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转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省安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5号)和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应当按规定在每月10日前,上报前一个月份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每年2月15日前,将全年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汇总分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二、各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风险抵押金存储,实行专款专用,做到应收尽收。如发现有违规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三、相关文件准确及时转发给有关企业,负责向企业解释、说明及传达文件精神。
四、已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5月10日前办理银
行开户手续。
邢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邢台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冀安监管〔2007〕5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央属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369号)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企[2006]157号)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并及时转发所属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风险抵押金及时存储,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369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矿山、交通
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风险抵押金账户及其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属于企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截留和挪做他用。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
第五条 企业应到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签订〘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授权书〙 (附1,以下简称〘授权书〙),对本单位抵押金专户及其抵押资金的监管权属予以授权。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当配备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企业风险抵押金业务,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资金存储
第七条 企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监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驻冀中央属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负责监督监管区域内省属和市属企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监管区域内其他企业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 第八条 代理银行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按照规定从专户中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第九条 代理银行应将企业名称、办理银行机构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反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并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机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 (附2, 以下简称〘存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代理银行和存储风险抵押金数额等,按时、足额存储。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定所管辖企业需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向存储企业送达〘存储通知书〙。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授权书〙授权,代理银行按照管理权属类别核验风险抵押金监管机构向支取人下达的书面指
令和支取人银行结算凭证,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业务: (一)对中央管理企业代理银行核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企业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附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的书面支付通知办理; (二)对属地省属和市属企业代理银行核验相应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付通知书〙的书面支付通知办理;
(三)对其他企业代理银行核验相应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付通知书〙的书面支付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因事故抢险、救灾或处理善后事宜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时,代理银行依据〘授权书〙授权,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支取风险抵押金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人员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支付通知书〙(原件)和企业出具的银行结算凭证到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代理银行经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二)出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第九条所列情形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授权书〙,将企业的部分或全部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
资金,并按如下程序办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开出共同加盖行政印章的〘直接支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通知书〙);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以下简称〘证明函〙)证明事故救援、抢险符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369号)第九条所列情形,加盖行政印章和财务专用章;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派的支取人员持〘通知书〙、〘证明函〙和相关个人有效证件到代理银行办理;4、代理银行核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出的〘通知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以及支取人相关证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并入本金使用,不得随意支取。
第十五条 企业因正常原因关闭、退出、破产,需要支取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应当按管理权属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盖章的〘关闭(退出、破产)企业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 (附件5)和相应支付结算凭证到代理银行支取。
第十六条 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开出〘支付
通知书〙;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情况,核算申请企业抵押金余额,确定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出〘关闭(退出、破产)企业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 第四章 账户查询及信息反馈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对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与支取动态信息应当按权属类别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在每月后7个工作日内,按权属类别将本地区上月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在每年2月底以前按权属类别,将本地区上年度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随时查询监管权限内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情况,代理银行应依法及时予以提供并给予相应配合。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本单位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如实告知。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应当对企业存储、使用风险抵押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代理银行对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状况,确保风险抵押金按规定足额存储,及时支付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于每年3月15日前,将风险抵押金存储情况逐级分别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按规定开设专户,不存储或者不按规定标准存储风险抵押金、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f1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请法院依法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冻结其账户资金或强行划转应存储的资金至风险抵押金专户,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依法办理相关业务,因代理银行原因造成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出现妨碍事故处理和抢险救灾的情况,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取消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尽快与依据冀政〔2005〕37号文件确定的
建筑施工单位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管理风险抵押金的部门分级对口联系协商,凡对风险抵押金的专户资金监督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要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其他单位缴纳风险抵押金做出相应规定的,其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设臵和资金存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授权书〙式样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式样 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式样 4、〘直接支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书〙式样 5、〘关闭(退出、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 付通知书〙式样
附件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授权书>(式样)
依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6〕157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5号),我公司(矿、厂)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厅)、———行进行如下授权: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厅)及上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行,按照国家规定对我公司(矿、厂)在———行开立的帐号为———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予以监督和管理,并可进行明细帐查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厅)对上述帐户进行现场监管时,应向———行出具公函或介绍信及监管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厅)及上级管理部门通过---------行,按照国家规定对我公司(矿、厂)上述专户资金借助———行的金融产品予以实时查询,---------行为实时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3、我公司上述帐户资金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否则,我公司 (矿、厂)无权要求---------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1)事故发后,按照规定,我公司 (矿、厂)人员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出并共同盖章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和企业银行结算办理凭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业人员到———行办理资金支付。 (2)在出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369号)第九条所列①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②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两种情形时,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业人员按〘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直接支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函〙和相关个人有效证件到行直接办理资金支付。 (3)在出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369号)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厅)
有权对我公司(矿、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本息进行查询。
4、除上述3种情形外,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我公司(矿、厂)上述专户资金有其他方面的管理、支付规定,我公司(矿、厂)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厅)、-------行按要求执行。 本授权书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存储企业各一份。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通知书(式样) ( )安监管存储字[ ]第( )号
-----------公司(矿、厂):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2007〕5号)文件规定,核定你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金额为---------万元(大写------------)。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到----------行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专户,将(口全部口补缴)金额(大写)-------万元(大写-------)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入。逾期不存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代理银行---------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存储企业各一份。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式样) ( )安监管支付字[ ]第( )号
----------公司(矿、厂)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 [2007] 5 号) 文件规定,决定支取你单位在———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万元(大写---------)用于———。
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到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手续 口转入指定账户口提取现金
(可在选项之前口内划√)
支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支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代理银行-----------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存储企业各一份。
附件4
直接支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通知书(式样) ( )安监管直接支付字〔 ]第( )号 ———行: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2007]5号)文件规定和〘-------公司(矿、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管授权书〙授权,决定直接将 ———公司 (矿、 厂)在你行账号为 ———帐户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万元(大写————)转 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接此通知后,请按要求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口转入指定账户口提取现金
(可在选项之前口内划√)
支取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 支取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代理银行---------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存储企业各一份。
附件5
关闭(退出、破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付通知书(式样) ( )安监管清退字[ ]第( )号
------------公司(矿、厂):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冀安监管[2007]5号)文件规定,你单位(企业)因(口关闭口退出口破产),决定支取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万元(大写--------)。 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到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支付手续 口转入指定账户口提取现金
(可在选项之前口内划√)
支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支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抄送:代理银行-------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银行代理机构、存储企业各一份。
主题词:安全生产 抵押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省政府,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 抄送: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l 9日印发
打印:薛元 校对:吴志鸿(87908170) (共印9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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