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人大六届四次《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人大九届二次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3。民法的分类:
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
实质意义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的总和。 形式意义民法:以法典方式出现的民法成文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
特别民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民商分立国家之商法 4。民法体系:
民法:财产法——债权法(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 人身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 5。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6。人身关系:
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总和
7。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们在与其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社会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义人格权:一个市民社会的权利主体资格
狭义人格权:指姓名、省民、健康、自由等具体人格权(广义人格权是狭义人格权的基础和保障) 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权) 抽象人格权:人格尊严、利益、自由权
人格权性质:一、是非财产权、二、是支配权、三、是绝对权、四、属于专属权 8。身份权:自然人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监护权、配偶权、亲权)
*身份权是以一定的人格存在为前提,是处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是边缘形态权利,包含义务成分。 9。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财产应具备条件:一、必须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二、必须具备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存在;三、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四、必须具有合法性 财产关系中存在的权利:财产权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0。民法性质:市民法、私法、权利法 11。民法原则:
一、主体平等原则——民法前提
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灵魂(民事主体自主自愿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干涉与妨碍)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 12。民法的时间效力:
指民法在什么时间内有效,应到有始期和终期的规定 始期:民法生效的时间,也即民法实施的时间
生效时间之规定:一、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二、直接规定生效日期 终期:民法失效时间,使民法规范终止效力或者被废止时间
失效形式:一、新法直接规定旧法废止;二、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立法机构颁布专门
决议,宣布法律失效 13。时间效力之原则: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对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不得适用。(从新从旧)
二、新法改废旧法原则:新法颁布后,有关针对同一事件的旧法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也当然废止 14。民法的空间效力
指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内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适用于一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是为一国领域,如飞行器和船舶。
我国民法空间效力: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民法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适用,香港和澳门两地不适用内地民法法规,地方人大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在管辖区域内适用。 15。民法对人效力
我国采用属地主义为主,兼顾属人主义的立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无国籍人。我国在然人和法人在境外发生的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所在地国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参见《通则》第8条) 16。我国民法法源:
(一)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地方性法规中的民法规范;政府规章中的民法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二)习惯法(习惯法构成要件:有习惯存在,人人确信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法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理没有拘束力;法理通过解释或者裁判获得法律约束力)
(四)学说与判例(学说为我国民法间接法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判例的效力,但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 17。民法的适用
指法院及其仲裁机构运用民法规范处理各种纠纷的活动
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性条款 18。民法解释
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19。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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