转让给贵行,并向贵行让渡我司收款权力。
公司有权签字人:(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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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转卖业务审核表(经营机构适用) 申请人: 开证行: 本行业务参考号: 承诺付款金额: 包买商利率: 本行融资利率: 国内信用证号: 承诺付款行/保兑行: 信用证金额: 承诺付款到期日: 本行扣费明细: 净额: 经办机构调查意见: 经办: 负责人: 国际业务部审核意见: 经办: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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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行已成功办理贵公司 年 月 日提交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编号, 国内信用证号:__________,我行参考号:________ )所述交易项下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我行叙做该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买断应收款/债权币种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费明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净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业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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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流程图(含代开行)
1.业务受理客户2.业务单证事业部2.授信审批风险管理部3.放款管理授信管理部国际业务部(受益人银行)8.卖出9.包买行放款包买行
13.到期还款11.放款5. 代开申请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申请人银行)6.付款承兑代开行10.放款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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