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
【摘 要】工业革命之后科技道德问题的凸显之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人类思维方式的限制,人类的知识水平的不足,人文关怀的匮乏,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使得来自于自然、但又毕竟高于自然界所有生物的人类对自然的统治理念和方式产生误区.面对未来,人类需要摆正自己在自然中的住置,在尊重自然界的生成规律、保护人与自然协同演化的生存环境、懂得对自然界承担法律与道德责任的前提下确立对自然界的主宰地位. 【期刊名称】《岭南学刊》 【年(卷),期】2010(000)001 【总页数】3页(P15-17)
【关键词】科技道德问题;起因;解决出路 【作 者】杨波
【作者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B82
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道德问题已被突出地推到了时代的前沿,成为当今人类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就其意义讲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具有道德性质,因为科学发现的成果,任何时候也没有像现在这样影响人类的命运。那么,
为什么现代科技与人类道德之间会产生如此巨大的鸿沟?人类又该怎样纠错自己? 一、对科技道德问题起因的追问
科技道德问题虽然在古代就初见端倪,但直到工业革命之后,由于科技的高度发展才突现出来。纵观科技道德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概括出产生科技道德问题的四大因素。
1、人类思维方式的限制。大自然是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科学技术作为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充实、完善的知识体系与活动过程。这一过程形成着人类认识、把握事物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各个历史阶段上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近代以来,当自然科学处于分门别类地研究阶段时,人们则把研究的目光集中在事物的细部而忽略了部分与部分之间的联系。这种片面的思维认识方法的无限张扬,使人类忘记了自身属于自然界这个整体,以致把人类与自然界绝对对立起来。在道德价值选择上,以对自然的绝对统治和征服者自居,结果招致自然界对掠夺式开发的报复。这种认识方法上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限制着人类的价值选择。
2、人类的知识水平的不足。由于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人类掌握的知识的有限性,往往使人类容易看到眼前的利害和直接的后果,而难以充分觉察和预料长远利益和间接后果,从而制约了人们的科技道德判断。比如,生物工程技术可使医药、农业、畜牧业等获得长足的发展,造福于人类,可生物工程有可能创造并向环境中施放许多有新的遗传特性的生物,如细菌、微生物等等。这些活的生物不容易回收,相反,它们能够生长、繁殖和突变,世世代代污染环境,且许多危害性要在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后才显现出来,长远的后果是难以预料的。事实上,人类知识的有限性致使任何新技术都包含着风险,包含着违背人类道德意志的可能性。无论人类是凭借着已有的科学技术干预自然生态系统的过程,还是根据人类意志创造的人工生态系统,总是难免部分的背离自然规律,出现失误,招致意想不道德后果,出现违背人类道
德意志的情形。
3、人文关怀的匮乏。人文主义思想的核心,是强调人的价值,颂扬人性,尊重人的选择,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使人摆脱对神的崇拜而建立起依靠自己的力量认识自然、控制自然的信心。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盛行着一种征服自然的冲动,这种冲动促进了人类对科学技术的偏爱。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内容,也显示了人的巨大力量,人们赞美科技,崇尚科技,相信科学技术能给人类带来美好的未来。这一方面使人类更关注获得关于自然界的有效知识;另一方面又往往使人文科学被技术科学挤兑,人们忽视了解决人生意义与价值判断的问题,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生、社会等问题割裂开来,科学技术张扬,人文精神陨落,以至于造成科技的高度发展与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同步共存的局面。
4、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科学技术本身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归根到底受到人类社会多种因素的制约。尽管科学技术的最终目标是追求真理,但它本身并不等于真理。科学技术毕竟是人的一种社团活动,其他人类社会团体所具有的歪曲、算计、权术和其他非理性的因素也同样可能在科学技术团体中出现。相互争斗的各种社会力量无不影响着科技发展,科技道德的问题也就往往被排挤到一边去了。例如,虽然高科技发展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人类重大问题,但现代高科技的极大发展并不是为了优先解决人类重大问题,而是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利益,特别是那些特权阶层的利益,注重发展满足富国富人需要的技术,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分配科研经费时往往偏爱立见成效的理化、工程学、微电子学和生物学等硬科学;而不能产生这种效应的学科却常常被人所忽视,甚至不予承认。人文社会科学、道德科学可以说是社会的“软肚皮”,尽管在这里可以找到各种最复杂的问题,而且为社会、政治革新所迫切需要,可遗憾的是,这些学科因没什么明显经济效益被打入冷宫。其结果是,我们的新技术所产生的种种成果不
管有多么惊人,都无法使我们免于陷入“失去我们生活意义感”的危机之中。 二、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探索
生态环境科学告诉我们:人与其他生物及其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并共同形成一个整体的生物圈。割断了这种整体关系,就会违背自然规律。人类与其它生物一起,都是居住在其生存环境空间的成员,为了繁衍后代,不断地利用环境资源;也同样都是维护环境空间的成员。各类生物的繁衍经常给环境资源以补偿,以保持环境中生物的再生能力。这种自然界整体性的保持是一切动植物生存的需要。生态系统正是通过一系列的中介环节连接而成的有机的整体结构。生态的某一环节失去了平衡,都会危及前后环节,影响其他生物以至人类。生态环境科学的创立,标志着人类对于环境问题从经验性、自发性向科学性和自觉性阶段的过渡,标志着人类开始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与此同时,人类又产生了无中心主义的倾向。鉴于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驳,许多人认为,应该取消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人应该与自然完全平等。事实上,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方面,任何活动都不可能是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物种的自我中心法则是一切生命的本性,也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本性。它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人对自然的所有活动都是有目的的人的活动。并且,在这些活动中人能够最终发现规律、运用规律。这就使得人对自然的主宰、统治是无可非议的。另一方面,人只是自然界大家庭中和睦共出的普通一员,人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在满足自然系统平衡的前提下生存发展。这又使得人与自然之间具有平等的意义。可见,人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一个部分,但又毕竟高于自然和其他动物,是能够按照自然规律办事的自然中的优秀一员。这就决定了人对自然的统治是必然的、不可放弃的。问题在于人应该怎样统治自然?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中我们可以悟出:人对自然的统治与人对人的统治的规律是一致的。那种唯我独尊、专横跋扈、横行霸道的野蛮统治时代应该结束了。必须重
新确立以相互尊重、相互顾及、平等和谐为基础的文明的统治关系,建立既保证自然地价值受到尊重和维护的合理的统治原则,让人类对自然界大家庭的其他成员负起道德责任和义务,把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观念扩大到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把民主的思想真谛从人类社会扩展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统治思想实质上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因为,强调科技发展的价值标准要有益于生态共存,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等等,最终还是围护着人类的利益。与过去不同的只是:以前人们对自然的利用只顾及人的眼前利益,过于的急功近利,造成了地球的生态环境的破坏而危及人类的生存利益;如今在以高科技为核心开发利用自然的实践过程中,更注重着眼于未来,更关注人类生存的长久利益,把人的眼前利益与长久利益结合起来与自然界打交道。可见,人类中心主义是走不出去的,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说法是不客观的。人作为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主体,永远是自然的主宰者。我们只能说,重新建立人对自然的主宰原则,这是环顾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系统平衡协调的主宰原则,是为人类子孙万代营造生存与发展空间的主宰原则,是人类对自然的新型主宰方式。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恩格斯的话道出了我们今天重新建立对自然的统治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人类应该从自然界无度的、残暴的、自私的征服者转变为既是自然共同体中的普通公民,成为自然系统和谐、宽容的统治者;使自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长久地为人类谋福祉。
第一,人类在主宰自然时,必须尊重自然界的生成规律。因为,只有尊重生态需要,保护生物的生存条件,才能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条件。特别是当一些生物与人类的关系的规律性还未搞清之前,更要尊重生物的自然生存规律,而不能随意地、蛮横地剥夺、改造它们;否则,最后毁灭的有可能是人类自身。法国哲学家、医生、诺
贝尔和平奖获得者施韦兹最早提出了把“善”的观念和“尊重”的准则扩大到生物界。在他看来,将生命分为价值高的和价值低的是主观的划分,因为我们人类对各种生物在生命循环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之甚少,自然生成的生物在自然界中都有相应的价值,人类的任意杀戮会给自己带来非难。尊重自然就是要承认自然界的一切现有存在都有其合理性的一面,承认每一物种都有自己的地位和存在价值。所以,人与生物之间应保持一种相互感激的关系。
第二,人类在主宰自然时,必须保护人与自然协同演化的生存环境。自然界是最伟大的设计师和建筑师,人类的许多科学技术构想来自于自然界。直到今天,人类还有许多科技发展思路远远比不上自然界安排的巧妙与和谐。1949年,英国环境学家莱奥波尔德出版了《大地伦理学》一书,主张确立人与自然的协同关系。他认为,人类不是自然界的征服者、统治者和主人,而是大自然家庭中的一员;自然界的生物并不是人类的奴隶,人与自然界具备着相互依托的关系。所以人类只有做自然界大家庭的善良公民,也只有建立人与自然的互补关系,才能维系自身长久的、良性的生存与发展。
第三,人类在主宰自然时,必须明确如何对自然界承担法律与道德责任。统治社会需要法律与道德,统治自然同样需要法律与道德。法律是以强制的方式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但法律无法强迫一个人做到他力所能及的优良程度;缺乏道德责任的人们总是能找出法律之空的,道德则是依靠挖掘人们的内在力量发挥协调作用。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才能建立人与自然打交道的有效途径。事实上,自然界中的任何生物物种的繁衍生息都表现为类似价值规律的波动趋势,即出现“短缺—上升—过剩—再短缺……”的起伏变化。在环境条件急剧变化时,又会出现突变。正常情况下,总是随着物质供需关系的变化不断自我调节。因而,当我们讲对自然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时,也不是说对野生动植物一改不捕、不杀和不伐。而只是说保护它们在一个允许的数量限度之内。我们需要的是通过法律条文和科技道德意识来进行得
当的协调控制,让自然在保持自身正常新陈代谢的条件下为人类服务,形成良性循环。这才是对自然讲法讲德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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