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1.03.16 2011.03.16 濮政文[2011]52号 财政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濮政文〔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濮阳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市环保生态示范创建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要求,按照全国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省农村环境保护暨生态建设示范现场会议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具体项目
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具体项目包括国家生态县、省级生态县(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村创建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
范工程等。
二、考核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考核对象
列入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且已申请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县(区)、乡(镇)、行政村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二)申报条件
申请环保生态示范创建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无环保违法案件,环境保护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2.创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创建要求,编制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并得到有效落实。 3.县(区)、乡(镇)、行政村根据生态示范创建的要求,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各项工作按计划落实到位。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达标排放。 三、申请验收程序
(一)列入国家生态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名单的县(区),经过自查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二)列入省级生态县(区)创建名单的县(区),经自查达标的,由县(区)政府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三)列入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自查达标且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四)列入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名单的乡(镇),自查达标且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预验,预验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五)列入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环保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申请国家环保部正式验收。
(六)列入省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组织预验,预验合格后申请省环保厅正式验收。
(七)列入市级生态村创建名单的行政村,由所在乡(镇)自查达标,经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总结材料上报市环保局正式验收。
(八)列入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经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初验合格后,并由县(区)环保部门将申请验收表和验收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四、考核验收标准
(一)创建国家生态县、省级生态县(区)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生态县(区)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二)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生态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三)创建国家级或省级生态乡(镇)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进行考核验收。
(四)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村的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村创建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进行考核验收。 五、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国家生态县或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的县(区),奖励 10万元。
(二)对完成省级生态县(区)、省级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省环保厅验收的县(区)、乡(镇),奖励5万元;对完成省级创建工作目标,同时完成国家级生态乡(镇)创建工 作,并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的乡(镇),再奖励5万元。
(三)对完成市级生态村创建工作目标,经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的行政村,奖励 2万元;对完成市级创建工作目标,同时完成省级生态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厅验收命名后的行政村,再奖励 2万元;对完成省、市级创建工作目标,同时完成国家级生态村创建工作,通过国家环保部验收的行政村,再奖励 5万元。 (四)对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并通过市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的养殖场,奖励 5万元。以上所需奖励资金全部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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