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机械、机具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为保证安全生产,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
3.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需要经过测试,验证性能和适用性;由于新装配的零部件表面配合程度较差,需要经过磨合,以达到装配表面的良好接触,防止在未经磨合前即满负荷使用,引起粘附磨损而造成事故。
4.寒冷季节的低温,给机械的启动、运转、停置保管等带来不少困难,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机械因低温运转而产生不正常损耗和冻裂汽缸体等重大事故。
5.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6.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为促使施工和操作人员互相了解情况,密切配合,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8.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能及时预报机械的安全状态,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生产。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10.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
11.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
12.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13.机械停置或封存期间,也会产生有形磨损,这是由于机件生锈、金属腐蚀、橡胶和塑料老化等原因造成的,为减少这类磨损,需要做好保养等预防措施,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14.机械的作业能力和使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过限度就会造成事故。所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
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15.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
16.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7.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并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于重大机械事故,领导必须亲临现场组织处理。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18.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19.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20.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可以制止领导强迫命令的错误行为,凡有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1.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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