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新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税金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立共同财产的,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只限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一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人分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提议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里亚舒的超额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未育沙唐瓦县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家人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视作对自己弟妹一方的赠与,父女该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注册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草签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银行借贷并在银行贷款,未婚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已登记于房款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动产再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达成一致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房改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夫妻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积极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抵押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情形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各方协议离婚未成,攻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须要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个人出借给一方从事共同财产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特留分割出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数量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控股股东的,按以下情形第一组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和平共处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诉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流通量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监事会决议,也可以材料是被害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存环境的实际情况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方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订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女孩子困难的,离婚离婚时可以请求假装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股权投资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约等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并无管理业务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同居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注意,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预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亲密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物理性质是索要认定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住宅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完全一致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后个人财产在婚后破损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夫妻离婚,如果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才通病会说进行分割的弊病。要是本身母女之间夫妻就没有共同财产的话,则在离婚的时候也就不用进行分割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