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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

2022-08-09 来源:步旅网
民办学校章程

桂阳县笔畅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桂阳未来之星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龙潭街道龙泉名郡大厦211号门面 教学场所:龙潭街道龙泉名郡大厦211号门面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营利性企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桂阳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会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龙红玉、徐雪娟金额:20万元。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举办文化艺术教育培训。

学校经桂阳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龙红玉、徐雪娟、高卓丽、谭思敏、龙丹萍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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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龙红玉 ,副董事长徐雪娟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龙红玉,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龙红玉,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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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王龙红玉、徐雪娟 出资20 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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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元月30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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