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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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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

山西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武军 来源:移民处 发布时间:2015-7-28 10:32:03 浏览次数:599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委、省政府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指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实施百企千村产业扶贫开发工程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要求,对搬迁农户后续产业发展给予扶持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瞄准搬迁户补助原则,扶持搬迁人口发展后续产业;坚持规划引领原则,把后续产业发展同步纳入县级易地扶贫搬迁总体规划;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民主选择发展方式、确定发展项目;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收群众监督。

第四条 省级依据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和计划,安排下达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专项资金切块到县,对搬迁对象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与相关扶贫资金、涉农资金整合,叠加使用,集中扶持优势主导产业,重点建设一批产业示范园区。加快构建新型集体经营、企业经营、合作经营、家庭经营共同发展的新型后续产业经营体系。采取股份、协议等形式,建立产业发展项目与搬迁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镇(乡)政府、移民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应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同步规划。在广泛征求搬迁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报镇(乡)政府审核,县扶贫部门审批。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统一实施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应按照群众自愿原则,由搬迁农户民主选择项目内容。由项目建设主体编制《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申报书》,报镇(乡)政府审核,县扶贫部门审批。

(三)搬迁农户家庭经营的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由户主填写书面申请,村集体统一汇总,报镇(乡)政府审批,县扶贫部门备案。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围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结合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用于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业、畜牧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二)围绕培育新的经济增收点,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用于发展商贸物流、农超对接、光伏发电、电子商务等经营销售项目。 (三)围绕改善搬迁农户生产生活条件,用于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围绕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搬迁农户产业技能,用于扶持一批掌握产业发展实用技术;培养一批就近就业的乡土人才;提升一批农业经理人素质等技能培训项目。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非易地扶贫搬迁户; (二)弥补搬迁建房工程支出缺口; (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www.sxsfpb.gov.cn/xxgk/ldjg/20150728/10371130104d.html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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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搬迁农户贫困程度实际,实行差异化补助方式,指导镇(乡)政府分类补助,倾斜扶持特困群体。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在项目开始实施时,各地可预拨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具体比例由县级扶贫部门确定。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认真履行意见征询、论证考察、集体研究、公告公示、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结余结转进行定期清理,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或执行完毕的资金,收回上级或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知情。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检查。县级负责项目的审批、检查和验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验收标准、流程和方法;市级负责督导检查和绩效管理,年终汇总各县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省级提交专项工作绩效评价报告;省级对项目重点督查,及时完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财政、审计、纪检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要与当地脱贫任务直接挂钩,并作为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项目

申报书编写提纲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负责人、经营管理概况等。

二、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区域范围、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发展规模、建设主体、实施方案等。

三、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依据建设内容及有关建设标准或规范,分类详细估算项目投资并汇总,明确资金筹措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

五、扶贫带动方式及效益分析。明确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对搬迁农户的增收脱贫的扶持带动方式。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 、生态和扶贫效益测算与分析。

六、项目组织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

责任编辑:李武军 审核: 审定:李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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