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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浅析

2021-12-11 来源:步旅网
 论 文 提 纲

论文题目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浅析 提纲(三级标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论研究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装 订 线 (一)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三、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监管层面的对策 (二)商业银行层面的对策 - 0 -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浅析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居民总体收入水平提高,户均金融资产上升和

居民消费观念转变,居民的投资意愿及现代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内金融市场出现大量的个人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业务交易规模发展迅速。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重点。目前,各商业银行竞相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理财产品,此类产品一时间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但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个人理财的概念问题,分析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快速地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现状 问题分析 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个人理财业务又被称为“私人银行业务”、“私人理财”、“对私金融服务”、“家庭金融”、“家庭理财”等,最初出现在美国,之后,在欧洲以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了迅速的推广,现已成为世界各大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并不是一项全新业务,国外商业银行早已将其作为零售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个人理财产品、服务、操作和管理也相对成熟。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中间业务,是目前发达国家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美国理财师资格鉴定会认为个人理财为:通过收集整理个人客户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数据,听取客户的目标、要求、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储蓄计划、保险投资对策、继承及经营策略等财务设计方案,并帮助客户实施的过程,以保证客户财富和闲暇的终身消费。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商业银行按照是否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对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一种针对个人客户的专业化服务,区别于为销售储蓄存款、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客户接受商业银行和理财人员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后,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获取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获取或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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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论研究 1、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由F.莫迪利安尼与R.布伦博格、A.安多共同创建的。其中,F.莫迪利安尼作出了尤为突出的贡献,并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生命周期理论对人们的消费行为提供了全新的解释,该理论指出,个人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划他的消费和储蓄行为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和储蓄的最佳配置。也就是说,一个人将综合考虑其即期收入、未来收入、可预期的开支以及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因素来决定目前的消费和储蓄,以使其消费水平在各阶段保持适当的水平、而不至于出现消费水平的大幅波动。

在理财领域,个人的生命周期与家庭的生命周期紧密相连。任何个人及家庭都有其诞生、成长、发展、成熟、衰退直至消亡的过程,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个人与家庭的发展都有其不同的特征、任务、需求与目标。

家庭的生命周期是指家庭形成期(建立家庭生养子女)、家庭成长期(子女长大就学)、家庭成熟期(子女独立和事业发展到巅峰)和家庭衰老期(退休到终老而使家庭消灭)的整个过程。这四个阶段的特征和财务状况如表1所示。

表1 家庭生命周期各阶段特征及财务状况

家庭形成期 家庭成长期 家庭成熟期 家庭衰老期 从子女完成学 从夫妻均退休到夫 从结婚到子女 从子女出生到业到夫妻均退休为妻一方过世为止,家庭成特征 出生,家庭随子女出完成学业为止,家庭止,家庭成员数随子员只有夫妻两人(也称为生而增加 成员数固定 女独立而减少 空巢期) 收入以双薪家 收入以双薪家 以理财收入及移转 收入以双薪家庭为主,支出随成员庭为主,事业发展和性收入为主,或变现资产收入及庭为主,支出随成员固定而趋于稳定,但收入达到巅峰。支出维持生计。支出发生变支出 增加而上升 子女上大学后学杂随成员数减少而降化,医疗费用提高,其他费用负担重 低 费用降低 收入到达巅峰, 随成员增加而 收入增加而支 大部分情况下支出支出可望降低,为准储蓄 下降,家庭支出负担出稳定,在子女上大大于收入,为耗用退休准备退休金的黄金时大 学前储蓄逐步增加 备金阶段 期 居住 和父母同住或 和父母同住或 与老年父母同 夫妻居住或和子女自行购房租房 自行购房租房 住或夫妻两人居住 同住 可积累的资产 逐年变现资产来应 可积累的资产 可积累的资产达到巅峰,要逐步降付退休后生活费开销,投资产 有限,年轻可承受较逐年增加,要开始控低投资风险,准备退资应以固定收益工具为高的投资风险 制投资风险 休 主 若已购房,为交 信用卡透支或 应该在退休前负债 付房贷本息、降低负 应该无新增负债 消费贷款 把所有的负债还清 债余额的阶段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人个理财》 根据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特点,理财规划师会设计适合客户的保险、储蓄、股票、债券、信托和信贷等不同的理财套餐。四个阶段不同的理财重点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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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年龄 保险安排 核心资产 配置 信贷运用 表2 家庭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理财重点 家庭形成期 家庭成长期 家庭成熟期 25—35岁 30—55岁 50—60岁 提高寿险保额 家庭衰老期 60岁以后 投保长期看护险或以子女教育年金储以养老险或递延年将养老险转即期年备高等教育学费 金储备退休金 期 货币10% 货币10% 货币20% 无贷款或者反按揭 股票70%、债券10% 股票60%、债券30% 股票50%、债券40% 股票20%、债券60% 货币20% 房屋贷款、汽车贷信用卡、小额信贷 还清贷款 款 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辅导教材《人个理财》

2、货币的时间价值

杰明·弗兰克说:钱生钱,并且所生之钱会生出更多的钱。这就是货币时间价值的本质。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个概念认为,目前拥有的货币比未来收到的同样金额的货币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目前拥有的货币可以进行投资,在目前到未来这段时间里获得复利。即使没有通货膨胀的影响,只要存在投资机会,货币的现值就一定大于它的未来价值。

专家给出的定义: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或者是指货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增值。一般地,同等数量的货币或现金流在不同时点的价值是不同的。人们通常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在两个时点之间的价值差异称为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之所以具有时间价值,是因为:

①货币可以满足当前消费或用于投资而产生回报,货币占用具有机会成本; ②通货膨胀会致使货币贬值; ③投资有风险,需要提供风险补偿。 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因素

①时间。时间的长短是影响货币时间价值的首要因素,时间越长,货币时间价值越明显。 ②收益率或通货膨胀率。收益率是决定货币在未来增值程度的关键因素,而通货膨胀率则是使货币购买力缩水的反向因素。

③单利与复利。单利始终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计算收益,而复利则以本金和利息为基数计息,从而产生利上加利、息上添息的收益倍增效应。

3、资产组合理论

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哈里.马柯维茨提出的。1952年,哈里.马柯维茨在《投资组合选择》一文中,第一次提出了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也称均值一方差模型)。该理论描述了投资怎样通过资产组合,在最小风险水平下获得既定的期望收益率,或在风险水平既定的条件下获得最大期望收益率。哈里.马柯维茨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不仅确立了关于投资者在权衡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最大化自身效用的方法,还完整定义了证券组合预期收益、风险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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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和有效边界理论,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理论之一。一般而言,由于资产组合中每两项资产间具有不完全的相关关系,因此随着资产组合中资产个数的增加,资产组合的风险会逐渐降低。但当资产的个数增加到一定程序时,资产组合风险的下降将趋于平稳,这时资产组合风险的降低将非常缓慢直至不再降低。那些只反映资产本身特征,由方差表示的各资产本身的风险,会随着组合中资产个数的增加而逐渐减小,当组合中资产的个数足够大时,这部分风险可以被消除。这些可通过增加组合中资产的数目而最终消除的风险就是上文提到的非系统性风险。那些不能随着组合中资产数目的增加而消失,无法最终消除的风险就是上文所提到的系统性风险。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一)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在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个人理财业务以其

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入稳定的特点得到各家商业银行的青睐,其发展十分迅猛。根据有关资料,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已占国外银行总收入的40%以上,个别银行甚至达到全部收入的70%。在美国,银行零售业务每年的平均利润率已高达35%,年平均盈利增长率甚至达到了12%-15%,而其中的个人理财业务又占据相当份额,由此不难看出世界4000多家银行开办私人银行业务的原因和动力。可以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国外商业银行业务领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近两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已经在积极探索个人理财业务,并逐渐将该项业务的开展作为争夺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由于国内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客户需求等因素,个人理财观念及理财业务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 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

当前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以个人理财产品作为与同业竞争的手段,通过提高个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通常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招揽客户资金,实际上是将个人理财产品异化为高息揽储的工具。

而事实上这些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收益并不高,甚至是零收益,但即使银行个人

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银行出于声誉及稳定客户资源考虑,仍会向客户支付最低为预期收益率的理财收益。因此个人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保本型或承诺最低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成为银行的特殊“隐形”债务。

2、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调节信贷规模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出现了快速的发展,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银根收紧,商业银行为了规避宏观调控对信贷资产规模的限制,并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季度末,年末等时点前将贷款,票据等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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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贷类理财产品转移至表外。主要操作方式是,银行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募集到理财资金后,将资金委托给信贷公司,后者用这笔资金设立信贷计划去购买该银行的信贷资产。据调查,在过去两年信托类理财产品已成为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调节信贷规模的工具。 为制止这种情况的出现,银监会于2009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银监会又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但仍不能排除出现两家银行相互“捧场”,分别发行个人理财产品购买对方的信贷资产,从而实现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的可能。此类个人理财产品为各商业银行绕开信贷规模控制打开了通道,直接影响了宏观调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宏观政策的效果。

3、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降低授信门槛

部分信托类理财产品还演变成部分商业银行降低授信门槛,规避监管要求的工具。一些商业银行拟对某借款人发放的增量贷款绕道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并通过发行个人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来形成向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一些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或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客户提供融资,或规避银行贷款不能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这种理财铲平的交易关系中,商业银行居于主导地位,控制着资金的募集和投放,只是将原本应列在商业银行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平移到了表外,以理财资金替换了自由资金,使贷款业务账面信息发生变化。

4、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个人理财产品进入资本市场

这类现象的主要操作模式是商业银行通过信托类理财产品或结构类理财产品等将理

财资金投资于境内外资本市场。随着资本市场的曲暖回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向更为多元化,包括新股申购,股票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黄金,期货等,以期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获得较高收益。当前存在一些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或他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的情况,如果这些个人理财产品是挂钩股票,期货等资本市场的,这将导致银行资金实际上违规进入了资本市场。

5、一些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设计和定价上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基本相同,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

产品设计也基本相同,同质化趋势比较明显。因此,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定价无法根据自己的产品特色灵活调整,主要采用的是“跟随策略”,并且为了避免其他银行挖走客户,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呈现上升趋势。

6、一些商业银行在理财人员方面存在缺陷

一是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员。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是从前台转

岗过来,具有很明显的专业局限性。还有些个人理财人员是近几年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年轻人,其自身年龄和阅历非常有限,理财实践能力很薄弱。二是理财人员职责不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明确写到,“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工作范围界限,制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网点人员配置是按现行的在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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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编,受人力资源配置的控制,很多商业银行的柜面人员相当起推荐并销售个人理财产品这一任务。三是理财人员管理存在漏洞。一些商业银行没有对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7、 一些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存在缺陷

一是投资者资格审查形式化。按照相关规定,理财客户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

资经验客户。商业银行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个人理财产品,对风险较大的个人理财产品不应主动向无投资经验客户推介,更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发售起点销售金额较大的个人理财产品。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不论客户是否属于无投资经验客户,往往先进行个人理财产品营销,在营销成功之后补充风险调查,甚至帮助一些无投资经验客户完成投资经验调查问卷,投资者资格审查流于形式。

二是产品风险揭示不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上主要采取的是

大众化的营销方式,但既没有按照标准化、大众化产品销售的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也没有按照个人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收益组合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一些商业银行虽然在合同中设计了风险揭示的条款,但由于对个人理财产品营销人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必要的培训,在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和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经常被有意或无意忽略。现实中,一些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人员为追求业务的增长,往往在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会尽力向客户推荐当期银行的主打理财产品,而没有向客户揭示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将预期收益宣传为保证收益来误导客户。

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披露是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

在个人理财产品发行期间对投资金额、期限、收益率等事项进行说明,但对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运营机制等涉及理财产品的关键内容没有给予充分说明。个人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缺乏持续的信息披露,兑付前,预期的收益情况没有途径知晓或查询。客户处于投资盲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运营失去了有效约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客户而言成为“只卖不理”的业务。

一、 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对策

(一)监管层面的对策

1、督促商业银行正确定位,提高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层次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综合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的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将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主流方向。

因此,银行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监促和指导商业银行正确定位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将其作为变相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手段,真正实现个人理财产品从准储蓄存款产品向高层次,专业化综合理财服务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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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加强监管

除了2009年末银监会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银监会又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业务以及投资于信贷资产的各类理财业务进一步作了规范,但上述文件的有效执行仍需加强监管。

银监会应加强非现场监管的力度,设立一套完整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统计监测体系,密切关系商业银行年初年末、季度初季度末的监管指标变化情况,特点注意有无商业银行之间运用理财资金想到购买信贷资产的情况,并对此开展现场检查,从而抑制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调节信贷规模、规避宏观调控政策的行为,确保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达到预期目的,取得实效。

此外,还要密切关注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变化动态,要求商业银行将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和传统授信业务的授信条件、审批标准、审批流程与制度等统一标准,并严格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从而避免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个人理财产品来变相降低授信门槛,向“两高一剩”、房地产等行业发贷款或发放项目资本金贷款。

3、明确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监管政策和要求

银行监管部门应明确商业银行禁止购买或可以购买的理财产品种类和条件,防止个别商业银行利用政策缺位或者制度缺失进行违规操作,特别是防范银行资金通过个人理财产品进入股市的风险。对商业银行以“兜底”为目的购买自己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违背理财业务初衷的行为予以禁止;对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发行的个人理财产品或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应督促商业银行建立相关业务规定、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 4、加大研究力度,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性质和界定投资运作方向

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当前个人理财产品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致的合规性风险等,银监会应加大研究力度,尽快制定一整套规范和完善的,具备稳定性,强制性,权威性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制度体系,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性质和投资运作方向进行政策上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资产风险的识别、计量、拨备和管理等各项要求,更详细地解释、指导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定义,增强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创新产品的合规性指导。

(二)商业银行层面的对策

1、商业银行应提高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商业银行设计个人理财产品应提高科学性,全面分析市场风险,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同时,提高自身的产品研究设计能力,不断推出个性化的创新型个人理财产品,尽量避免个人理财产品的同质化,增强个人理财产品的差异化程度,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开展多样化、个性化的个人理财业务。

2、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

个人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而收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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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核心问题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定价。从国际先进经验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定价有一个重要方法称为风险预算,即需要客户首先向银行明确其自身可承受的风险水平,银行再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收益率报价。如客户不承担风险,即风险预算为零,银行就提供保本型理财产品。如客户的风险预算为10%,银行就根据10%的最大损失率为其设计理财产品组合,并制定相应的收益率(一般会超过10%),在此前提下,理财产品如果亏损在10%以内,损失由其自身承担,如亏损超过10%,则银行承担超出部分损失;反之,理财产品收益率在10%以内,收益全部归客户,超出10%,超出部分由客户和银行分成。风险预算定价方法由于适合各类客户不同需要,又明确界定了银行与客户的责任与权益,目前已成为国际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收益率设价的主要方法。这一方法对于避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价格大战,推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良性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3、商业银行应全部提高理财人员综合素质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客户最感兴趣的是“优化投资”服务和“专家”服务。它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投资、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务操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由此可见,个人理财业务对理财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高素质的理财人员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质量的保证,是维护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和信任度以及降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的关键。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理财人员,对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至关重要。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人员资格管理体系,采用资格认证的方式,严格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必须要通过专业认证考试,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在专业资格、工作经验及职业道德三方面都建立相应的标准,由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考察和授予。并且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进行年度审核。

建立理财人员的问责制,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对严重误导销售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理财人员取消其理财资格,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4、商业银行应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风险最好的监控。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是金融市场永恒的主题,是关系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在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投资者一般在专业知识和信息方面都处于弱势,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表现在方方面面。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要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审慎尽责的原则,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在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

进行风险揭示时要以明确、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使投资者有充分的理解。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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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个人理财产品 风险的认识。

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统一的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执行。 5、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对从传统信贷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而言,信息披露义务远没有证券市场那么熟悉,但是,理财市场同样需要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必不可少。

目前,在银监会下发的一系列通知中,已经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其中,《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中和产品存续期向客户定期披露信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五级分类状况。如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对客户权益或投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也应及时向客户披露。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种以及投资比例等有关投资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客户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者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像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但是,目前的这些通知都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较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缺乏原则性的规定和相关配套制度,信息披露要求不完整、不系统,没有具体的相关制度建设,如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对信息披露不到位也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整个信息披露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 结束语

面对日益市场化的外部环境,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同时它也面临着许 多难得的机遇。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和银行同业竞争的要求。体现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理念。是实现银行从单一的负债业务和简单的个人中间业务向全方位的负债、资产、中间业务相结合的多功能个人金融服务的转变的重要途径。个人理财的进一步发展正成为扩展银行零售业务功能的最主要内容,正成为银行零售业务产品提供给目标客户的最主要渠道,成为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联动的一个重要支撑点。

在我国目前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理财产品相对较少,在居民的理财意识刚开始兴起的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在发展策略上应大力加强个人理财观念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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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银行理财品牌的树立,客户为导向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客户经理制的建立等措施,并通过电子银行技术来推动它的实现,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在客户中的声誉,逐步树立起专业化、品牌化,优质服务的形象。随着社会公众收入、金融投资意识以及生活方式和观念的改变,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定会有一个广阔的拓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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