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玉玲 王次宝
来源:《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0年第1期
朱玉玲 王次宝
摘要:随着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修订,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开始得到重视和强化,这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水平非常重要。但是实践教学不能取代理论教学,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中仍需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在保障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探索多种方法开展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套措施的保障。
关键词:法学;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在法学专业教学过程中,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如何在保障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十分重要。
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二者之间的关系,学者们的认识是不同的,但是已经形成一个基本共识:既要重视理论教学也要重视实践教学。那么二者之间孰轻孰重?
(一)理论教学仍然需要占据法学教学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一些法学教育工作者对于法学教育的性质进行了定位,认为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职业技能训练,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加强实践性教学,应当给予法学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长期以来,由于忽视法学教育的实践属性,导致过于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了实践教学。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否则同样会带来很多问题。因而,理论教学的重要性不能被忽视,理论知识的学习也不能被削弱。法学专业培养学生的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并不是培养工匠,所以,法科生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扎实的理论基础,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理论修养和道德修养。如果培养出来的学生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缺乏后劲。没有理论支持的实践教学会使得学生只会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无法举一反三。
虽然实践教学有利于深化理论教学,但是实践教学不能挤占理论教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实践教学的前提,学好基础理论仍然是法科生的重要学习内容。因此,理论教学课时仍需占较大比例,即理论教学仍然需要占据主导地位,其基础与核心地位是不能轻易改变的。实际上,实践教学的最终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理论教学。只不过由于过去我们过于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性,而忽视了实践教学。因此,笔者认为,我们现在通过强化实践教学最终目的是希望唤醒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并不是不要理论教学,并不是否定理论教学的主导地位。
当然,在理论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以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为例,传统的诉讼法学在理论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教师讲授的重心集中于诉讼理论,学生虽然获得了理论知识,但是缺乏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能力,也缺乏处理实务的能力;又如,教学互动性不足,教师占据主导作用,采用的教学方式更多的是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学生常常是被动学习,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学习兴趣难以激发。正是由于理论教学中存在着诸如此类
的问题,致使理论学习效果大打折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毕业生空有理论知识,但不知如何处理实践问题,或者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勉强适应实践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改变的是传统的理论教学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并不是否定理论教学的重要性,也不是改变理论教学的主导和核心地位。
(二)不能忽视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实践属性决定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实践教学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且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的开展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实践教学实际上还可以进一步促进理论教学,实现深化理论学习和提高实践能力双赢的目标。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有些学生课本知识学得相当好,考试成绩也不错,但是到了实际工作中却办不了案;还有一些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不能很快接手实际工作。坐在审判长席上不会审讯被告人,站在公诉人席上读不好起诉书,担任律师不会进行法庭辩护。由此可以看出,从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到实践中的实际运用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何能够使学生经过本科阶段学习之后,就能够较快地进入实际的工作?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践教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方法和手段。通过实践性教学工作的展开,缩短书本知识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从而达到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如果只注重书本理论的学习,而忽视重要的实践教育,就会使学生掌握了理论却不能应用于实践,成为“纸上谈兵”的典型。
因此,必须要给予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正是基于此,在我校新的培养方案中增加了课程的实践学时,并将模拟法庭运用于法学专业实践环节的教学内容之中。从整个新的培养方案来看,实践教学正在体系化和规范化,目前对于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性已经形成共识。当然,笔者认为实践教学不应当过度,不能代替理论教学,否则就是矫枉过正,因此,实践教学的适度性是特别值得注意的问题。
二、探索多种方式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一些可行的做法:
1.可以探索让律师、法官、检察官进课堂的办法,并使之常态化。具体来说就是结合讲授内容的需要,穿插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以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为例,例如,在辩护和代理部分中涉及到辩护律师时,可以聘请当地律所实务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走进课堂,为学生讲一讲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辩护环节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律师自身的辩护经验、体会和感受;又如,在公诉环节,可以聘请检察官走进课堂,谈谈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具体的做法和体会;在审判环节,可以聘请法官走进课堂,谈谈自身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切身体会和感受。通过以上方式展开“课程的实践学时”教学,使学生在深刻理解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能够较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实务中的不同角色定位和功能。
2.可以通过参观律所、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等办公场所,帮助学生增加直观的了解,而不仅仅只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文字上。
3.可以通过观摩法庭审判,感受实际的法庭审判过
程。因此,需要与当地法院建立合作关系,为学生观摩创造条件;也可以购买法庭审判的
相关辅助教学视频资料,或者将学生自己参与的模拟法庭大赛的视频资料提供给学生进行观摩。
4.实施全员参与的刑事、民事等模拟法庭训练。笔者认为可作如下尝试:首先,按照刑事、民事模拟法庭的实际需要,将学生分成多个小组,每个学生在其中都可以充当不同的角色,也可以轮流充当不同的角色;其次,为学生选取适当的案例,案例的选择非常关键,最好选择一些比赛用过的案例,相对比较成熟,也具有一定的可辩驳性。每个小组选取的案例都应该是相同的,这样可以真实地反映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和水平;再次,学生拿到案例后,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分析、研讨,并进行角色的分工,同时根据不同的分工书写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进行证据的梳理等方面的工作。作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课程教师要全员参与,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最后,不同小组分成控方和辩方或者原告方与被告方进行对抗,教师作为评委对学生进行考核。通过这一系列的过程,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得以巩固消化,实际的综合运用能力得以提高,提高学生能力和水平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践教学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套
措施的保障
实践教学的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套措施的保障,否则,实践教学将难以圆满落实,或者说,实际的效果可能会不尽如人意。为了更好地实现实践教学应有的效果,为学生创造更好的实践教学环境,一系列来自实务部门的支持和学院、学校配套措施的保障将是必不可少的。
(一)与律所、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的合作关系
可以采用聘请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走进课堂的方式开展相关的实践教学。目前,学院在这个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值得肯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不少令人欣喜的成就。需要进一步调整的地方还在于如何与合作单位建立一种更为常态化的教学合作关系。只有建立常态化的教学合作关系,才能便于“课程的实践学时”这一实践教学的有效开展。
(二)学校、学院要给予经费支持和倾斜
聘请律师等进课堂,以及参观、观摩等方式的开展,不是教师的私事,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所以,学校应当拨出专门的款项作为经费加以支持。律师、法官等实务人员也有自己的工作,不可能免费服务,适当地给予一定的报酬也是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人员的一种尊重。经费支持到位,有利于实施实践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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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记.以整体思维统筹卓越法律人才本科教育[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6,(12).
编辑/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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