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深证上[2006]5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行为,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本次拟担保事项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09 年12 月31 日)的比例为6.6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09 年12 月31 日)的比例为16.44%。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包含本次拟担保事项在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合计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09 年12 月31 日)的比例为6.6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09 年12 月31 日)的比例为16.44%。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独立董事: 伍绍辉 林 志 徐景熙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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