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示范站点应设立在城市中心或人口密集区域,方便社会公众前来咨询和接受服务。
2. 示范站点应具备较大的面积和充足的空间,以满足社工服务和培训的需要。
3. 示范站点应设有完备的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室、会议室、培训室、办公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 4. 示范站点应配置有专业的社工人员,包括社工主管、社工师、社工助理等,以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
5. 示范站点应具备良好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流程,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6. 示范站点应积极开展社区活动,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联系。
7. 示范站点应定期开展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社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8. 示范站点应建立健全的档案和信息系统,以便于对服务对象的信息和服务过程进行跟踪和记录。
9. 示范站点应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报告,保障服务的可持续性和透明度。
10. 示范站点应积极发挥社会服务的功能,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工事业的认知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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