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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规定

2024-09-02 来源:步旅网


排放瓦斯规定

一、一般规定:1、井下瓦斯排放凡发现停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但小于3%时),恢复通风前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内容:⑴、采取措施排放瓦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瓦斯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要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用瓦斯检仪进行不断检测。⑵、明确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⑶、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⑷、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戒牌和设专人看管。⑸、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必须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⑹、加强排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落实责任。4、排放瓦斯措施由相关部门及领导根据停风时间确定报批程序,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会审后方可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排放瓦斯,并按煤炭公司有关排放瓦斯操作规程规定执行。5、审批后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总工程师或值班领导贯彻落实,并经调度室指挥排放工作。6、瓦斯浓度在3%以下由通风科和瓦检员负责排放。 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措施报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救护队负责排放。7、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停风2小时以内的排放除外)使用的矿灯,由调度室出条,矿灯发放人签字,确保矿灯具有可靠的防爆性能。8、排放瓦斯前,由通风科技术人员制定专门的排放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排放现场负责人组织开好进班会,学习排放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救护队员必须佩带必备救护设备参加排放工作。9、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在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10、排放完后作好撤除有关警标(或警戒)、恢复送电等工作。11、排放前后,向调度室汇报。12、建立瓦斯排放台帐,每次排放都必须认真填写台帐。二、其它规定一)、主扇停风㈠有计划的主扇停风,必须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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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停送风、停送电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的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方可送电及人员入井。㈡因事故造成主扇停风,井下各作业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由井调度室指挥切断井下电源,迅速通知井下各作业地点人员撤到进风巷道待命,并根据情况立即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由总工程师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统一指挥调度。二)、临时局部停风㈠正常施工的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风在二小时以内,根据近年排放瓦斯情况统计分析,其盲巷瓦斯浓度在1%以下,因此,直接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向调度室汇报后恢复通风,当班碛头班组长负责协调和监督,其具体要求如下:1.局扇通风巷道临时停风后,由瓦检员负责将碛头所有人员撤到进风巷道中,在开口点设置警标并落实当班人员站岗。2.恢复通风前,首先将掘进碛头开口点处的风筒拆开或在风筒上拴一控制风量的绳子,便于控制风量。3.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0.5%以下方可启动局扇。4.检查局扇是否有循环风,若发现有循环风,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恢复通风的工作。5.立即检查碛头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CO2浓度不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少风筒供风量。6.碛头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5%、CO2浓度不超过1.5%并稳定10分钟以上后,由瓦检员对全巷道进行通风瓦斯情况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后,恢复碛头供电,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进行作业。7.当恢复通风时碛头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3%时,必须立即停止恢复通风工作。另外按排放瓦斯的规定拟定措施报批准后(有瓦斯异常涌出的报总工程师批准)实施排放瓦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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