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工程部分项目划分的组成内容
1、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1)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是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称为主体建筑工程。
1)挡水工程。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洞(孔)、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取)水口、引水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
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梁、铁路、码头等交通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10)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筑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是指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包括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水源工程除外),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与堤防工程。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等。
2)建筑物工程。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跌水、小水电站、排水沟(涵)、调蓄水库等工程。
3)交通工程。指永久性公路、铁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5)供电设施工程。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工程及其他。
2、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1)枢纽工程
枢纽工程是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
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是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部分一般由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四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其组成内容可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坝(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是指构成枢纽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闸门、启闭机、拦污栅、升船机等设备及安装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及安装工程和其他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要与建筑工程项目相对应。
4、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施工临时工程是指为辅助主体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性工程。该部分组成内容如下:
(1)导流工程。包括导流明渠、导流洞、施工围堰、蓄水期下游断流补偿设施、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等。
(2)施工交通工程。包括施工现场内外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临时交通工程,如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支洞、码头、转运站等。
(3)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包括从现有电网向施工现场供电的高压输电线路(枢纽工程:35kV及以上等级;引水工程及河道工程:10kV及以上等级)和施工变(配)电设施(场内除外)工程。
(4)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公及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和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
(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指除施工导流、施工交通、施工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缆机平台以外的施工临时工程。主要包括施工供水(大型泵房及干管)、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大型机械安装拆卸、防汛、防冰、施工排水、施工通信、施工临时支护设施(含隧洞临时钢支撑)等工程。
5、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独立费用由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测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
他五项组成。
(1)建设管理费。包括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和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包括生产及管理单位提前进厂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管理用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3)科研勘测设计费。包括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和工程勘测设计费。
(4)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包括永久和临时征地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包括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税费。
项目划分的具体情况详见附录一:《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
1.4.5 项目划分的注意事项
1、现行的项目划分适用于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对于招标文件和业主预算,要根据工程分标及合同管理的需要来调整项目划分。
2、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工程各部分下设的二、三级项目,仅列出了代表性子目。编制概算时,二、三级项目可根据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的工作深度要求和工作情况增减或再划分,如对以下三级项目,宜作必要的再划分:
(1)土方开挖工程,应将土方开挖与砂砾石开挖分列;
(2)石方开挖工程,应将明挖与暗挖,平洞与斜井、竖井分列;
(3)土石方回填工程,应将土方回填与石方回填分列;
(4)混凝土工程,应将不同工程部位、不同等级的混凝土分列;
(5)模板工程,应将不同规格形状和材质的模板分列;
(6)砌石工程,应将干砌石、浆砌石、抛石、铅丝(钢筋)笼块石等分列;
(7)钻孔工程,应按使用不同钻孔机械及钻孔的不同用途分列;
(8)灌浆工程,应按不同灌浆种类分列;
(9)机电、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提供的设备清单,按分项要求在三级项目中逐一列出;
3、建筑安装工程三级项目的设置除深度应满足《编规》的规定外,还必须与采用的定额相适应。
4、对有关部门提供的工程量和预算资料,应按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正确处理。如施工临时工程,按其规模、性质,有的应在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一至四项中单独列项,有的包括在“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中,不单独列项,还有的包括在各个建筑安装工程直接工程费中的现场经费内。
5、注意设计单位的习惯与概算项目划分的差异。如施工导流用的闸门及启闭设备大多
由金属结构设计人员提供,但应列在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内,而不是第三部分金属结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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