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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 工作规则

2024-02-03 来源:步旅网
公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方案和使用具体办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订或者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施行;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制订或者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订补充临时性决定或规章试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确认为正式、长期制度或有效期延续或予以撤销、停止执行。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物业区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整、改建、重建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四)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五)督促业主按照有关约定交纳水、电等公共能耗分摊费用。

(十六)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九)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

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三)依法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社会管理工作;

(二十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二十五)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应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

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按时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1、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

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一)属于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和一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业主委员会每季度开会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如有不当开支须予纠正。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半年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一次,并由业主推举代表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七) 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

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委员日常负责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履约情况的监督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内容之一,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等;并按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按季度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与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业主按专有部分面积交纳;

(二)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3日内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信用建设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相关物业管理活动的信用信息。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的行为,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监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承揽、介绍与物业无关业务;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经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提议业主大会予以撤销,或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17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八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备案。

公安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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