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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督促检察机关 强化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2024-08-18 来源:步旅网
人大督促检察钒芙 强了匕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市人大内司委课题组 怼童国以来,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 发展完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也逐步推进和加强。但是,与当前与全社会对依法 治国和公正廉洁执法的需求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履 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状还不容乐观,作用发挥还不 够充分。对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 一、人大督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存在 的主要问囊 1、思想认识上有误区。对人大工作性质、地位和 作用认识不足,把人大看作“二线机构”,视监督为 “履行法律手续”,监督意识还较薄弱。更有甚者担心 人大监督会干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敢监 督;或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搞一团和气,讳言监督。 2、监督内容和形式单一。目前,对检察机关的监 督形式大多限于每年一次人代会对检察工作报告的 审议,以及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检察机关专项 工作报告的审议。但是,这些审议也多为听、议方式, 有时即使发现问题,也很少进一步讨论和监督。对检 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办案能力、办案效率和 公正廉洁执法等重要工作,普遍没有纳入监督视野 或者没予以足够重视。 3、监督手段缺乏规范和力度。监督法规定人大 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履职的监督手段有多种形 式,但实际有效运用的却很少,如质询、特定问题调 查等刚性有力监督手段普遍未被使用。有的人大常 委会或主任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汇报 后,未能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仅口头反馈检察机关, 严重影响了监督严肃性,削弱了监督效果。有的即使 出具了审议意见,但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情况也缺 乏跟踪检查督促。 4、对检察机关的人事任免监督不力。多数情况 下,对检察机关提请任免的检察官情况,人大代表和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熟悉,对拟任免检察官的 办案情况等更无深入了解,在审议表决时仅是程序 性的履行法定手续,监督流于形式和走过场,鲜有表 决不通过。对己任命的检察官,其办案质量和水平以 及公正廉洁执法等情况,很少进行监督,更无因此类 问题而被撤职或者罢免的。 5、对检察机关内部规范性司法文件忽视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重视对检察机关的错案监督, 而疏忽对检察机关内部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监督。实 践中,检察机关的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上级考核评比 制度等明显违背审级制度规定,特别是省级检察机 关制定的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司法文件,直接指 导当地检察机关司法实践,如其与立法精神相悖,将 严重影响执法统一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人大理应加 强监督。但由于对此类文件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应 否备案规定不明,目前仅有浙江等个别省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探索对其进行审查。 =、对策和建议 (一)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为确保人大正确行使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 工作中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必须处理好人大 ‘ 作为授权主体与检察机关作为被授权主体之间的关 系;二是必须处理好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的关系;三是必须处理好人大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独 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四是必须处理好人大监督与 其他监督的关系。 (二)人大督促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途 上海人大2Ol1年第lO期j 33 径和方式 审查检察机关内部规范性司法文件。内因是变化的根 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最终 目的,不在于纠正个案,而在于促使形成检察机关内部 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于检察 机关内部建立的一些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监督制 约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予大力支持。但是,对于检察 机关内部一些不合理的司法工作制度,要加强监督纠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 督检察工作的实践,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加 强监督。 1、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加强跟踪监督力 度。要消除监督畏难情绪,理直气壮地对检察机关开展 监督。对检察机关严重违法、渎职、腐败行为,以及拒不 落实人大整改意见或者消极整改的,要积极采取多种监 督手段,及时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提出撤职案等刚 正。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适用的地方规范 性司法文件,应当要求及时报备,并进行严格审查监督, 性监督方式,变虚监督为实监督、软监督为硬监督,树立 监督权威。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消除监督盲点,增强监 督力度,特别是要突出加强人大跟踪监督力度,对监督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坚持连续几 年持续开展监督,确保每一项监督工作做深、做实、做 透,直至问题得以整改落实。 2、认真开展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及 时形成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 告,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人大及其常委会 每年应结合形势发展需要和各方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 有计划、有重点地确定专题,认真搞好听取和审议检察 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活动,形成高质量的专项监督调研报 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阅,并及时整理审议意 见。必要时,应及时总结监督经验,形成监督检察工作的 规范性文件,如作出决议、决定等,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 依法履职。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 听取和审议检察工作报告制度,使该项工作经常化、规 范化。 3、适时组织对检察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检查,努力增强监督效果。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应选择 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 关注的重点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 织执法检查,在着重检查实体法实施情况的同时,也要 重视对检察机关执行三大诉讼法,特别是开展诉讼监督 情况的检查,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吴 邦国同志曾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 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因此,在开 展执法检查活动时,要与事前熟悉情况、事中深入调研、 事后跟踪监督相结合,做到监督工作“前伸后延”,确保 监督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4、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 34 l上海人大2011年第10期 发现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坚决撤销,保证国家法律 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有效性。 5、切实加大对检察机关提请任免人员的监督力度, 确保检察官具备良好履职能力。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 动是由检察官来执行的。因此,人大及常委会加强对检 察官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一要加强任命监督,防止检 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注重考察拟任检察官的办案质量、 效率、能力和水平,严格限制综合后勤部门人员被任命 为检察官,避免法律职业大众化。同时,为发挥社会监督 作用,对拟任命检察官,除了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公示外, 还应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示,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监 督。二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罢免程序,对已任命检察官实 行常态监督。通过执法检查、信访案件督办等多种渠道, 及时掌握检察官履职情况。对严重违法违纪检察官,要 依法撤销其法律职务,以增强受任检察官的责任感,严 格依法履职。 6、突出抓好人大队伍建设,提高人大监督检察机关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打铁先要自身 硬,做好人大监督工作,首要的是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 设。一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人大代表的监督意识,充分发 挥代表在监督工作包括督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 责中更大的作用。加强组织调查研究和培训工作,着力 提高人大代表善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加强人大机 关队伍建设,广泛吸纳有基层工作经验,懂法律、懂经 济、熟悉地方社会发展情况的复合型人才到人大机关工 作,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使其更好地为常委会工作 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助手,确保人大常委会既不失职,又 不越权,对检察机关正确行使监督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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