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张先生是一位建筑设计工程师,2017年,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工作时间10个月,获取报酬30000元。那么,这30000元报酬是要求建筑单位一次性支付,还是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呢?
答案:若按一次性支付,张先生获取的报酬3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劳务报酬收入20%的扣除费用,适用30%的税率,则张先生应该缴纳的税额为: 30000×(1-20%)×30%-2000=5200元
若分10个月支付,则每月获得的劳务报酬为3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大于800元且没有超过4000元,可减除800元的扣除费用,适用20%的税率,则张先生一共需要缴纳的税额为: (3000-800)×20%×10=4400元
由于分10个月支付劳务报酬的应缴税额比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应缴税额少800元(5200-4400),则张先生应选择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
第二章 公司设立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
在香港注册的非居民企业A,在内地设立了常设机构B。20×7年3月,B机构就20×6年应纳税所得额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 000万元,其中:①特许权使用费收入50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100万元;②利息收入450万元,相关费用及税金50万元;③从其控股30%的居民企业甲取得股息200万元,无相关费用及税金;④其他经营收入100万元;⑤可扣除的其他成本费用及税金合计100万元。上述各项所得均与B机构有实际联系,不考虑其他因素。B机构所得税据实申报,应申报企业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问题:非居民企业A应如何重新规划才可少缴税?
【分析】
1
如果通过税务规划,使得案例中的特定所得都与常设机构B没有实际联系。甲股份由A直接持有,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A是香港居民。则规划后所得税为: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500万元。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安排》)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500×7%=35(万元);
(2)利息所得45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预提所得税为450×7%=31.5(万元); (3)股息所得200万元。根据《安排》第十条规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预提所得税为200×5%=10(万元); (4)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00=0(万元)。 以上所得税合计76.5万元,比规划前少173.5万元。
案例二:总分机构的税收筹划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的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1)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2)甲公司5年内每年均盈利,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也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3)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4)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前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lO万元、30万元、80万元。
问题:试分析在每一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将乙公司设立成哪种组织形式更合适? 【分析】
第(1)种情况下,当总机构盈利,而分支机构开办初期有亏损时,从表l可以看出,虽然两种方式下企业集团应纳税额在5年内均为263.75万元,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在第一年、第二年纳税较少,可以推迟纳税,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第(2)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有盈利时,从表2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对企业集团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这时企业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如分支机构是否便于管理、客户对分支机构的信赖程度等情况,以决定分支机构形式。
第(3)种情况下,当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总机构亏损,而分支机构盈利时。从表3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和子公司形式虽然在5年内应纳税总额相等,但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使总机构在初期的亏损与分公司之间的盈利相互冲抵,使企业集团在第一年、第二年的应纳税额为0,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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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种情况下,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设立初期均为亏损时,从表4可以看出,采用分公司形式同样能起到推迟纳税的作用。 以上分析表明,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时,无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集团采用分公司形式或子公司形式的应纳税总额都是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优惠政策,使企业集团推迟纳税,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考虑,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表1 经营情况表(一) 单位:万元 年 份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乙公司 应纳税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第一年 第二年 200 -50 150 37.5 0 50
表2 经营情况表(二) 单位:万元
年 份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乙公司 应纳税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第一年 200 15 215 53.75 笫二年 200 20 220 55 第三年 200 40 240 60 第四年 200 60 260 65 笫五年 200 80 280 70 合计 1 000 215 1 215 303.75 200 -15 185 46.25 0 50 第三年 200 10 210 52.5 0 50 第四年 200 30 230 57.5 0 50 笫五年 200 80 280 70 合计 1 000 55 1 055 263.75 乙公司为分公司 乙公司为 子公司 13.75 13.75 63.75 263.75 3.75 5 10 15 20 53.75 乙公司为 子公司 53.75 55 60 65 70 303.75 3
表3 经营情况表(三) 单位:万元
年 份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乙公司为 子公司
表4 经营情况表(四) 单位:万元
年 份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年 -50 -50 第二年 -30 -15 -45 0 0 0 笫三年 笫四年 100 10 0 0 0 5 150 30 145 36.25 0 笫五年 200 80 280 70 13.75 合计 370 55 425 106.25 13.75 106.25 乙公司 应纳税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第一年 -50 15 -35 0 3.75 3.75 第二年 -30 20 -10 0 5 5 笫三年 笫四年 100 40 95 23.75 10 15 150 60 210 52.5 15 52.5 笫五年 200 80 280 70 20 70 合计 370 215 585 146.25 53.75 146.25 企业集团 -100 应纳税所得额 乙公司为分公司 企业集团 0 应纳税额 乙公司为 子公司
乙公司 应纳税额 企业集团 应纳税额 0 0 37.5 63.75 案例三:
新力集团是甲地一家大中型企业,以往年度每年盈利1000万元,2017年根据市场需求,在乙地准备新设立A分支机构,从事生物制药高科技项目投资,但项目投资前两年(2017年和2018年)由于投入较大,估计年亏损可能为400万元,2019年可能扭亏为盈,以后各年年盈利逐年增加,2020年为300万元;2021年为500万元。新力集团该如何设立分支机构才能节税? 【分析】 显然,如果新力集团在2017年就将A分支机构设立为子公司,则在2017年、2018两年中,一方面新设A子公司账面有数额巨大的亏损;另一方面新力集团还须就每年1000万元缴纳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此时如将A分支机构设立为分公司,其每年亏损400万元可抵减企业利润,使其减少所得税缴纳100万元。 但是,如2019年以后,A分支机构仍然保持分公司的身份,与新力集团汇总进行财务核算,则可能因为A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占集团全部销售收入、全部研发爱费用的比例达不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而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此时,如及时将A分公司转换为A子公司,使其成为独立法人,并争取得到税务机关认定,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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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2020年可节税30万元[300×(25%—15%)];2021年可节税50万元[500×(25%—15%)]。
案例四:企业机构设立的税收筹划
李某与其两位朋友打算合开一家食品店,预计20×8年盈利360 000元,三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 000元。
问题:食品店是采取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哪种形式将会使得20×8年度的税收负担较轻呢?
【分析】
由于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应纳货物和劳务税相同,故方案选择时暂不考虑其影响。
1.采取合伙制
假如李某及其二位合伙人各占1/3的股份,企业利润平分,三位合伙人的工资为每人每月4,000元。
每人应税所得额为126,000元,即:
(360,000+4,000×12×3-3,500×12×3)/3=126,000 元 适用35%的所得税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26,000×35%-14,750= 29,350元
三位合伙人共计应纳税额为:29,350×3=88,050元
2.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根据税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该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60,000×50%×20% =36000元 税后净利润= 360,000-36 000= 324000元
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则还要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位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24000×20%= 64800元 三位投资者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4,000-3,500)×3%-0]×12×3 =540(元)
共计负担所得税税款为: 36000+64800+540 =101340(元)
由以上计算得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比采用合伙制形式多负担税款为: 101340-88,050=13290(元)
因此,仅从税收的角度,该食品店采用合伙制税负较轻。
案例五:甲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以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60万元,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9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100万及以下。 答案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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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从而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另外,将大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达到适用低税率的目的。
方案一:维持原状。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将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A和B。
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2+12=24(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 (30万-24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必然要耗费一定的费用,也有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经营,也不利于今后规模的扩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
第三章 投资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投资的税收筹划
某企业有1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税务角度分析投资那种债券更合适?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购买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则投资收益=1000×4%=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则税后收益为40万元。 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 投资收益=1000×5%=50(万元)
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表面上看金融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计算,投资金融债券的税后收益要低于投资国债的税后收益,因此,从税收角度分析投资国债对企业更有利。
案例二:投资决策的现值比较
C公司投资有甲、乙两个可选择方案,两年中各年的收入均为100万元。甲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55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65万元。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70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50万元。每年年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为30%,当期利率为10%,第一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909,第二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826。计算两个方案的应纳税现值,并做出选择分析。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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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应纳税额现值比较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 第1年 第2年 两年应纳税合计 两年应纳税现值合计 应纳税所得 应纳所得税 折现值 应纳税所得 应纳所得税 折现值 甲项目 100-55=45 45×30%=13.5 l3.5×0.909=12.2715 100-65=35 35×30%=10.5 10.5×0.826=8.673 13.5+10.5=24 12.2715+8.673=20.9445 乙项目 1OO-70=30 30×30%=9 9×0.909=8.181 100-50=50 50×30%=15 15×0.826=12.39 9+15=24 8.181+12.39—20.571 如果单纯从账面价值看,甲、乙两项目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都是24万元。但考虑折现因素后,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大,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缴纳所得税额较少;第二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小,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缴纳所得税额较大。实际上是一部分税款递延了缴纳时间,所以降低了所缴纳税款的折现值。
案例三:房产投资的税收筹划
A公司位于某经济特区,在市区的繁华地段拥有临街房屋一栋。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该厂房的重置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现在B公司欲在该市投资设立一家大型购物中心,看中了A公司的这间房屋。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供A公司选择:①以2000万元的公平市场价格将该房屋作价投资给B公司联营。②将厂房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200万元,15年后处理该厂房的税后净值为500万元。(假设A企业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为8%)。从税收的角度考虑,选择哪种方案更合适? 【分析】
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中,A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各不相同,企业的税后净利益也不相同
方案一:首先,转让不动产需要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次,转让厂房的收入扣除相应的税金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000×11%=22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20×7%+220×3%=22(万元) 所得税=(2000-22)×15%=296.7(万元)
税后净收入=2000-220-22-296.7=1461.3(万元)
方案二:A企业首先要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然后该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的税收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200×12%=24(万元)
企业所得税=(200-24)×25%=40(万元) 每年税后租金净收入=200-24-40=136(万元)
15年的收入按年金折合成现值=136×8.5595=1164.09(万元)
处理厂房的500万元净收入折算成现值=500×0.3152=157.6(万元) 共计税后净收入现值=1164.09+157.6=1321.69(万元)
从以上两种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第三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大,第二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小。如果仅从净现值的多少来决定取舍,第三种方案无疑是最佳的,但是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结果就不一定了,所以纳税人在投资的时候,务必要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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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公司现需购买一大型设备,拟以银行借款方式筹集资金 10000 万元,银行 4 年期的贷款利率为 6%,预计该设备投入使用后,第一年会给该企业带来 2000 万元的收益,以后每年增加 600 万元,该设备正常折旧年限为 8 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 25%,暂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以下是HD公司面临的四种不同的还本付息的方式: A 方案: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B 方案:复利年金法,即每年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金额为2886 万元(10,000/3.465,(P/A,6%,4)=3.465)。
C 方案:每年等额偿还本金,即每年偿还本金 2500 万元,每年支付剩余借款的利息。 D 方案:每年付息,到期还本。
HD公司购入的设备每年会产生 10,000/8=1250 万元的折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每年产生的借款利息也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对HD公司在这四种方案下税后利润的现值进行计算,如下表;
方案 A 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数 年初所欠金额 1 2 3 4 5 6 7 8 10000 10600 11236 0 0 0 0 当年利息额 600 636 当年所还金额 0 0 当年收益 2000 2600 3200 4400 5000 5600 6200 当年税当年税当年应前扣除 前利润 纳税所得额 1850 1886 150 714 37.5 178.5 当年税当年税后利润 后利润现值 112.5 535.5 956.8 106.1 476.6 803.3 674.2 0 0 0 0 0 2624.8 0 0 0 0 1924.2 1275.8 319 1964.6 1835.4 458.9 1250 1250 1250 1250 3150 3750 4350 4950 20175.2 787.5 937.5 11910.2 714.6 12624.8 3800 1376.5 1155.7 2362.5 1765.5 2812.5 1982.8 1087.5 3262.5 2169.9 1237.5 3712.5 2329.2 5043.8 15131.4 10789.1 合计 方案 B 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数 年初所当年利欠金额 息额 10000 7714 600 462.8 当年所当年收还金额 益 2886 2886 2886 2886 0 0 0 0 2000 2600 3200 3800 4400 5000 5600 6200 当年税当年税当年应前扣除 前利润 纳税所得额 1850 150 37.5 221.8 1712.8 887.2 当年税当年税后利润 后利润现值 112.5 665.4 106.1 592.2 1028 1 2 3 4 5 6 7 8 合计 5290.8 317.4 2722.2 163.8 0 0 0 0 0 0 0 0 1544 1567.4 1632.6 408.2 1224.4 1250 1250 1250 1250 3150 3750 4350 4950 21256 1413.8 2386.2 596.6 1789.6 1417.5 787.5 2362.5 1765.5 937.5 2812.5 1982.8 1087.5 3262.5 2169.9 1237.5 3712.5 2329.2 5314 15942 11391.2 方案 C 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数 年初所当年利欠金额 息额 当年所当年收还金额 益 当年税当年税当年应前扣除 前利润 纳税所8
当年税当年税后利润 后利润得额 1 2 3 4 5 6 7 8 合计 年数 10000 7500 5000 2500 0 0 0 0 600 450 300 150 0 0 0 0 1500 3100 2950 2800 2650 0 0 0 0 2000 2600 3200 3800 4400 5000 5600 6200 1850 1700 1550 1400 1250 1250 1250 1250 150 900 1650 2400 3150 3750 4350 4950 21300 37.5 225 412.5 600 787.5 937.5 112.5 675 1800 现值 106.1 600.8 1425.8 1237.5 1039 2362.5 1765.5 2812.5 1982.8 1087.5 3262.5 2169.9 1237.5 3712.5 2329.2 5325 15975 11419.1 方案 D 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初所当年利欠金额 息额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0 0 0 0 600 600 600 600 0 0 0 0 2400 当年所当年收还金额 益 600 600 600 10600 0 0 0 0 2000 2600 3200 3800 4400 5000 5600 6200 当年税当年税当年应前扣除 前利润 纳税所得额 1850 1850 1850 1850 1250 1250 1250 1250 150 750 1350 1950 3150 3750 4350 4950 20400 37.5 187.5 337.5 487.5 787.5 937.5 当年税当年税后利润 后利润现值 112.5 562.5 106.1 500.6 1 2 3 4 5 6 7 8 合计 1012.5 850.1 1462.5 1158.4 2362.5 1765.5 2812.5 1982.8 1087.5 3262.5 2169.9 1237.5 3712.5 2329.2 5100 15300 10862.6 由以上计算发现,各方案税后利润的折现值分别为 10,789.1 万元、11,391.2万元、11,419.1 万元和 10,862.6 万元。显而易见,尽管采用 C 方案下的还本付息方式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较多,但其税后利润的折现值是最大的,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HD公司若采用银行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则应按 C 方案的还本付息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案例五 租赁的税收筹划
兴华集团有两家子公司:振兴公司与振华公司。振兴公司拟将一闲置生产线转让给振华公司.该生产线的年经营利润为100万元(扣除折扣),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其一是以售价500万元出售;其二是以年租金50万元的租赁形式出租。假设两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思考:试比较两种方案对兴华集团税负的影响。
案例六
A公司(母公司)和B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非金融企业。B公司拟于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B公司于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l100万元。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35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B公司当年通过“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1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6万元(350×2×8%),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万元(100-56)。假设B公司当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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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1万元((200+44)×25%)。上述业务的结果是,B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10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11万元(44×25%)的税款,而A企业收取的10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5.5万元(100×5%×(1+7%+3%))。
整个集团企业合计多纳税费15.125万元(5.5×(1-25%)+11)。 请问还有什么筹资方式,并分析它们的税收收益。
企业可以采取如下三种税务筹划方式:
方案1:将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B公司,改成A公司向B公司增加投资1000万元。这样,B公司就无须向A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无须纳税。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B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A公司也无须纳税。
方案2:如果A、B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A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B公司需要借款时,A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000万元给B公司,让B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3:如果A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B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A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B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2和方案3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A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B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中。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2和方案3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案例七 综合税负率的比较
A企业与B企业以相互融资的形式提供投资资金。A企业为B企业提供150万元的资金,B企业为A企业提供100万元的资金。为计算简便,假设A、B两企业的投资收益率都是100%,相互提供资金的利率都是20%,两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40%,利息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就此企业间融资业务,试比较分析A、B两企业的综合税负。
【分析】 A企业:
在未付息前的应纳税额为:100×40%=40(万元) 在支付利息后的应纳税额为:(100-20)×40%=32(万元) 减少的应纳税额为:40-32=8(万元)
从B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为: 150×20%×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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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纳税总额为:32+6=38(万元)
在付息、收息后的利润收入为:100-20+30=110(万元) 因此,综合税负的税率为:38÷1lO×l00%=34.5% B企业:
在未付息前的应纳税额为:150×40%=60(万元) 在支付利息后的应纳税额为:(150—30)×40%=48(万元) 减少的纳税额为:60-48=12(万元)
从A企业获得的利息收入的应纳税额为:100×20%×20%=4(万元) 则纳税总额为:48+4=52(万元)
在付息、收息后的利润收入为:150-30+20=140(万元) 因此,综合税负的税率为:52÷140×100%=37.1%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相对于全部投资都由自己筹集,A、B两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许多。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己筹资进行投资,也比向银行贷款的效果要好。它不仅使企业的税后利润的相对额增加,也使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对额增加;它不仅使企业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相对值减少,也使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绝对值减少。
案例八 融资的税收筹划
某公司2014年年底对下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数量进行预测后得出结论:2015年1月1日将需要借入资金总计6000万元,其中为构建固定资产(普通大型设备)需要借入资金3000万元,日常经营也需要3000万元,考虑到实际情况,2012年只能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4%,其余2000万元需要从其他企业借入,借款期限也是两年,年利率10%。构建固定资产活动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15年12月31日结束。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筹划方案。
方案一:
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经营性支出。 筹划效果:
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3000×4%=120(万元) 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万元)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2000×(10%-4%)=120(万元) 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
将从企业借入的款项以及从银行借入的1000万元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从银行借入的3000万元用于经营性支出。 筹划效果:
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万元) 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
=2000×10%+1000×4%=240(万元) 可通过折旧的形式弥补
企业不需多缴企业所得税,减轻税负30万元 筹划思路
将不能扣除的一般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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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投资收益的税收筹划
2015年2月,B企业投资800万元申购面值1元的Y基金800万份。到2016年2月,Y基金净值为1.5元,Y基金公司决定采取大比例分红方案,每基金份额现金分红0.45元。B企业对这笔基金投资赎回的时间有两种选择:一是在Y基金分红之前赎回;二是在Y基金实施分红方案(除权日)后再赎回。
计算分析两种方案下B企业的投资收益。
方案一: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 (1.5-1)×800×(1-25%)=300(万元) 方案二: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
0.45×800+(1.5-1.45)×800×(1-25%)=390(万元)
显然,在方案二中,投资者在基金分红时先获得分红现金收益,享受了免税待遇;分红后,基金净值大幅下降,赎回时,赎回收益很少,应缴税款明显减少,投资收益也相应增加。 当然,企业投资者还必须考虑到基金投资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当企业购买基金数额较大,超过合理投资比例,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税款缴纳为目的的不合理安排,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案例十 融资方案比较
烟台大华公司计划筹资60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为此制定了五个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资料如表所示。从节税及财务风险的角度,试分析各方案的优劣。 项目 负债额(万元) 权益资本额(万元) 负债比率(万元) 负债成本率% 息税前投资收益率% 普通股股数(万股) 息税前利润 利息成本 税前利润 应纳所得税 税后利润 税前权益资本收益率 税后权益资本收益率 方案A 0 6000 0:6 10 60 600 0 600 150 450 10 7.5 方案B 3000 3000 1:1 6 10 30 600 180 420 105 315 14 10.5 12
方案C 4000 2000 4:2 7 10 20 600 280 320 80 240 16 12 方案D 4500 1500 3:1 9 10 15 600 405 195 48.75 146.25 13 9.75 方案E 4800 1200 4:1 10.5 10 12 600 504 96 24 72 8 6 分析:
1、方案B、C、D税前、税后权益资本收益率超过未使用负债方案A
2、负债比例超出一定范围,权益资本收益率下降,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方案E权益资本收益率低于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
3、随着负债总额的增加,负债比率的提高,利息成本呈现上升趋势
4、负债成本具有税收挡板作用,从方案A到E,随着负债比例与成本水平升高,纳税负担逐渐降低,节税效果显著。
5、方案E节税效应最大,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最低,导致企业最终利益的损失。
注意:负债总额超过临界点时,风险成本的增加超过节税利益,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下降,不符合税务筹划的目标。 结论:筹资的税务筹划应以合理的资本结构为前提。充分考虑纳税成本的降低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之间的关系,寻求企业最优负债量,最大限度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价值。
案例十一 设备投资的税收筹划
某企业欲增购置一项大型设备,总共需要资金1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净残值为4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按10%的利率进行折现。请问该企业取得该设备可以选择哪些方案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1:自有资金购买
方案2:贷款购买,银行提供5年期长期贷款,每年偿还20万本金及利息,利率10%; 方案3:融资租赁,5年后取得所有权,每年支付租赁费20万元,手续费1%,融资利率9%。
【分析】
方案1:自有资金购买 年份 ① 0 1 2 3 4 5 6 合计 购买成本 ② 100 100 折旧费 ③ 16 16 16 16 16 16 96 节税额 ④=③×25% 4 4 4 4 4 4 24 税后现金流出量 ⑤=②-④ 100 -4 -4 -4 -4 -4 -4 -4 72 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 ⑥ 100 -3.64 -3.32 -3 -2.72 -2.48 -2.24 -2.24 80.36 方案2:贷款购买 年份 偿还本金 利息 本利和 折旧费 节税额 税后现金流出量 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 13
① ② ③ ④=②+③ 30 28 26 24 22 130 ⑤ ⑥=(③+⑤)×25% 6.5 6 5.5 5 4.5 4 31.5 ⑦=④-⑥ ⑧ 1 2 3 4 5 6 合计 20 20 20 20 20 100 10 8 6 4 2 30 16 16 16 16 16 16 96 23.5 22 20.5 19 17.5 -4 -4 94.5 21.385 18.26 15.375 12.92 10.85 -2.24 -2.24 74.31 方案3:融资租赁 年份 租赁成本 手续费 融资利息 租赁总成本 折旧费 ⑥ 节税额 税后现金流出量 税后现金流出量现值 ① ② ③=②×1% 0.2 0.2 0.2 0.2 0.2 1 ④ ⑤=②+③+④ 29.2 27.4 25.6 23.8 22 128 ⑦=(③+④+⑥)×25% 6.3 5.85 5.4 4.95 4.5 4 31 ⑧=⑤-⑦ ⑨ 1 2 3 4 5 6 合计 20 20 20 20 20 100 9 7.2 5.4 3.6 1.8 27 16 16 16 16 16 16 96 22.9 21.55 20.2 18.85 17.5 -4 -4 93 20.35 17.8865 15.15 12.818 10.85 -2.24 -2.24 73.0635 结论:
从节税角度看,贷款购买税收优惠最大;从税后现金流来看,融资租赁收益最大,贷款次之。
第四章 采购、生产、研发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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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运输业务的税收筹划
利华轧钢厂是生产钢材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一批运输车辆。预计销售钢材时可同时取得运费收入1 170万元(含税),运输费用为900万元(不含税),其中不可抵扣增值税的部分为50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种方案可供利华厂选择:一是自营运输;二是将运输部门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
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利华轧钢厂应如何选择?
方案一自营运输
应纳增值税=1170÷(1+16%)×16%-(900-500)×10%=121.38(万元)
方案二应纳增值税=1170/(1+10%)*10%-(900-500)*10%=66.37(万元) 所以应该选择方案二,将运输部门独立成为运输公司。
【案例2】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
中超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运输及物流仓储服务业务。20×7取得运费收入1 000万元(不含税),取得仓储收入300万元(不含税)。交通运输业税率10%,物流仓储业务税率6%,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假设不考虑其他税种。
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中超运输公司的运费收入及仓储收入应采取分别核算方式还是合并核算方式更为有利?
2. 在分别核算方式下
运输服务应纳增值税=1000*10%=100(万元) 仓储服务应纳增值税=300*6%=18(万元) 共应纳增值税=100+18=118(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118*(1+7%+3%)=129.8(万元) 在合并核算方式下
共应纳增值税=(1000+300)*10%=130(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130*(1+7%+3%)=143(万元) 所以,中超运输公司应该选择分别核算方式。
【案例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方案比较
育才酒厂于20×7年8月承接一笔粮食白酒订单,合同约定购销白酒数量100万千克,不含增值税售价840万元,要求装瓶,每瓶一斤装。该厂为生产该批白酒购进粮食等原材料210万元。就如何组织该批白酒的生产,该厂制定了三套方案。
方案一:将价值210万元的原材料交付乙公司加工成散装白酒100万千克,支付加工费56万元。产品加工完成运回本厂后,由本厂装瓶,需支付人工费及其他费用4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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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将价值210万元的原材料交付兴盛酿酒厂,由兴盛酿酒厂直接加工成100万千克的瓶装白酒,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需支付加工费100.8万元。
方案三:酒厂自行加工生产。酒厂将210万元的原材料交付生产车间进行生产,发生的加工费用及辅料成本与委托加工方式相同,为100.8万元。
问题:
(1)分析比较三套方案下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税后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及由此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考虑)。
(2) 请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分析:方案一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加工 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
(210+56+100*2*0.5)/(1-20%)*20%+100*2*0.5=191.5(万元) 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840*20%+100*2*0.5=26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191.5+268)*7%=32.165(万元) 教育费附加=(191.5+268)*3%=13.785(万元)
税后利润=(840-210-56-44.8-191.5-268-32.165-13.785)*(1-25%)
=17.8125(万元)
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
应纳消费税=
(210+100.8+100*2*0.5)/(1-20%)*20%+100*2*0.5=202.7(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2.7*7%=14.189(万元)
教育费附加=202.7*3%=6.081(万元)
税后利润=(840-210-100.8-202.7-14.189-6.081)*(1-25%)
=229.6725(万元)
方案三自行加工销售
应纳消费税=840*20%+100*2*0.5=268(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68*7%=18.76(万元) 教育费附加=268*3%=8.04(万元)
税后利润=(840-210-100.8-268-18.76-8.04)*(1-25%)
=234.4*75%=175.8(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知,方案二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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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加计扣除的税收筹划
甲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8年甲企业根据产品的市场需求,拟开发出一系列新产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两年,科研部门提出研发费用预算需660万元,第一年预算为300万元,第二年预算为360万元。据预测,在不考虑研发费用的前提下,企业第一年可实现利润300万元,第二年可实现利润900万元。假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问题:甲企业该如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以充分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
4.在现行方案下
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0(万元)
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00-360*(1+50%)]*25%=90(万元)
两年共计应纳税额为90万元。
因为第一年利润仅为300万元,没有充分利用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可通过安排第一年研发费用预算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则第一年研发费用需安排为200万元,则第二年为460万元。
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0(万元)
第二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00-460*(1+50%)]*25%=52.5(万元) 两年共计应纳税额52.5万元。
所以,第一年研发费用应为200万元,第二年应为460万元。
【案例5】研发部门运营的税收筹划
甲公司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20×7年该部门全年研究开发费用1 00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甲公司当年税前利润2 5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其他纳税调整。
税务处理为: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所得税前除可扣除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 000万元外,还加计扣除500万元。
所以,20×7年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 500-500)×25%=500(万元)。
问题:若不考虑成立新公司新增的管理费用,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A公司,请问企业的税收负担有何变化?
5.如果甲公司将研发部门独立出来成立一家A公司,在不考虑新设公司费用的情况下,A公司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研发费用1000万元,当年亏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也享受不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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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税前利润=2500+1000-500=3000(万元) 甲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甲公司与A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合计=750+0=750(万元) 由此可见,单独设立一家公司要多交2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章 销售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某酒厂接到一笔粮食白酒订单,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不含税)1 000万元。如何组织该批白酒的生产,共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委托加工成酒精,然后由该酒厂生产成白酒。该酒厂可以价值250万元的原材料交A厂加工成酒精,需支付加工费150万元。加工后的酒精运回该酒厂后,再由该酒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人工费及其他费用100万元。
方案二:委托A厂直接加工成白酒,收回后直接销售。该酒厂将价值250万元的原材料交A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加工费220万元,产品运回后仍以1 000万元的价格销售。 方案三:由该酒厂自己完成白酒的生产过程。该酒厂生产白酒,需支付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20万元。
提示:无论采取哪种方案,白酒的从量税额是相等的,这里可不予考虑。由于三种方案的原材料成本和最终售价相同,因此在进行方案选择时可不考虑增值税,只考虑从价消费税和加工费用,从中选择税费最少的方案
答:方案一:
加工提货环节应收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金额为: (250+150)÷(1-5%)×5%×(1+7%+3%)=23.155(万元) 白酒销售后应再计算缴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为: 100×25%×(1+7%+3%)=275(万元) 白酒的加工费用及消费税税金等金额为: 150+23.155+100+275=548.155(万元)
方案二:
加工提货环节应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金额为:(250+220)÷(1-25%)×25%×(1+7%+3%0=172.33(万元) 方案三
白酒销售后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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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5%×(1+7%+3%)=250×1.1=275(万元)
白酒的加工费用及消费税税金等金额为:220+275=495(万元)
由以上计算得知,第二种方案最优,第三种方案次之,第一种方税费负担最重,因此应选择第二种方案
第六章 薪酬激励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
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职员。某年12月,小李的月工资为4 000元。当月,小李还获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15 000元。预计下一年度的1、2月份,小李每月的工资为4 000元。经与公司协商,小李面临两种年终奖发放方案。
第一种方案: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年终奖15 000元;
第二种方案:将15 000元年终奖平均分配到当年12月、下一年的1月和2月发放,每月发放5 000元。
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小李应选择哪种方案?
答案: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年终奖15000元; 15000÷12= 1250(元),对应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小李取得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3%=450(元) 第二种方案,小李当年12月、下一年的1月和2月每月发放5000元, 其这三个月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5000-3500)×20%-555=545(元),如果这三个月没有多发5000元,小李每月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3500)×3%=15(元);
每月多发5000元后,小李每月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45-15=530(元) 小李这三个月共多缴纳个人所得税=530×3=1590(元)
可见,采取第一种方案,小李取得该笔收入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450元)要远远低于第二种方案的税负(1590元)。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小李应选择第一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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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机构工程师张某受一家企业委托,利用业余时间为其设计一套机械设备。预计该项设计工作花费一年的时间,张某为此可以获得120万元的报酬。在与该企业签订协议时,张某面临三种报酬支付方案。
第一种方案:在设计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120万元;
第二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每个季度支付30万元。 第三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每月支付10万元。 问题:对于上述三种方案,张某应该如何选择才能获得最多的税后收入?
答案:劳务报酬的税收筹划
第一种方案:在设计完成验收后一次性支付120万元;张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1-20%)×40%-0.7=37.7(万元),张某税后收入=120-37.7=82.30(万元)。
第二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每个季度,每个季度支付30万元。张某每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1-20%)×40%-0.7=8.9(万元),张某四个季度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4=35.6(万元),张某税后收入=120-35.6=84.40(万元)。
第三种方案:将120万元平均分配到12个月,每月支付10万元。张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1-20%)×40%-0.7=2.5(万元),张某12个月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2=30(万元),张某税后收入=120-30=90(万元)。 可见,上述三个方案中,张某应该选择第三种方案才能获得最大税后收入。
第七章 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企业并购出资方式的选择
A公司欲对B公司实施并购。已知A公司共有发行在外的股票3 000万股,股票面值为1.5元/股,市场价值为4元/股。该A公司近年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较稳定,估计合并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约为2 000万元。A公司合并前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5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经评估确认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已知合并后A公司的股票面值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合并后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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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果A公司用100万股股票和400万元资金购买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如果A公司用175万股股票和100万元资金购买B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1)该项合并的非股权支付额占价款比例为:400÷(100×4+400)×
100%=50%
因非股权支付额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15%,则按税法规定,B公司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需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800-500)×25%=75(万元)
企业并购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被合并企业的上年亏损50万元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A公司并购B公司后,每年的折旧额为80(800÷10)万元,税后利润为:2000×(1-25%)+(80×25%)=1520(万元)
(2)该项合并的非股权支付额占价款比例为:100÷(175×4+100)×100%=12.5%
因非股权支付额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15%,按税法规定B公司不用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B的50万元亏损可以在企业A盈利中弥补,同时企业A接受的企业B的资产可以按其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这时,企业A弥补企业B亏损后的盈利为1950(2000-50)万元,每年的加计折旧为50 (500/10)万元,税后利润为:1950×(1-25%)+50×25%=1475万元。
【案例2】 资产重组的税收筹划
A公司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两家公司投资设立,双方各占50%的股权。A公司的资产构成如下:货币资金2 000万元;厂房一栋,2016年5月取得,原价为3 000万元,已折旧1 000万元,净值2 000万元,评估价格为2 500万元(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存货一批,原价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净资产5 000万元的构成:股本3 000万元,未分配利润2 000万元。契税税率为3%,A公司、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为讨论方便,忽略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A公司拟进行改制,有如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转让所有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给B公司。两家公司协商后,B公司支付其股票6 000万股(面值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同时支付现金1 000万元,合计8 000万元。A公司转让后成为一家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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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公司先分配未分配利润1 000万元,后由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各自的股份与B公司,B公司支付其股票6 000万股(面值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000万元。 问题:试比较不同方案的税收负担,并做出分析。
答案:方案一:A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客体
是A公司的资产,故为转让资产的行为。
转让厂房和固定资产均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1%和17%。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11%+3000×17%=840(万元)
A公司转让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2500)/2500=20%,适用税率为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500×30%=150(万元)
A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因为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的15%的,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公司缴纳契税为3000×3%=90(万元) B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40万元
A与B公司的税负和为240万元(150+90)。
方案二: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转让股权,不涉及流转税问题。此时转让的主体是A公司的两大股东,客体是A公司,故为转让股权行为。
潘湖公司与蜀渝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和为:(8000-3000-1000)×25%=1000(万元)
B公司无税负,A和B公司的税负和为1000万元。
结论:整体资产转让比股权转让税负减少760万元(1000-240)。
第八章 国际税收筹划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美国一家跨国制衣公司在英国、法国、中国设有子公司A、B、C,三家子公司分别承担布匹生产、加工成衣、市场销售的职能。假设A公司每年生产100匹布,每匹布的生产成本2 000美元,按照英国当地市场价每匹3 000美元的价格向B公司销售;B公司加工成衣后再以4 000美元的价格向C公司销售,C公司再以5 000美元的市场价格对外售出。已知A、B、C三家公司在英国、法国、中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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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该公司应如何对A、B、C三家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安排,以使其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答案: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A、B、C三个子公司均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则美国这家跨国制衣公司在英国、法国、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在英国缴纳所得税=(3000-2000)×100×30%=30000(美元); 在法国缴纳所得税=(4000-3000)×100×40%=40000(美元); 在中国缴纳所得税=(5000-4000)×100×25%=25000(美元); 该公司在这三个国家承担的总税负=30000+40000+25000=95000(美元). 要将公司的整体税负降到最低,应通过降低A、B两个子公司的产品价格,将利润尽可能转移到税负最低的C公司。即:尽可能使A、B两个子公司保持无利或微利。要使A、B两个子公司利润为零,就应将其产品的价格确定为成本价2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A、B两个子公司没有利润,无需在英、法两国缴纳所得税。
该公司在中国应缴纳所得税=(5000-2000)×100×25%=75000(美元). 可见,通过上述转让定价安排,该公司整体税负降低了20000美元(95000-75000)。这一方法之所以能降低整体税负,是因为其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从税负较高的英、法两国的子公司转移到了税负较低的中国子公司。
【案例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日本一家公司欲到美国开展经营活动。为此,其打算在美国设立一家经营机构。该公司在日本每年的税前所得为1 000万美元。预计其在美国设立经营机构后,该经营机构五年内每年将亏损300万美元。到第六年该经营机构才有可能盈利。假定该公司在日本和美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和35%。
问题:从税收角度考虑,该公司在美国的这家经营机构设立之初,应采用分公司形式还是子公司形式?为什么?
答案: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在美国成立子公司,由于该子公司每年将亏损300万美元,且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用日本母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因此,该子公司在美国不用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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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日本的母公司需要在日本缴纳的所得税=1000×30%=300(万美元)
如果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则该分公司每年的300万美元亏损可以用日本总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因此,该分公司在美国不用缴纳所得税,而日本的总公司需要在日本缴纳的所得税=(1000-300)×30%=210(万美元)。、
可见,该公司在美国的这家经营机构设立之初,采用分公司形式比采取子公司形式的税负会降低90万美元(300-210)。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采取分公司形式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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