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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办公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17 来源:步旅网
牡丹江市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办公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内网的管理,确保电子政务内网网络办公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政务内网(以下简称内网),是指以党政办公中心大楼为核心的区别于互联网络的网络设备和线路,是政务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建设之一,主要用于满足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

第三条 网络办公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市内所有接入内网的单位。

第二章 人员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其职责包括: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内网的稳定、安全运行;负责对全市内网接入单位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授权;负责解答各种咨询;负责对本市用户组维护;负责对本市所有业务处理权限角色进行维护。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信息化主管领导和一名信息员,信息化主管领导其职责包括:负责指导、开展本单位各项业务应用;信息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内网用户名、上网口令(密码)以及各项网络参数,负责内网计算机的管理及内网数据保密、网络安全等。

第七条 内网出现网络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各单位信息员应及时与市电子政务办联系,联系电话:6172758。

第八条 信息化主管领导和信息员调整时,需及时报市电子政务办备案,以便及时更新用户名、密码。

第三章 网络平台管理

第九条 内网的平台维护和日常管理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工作的批示和精神,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内网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内网的互联和接入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单位接入内网运行;

(三)负责各单位的信息员培训工作;

(四)对本市各单位内网的运行、应用情况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行本单位内网管理和应用职能,充分发挥内网的作用,提高内网资源利用效率,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按全市的统一要求接入内网;

(二)负责本单位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指导,确保电子政务内网各业务应用系统在本单位的顺利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各单位不再自行配置和开发办公系统软件。若有,必须根据市电子政务办的统一规划与牡丹江市网络办公系统做接口进行互联,从而实现全市政务资源的整合,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第四章 计算机及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内网为全市党政系统内部网络,必须与因特网及其它专用业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严禁入网计算机设备直接或间接接入互联网。拟接入市电子政务内网的计算机要报市电子政务办进行备案,使用中做到专机专用。

第十三条 内网计算机数据的备份,系统的安装和故障维修由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不得由其他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已接入内网的计算机需更换时,原内网计算机做报废处理,必须上报电子政务办进行审批。政务内网计算机被盗,应立即报与电子政务办,严禁隐瞒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保持内网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清洁,确保计算机及设备正常工作。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所配备的电子公章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通过专用计算机在内网系统上进行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公章的制发、使用与管理,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制发的电子公章仅限于本办法中的内网系统使用,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应拒绝用印。

第六章 应用系统使用

第十九条 所有公文和资料(暂不包括秘密级以上的公文)都必须通过网络办公系统上报、流转或交换,不再邮寄和收发纸质文件。凡系统上流转的电子公文,其效力等同于纸质公文效力。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格式及处理方法应当严格按照公文管理的现行规定办理。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各类电子公文及通知能够及时处理,各单位信息员在接到短信提醒时,必须即刻登录政务内网接收各类文件或进行其它的业务操作。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种涉密的文件、资料,暂不得使用政务内网进行处理、存储和传输,仍按原处理方式运行纸质文件;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在其他网络或传播媒体转载政务内网的任何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设置的专门用户名、上网口令(密码)、电子公章密钥以及网络参数,是用户使用网络的安全措施,由专管人员负责保密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和提供电子公章密钥。系统使用人员调整,应及时上报并变更相应用户账号、密码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统一分配的IP地址或密钥登陆内网,不得随意改动网络配置。

第二十七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对上网信息严格把关,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规范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在电子政务内网上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严格登记管理,专网专用,严禁在内网和互联网之间混用。

第二十九条 外来人员未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允许使用本单位联入政务内网的计

算机阅览文件、资料,不得允许拷贝、下载政务内网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联入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游戏、聊天和电影等娱乐性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的软件。不得使用外来的各类外部存储设备,内外网络大量数据交换时必须采用刻录等安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网的病毒防范和安全管理机制。入网单位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本单位系统管理人员不得非法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系统,不得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或其它有害数据。

第三十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定本单位机房、计算机设备、数据载体存放、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保密、防火、防盗等有关规定,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实行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

第三十四条 制定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应急预案,包括备份措施、备份计划、应急恢复措施等,做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运行;重要数据要实行异地备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子政务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维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专网网络通信事故的;

(二)违规操作,出现网络严重差错或屡次出现网络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统一要求进行公文运转和业务操作的,不提供共享数据,更新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四)违反国家或省、市、市有关保密规定,或将连入市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联入国际互联网,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电子政务办对各单位电子政务内网应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政务内网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政务内网应用较好的部门、单位进行表彰;对不执行本办法,贻误公务,影响网络安全保密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电子政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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